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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原告或上诉人未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再次起诉或上诉如何处理的规定

 神州国土 2023-10-0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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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诉讼费是按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进行诉讼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对于缴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此外,还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那么在行政诉讼领域依照什么规定处理呢?本条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的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制度,是特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而设立的,其对保障交不起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重要意义。在行政诉讼中,该制度更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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