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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有权针对该诉讼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昵称59408546 2023-10-15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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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债务人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有权针对该诉讼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 保全 虚假诉讼 非法诉讼行为

 裁判要旨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

       号:2016)苏03民终4817号

       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08月07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公报案例

  裁判理由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1.上诉人张美云债权因被上诉人朱忠民、田礼芳在原案中行为无法正当得到实现,而受到侵害
1)被上诉人朱忠民作为执行人先行保全延后申请执行,影响上诉人张美云作为债权人案件的执行。朱忠民对田礼芳财产先行保全后,在2014年7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田礼芳自愿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朱忠民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田礼芳如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仍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直至全部还清借款止。履行期届满后,朱忠民并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至2015年11月9日才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美云作为债权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朱忠民在先的保全行为而落空。
2)被上诉人朱忠民采取高保全额低执行申请标的不申请变更保全方式影响上诉人张美云债权实现。朱忠民以28万元的保全标的,对田礼芳的二套房产进行保全,田礼芳在被保全的房产中各占40%份额,而其以(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名义,申请执行标的为9.5万元。朱忠民一方面主张该9.5万元是一个约数,另一方面又未对被保全房产申请评估拍卖,也未申请变更执行标的物,进而影响张美云对田礼芳的执行。故应当认定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张美云的合法权益。
2.对被上诉人朱忠民、田礼芳在原案调解本案一、二审程序恶意串通提供瑕疵证据、隐匿相关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朱忠民、田礼芳在(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案和本案一审提供的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的2010年3月18日借条中多次变动落款时间、多次进行捺印谎称借条的真实性,隐瞒其二人之间归还借款银行转账往来、谎称归还借款本息部分事实、通过保全措施先行查封而后不申请对已保全标的物执行,妨碍权利人权利实现,并以此在原案调解中、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进行抗辩,在不同诉讼程序中误导法官审理,拖延案件审理长达数年,妨碍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导致上诉人不断信访。对被上诉人的非法诉讼行为,由法院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罚。
3.原案审理法院基于被上诉人朱忠民、田礼芳在原案的骗取行为而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有损司法公信力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基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诉讼资料,陷入错误的判断,形成有误的内心确信。其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导致朱忠民以此创设的债权,通过保全田礼芳的房产,而不申请对该已经保全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妨碍上诉人张美云对田礼芳债权的实现,有损司法公信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撤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
三、驳回被上诉人朱忠民对被上诉人田礼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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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公报案例,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天在线”公众号及作者。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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