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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1)

 魏春田 2023-10-28 发布于陕西

  按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免缴增值税。

  但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为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小规模纳税人拒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许货物就销售不了,服务也提供不了,简单一点说,就是生意就黄了。

  基于此,有些小规模纳税人,宁愿放弃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把生意继续做下去,如此便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

  处于这样一种现实的考量,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灵活务实的,即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换句话说,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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