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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子签订“包月协议”后反悔,遭男子强来:该案如何评价

 猴王看世界 2023-11-04 发布于广西

案情概述

30岁的李某至今未婚,也未谈过恋爱。于是自己在外打工的时候就经常出入一些“不正经”的场所。在这期间,他结识了从事这一“行业”的女子王某,还感觉两个人“挺投缘”。于是李某就和王某先是口头,然后干脆以书面形式签订了一份“包月协议”。大致内容是李某每个月到王某处四次,每次李某要付给王某现金300元。

“协议”签订后的两个月内,两人都在认真执行,彼此之间相安无事。可是到了第三个月,王某先是收了李某的钱,便突然反悔不同意该“协议”继续履行,还要求增加金额。李某便不同意,说钱已经给了,两人是按合同办事,不能反悔!后李某强行同王某发生了关系。王某事后报警处理。

而李某很快就被抓获归案,他辩解说:“我和王某签订了包月协议,彼此都不能随便反悔!”

注:该案转引自真实案件,当事人姓名均做模糊处理。笔者略有简写,未改变基本案情,方便阅读!


“包月协议”的效力

首先,类似“包月协议”的这种合同因为涉及到人身权利的处分,而且这种协议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基准,因此“包月协议”并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这种协议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根据《民法》的基本规定,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自始无效。

因此,李某与王某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该份协议无效,依据该合同产生的彼此权利均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接下来就要评价二人的行为当如何处罚了。

二人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是国家严格打击的违法行为。只不过,单纯的卖淫嫖娼只是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这种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格打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王某已经收取李某的钱财,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应予如数追缴。

李某的行为另成立强奸罪

顺着刚才的逻辑,既然包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意味着不管是协议期间内,还是协议期间外,只要未经王某同意,李某强行同王某发生关系的,李某都要构成强奸罪。而李某后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辩称的理由,主要是两人签订了包月协议,就意味着王某同意和其行事,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而在王某“反悔”过后,就意味着王某不愿意同李某行事,此时李某强行同其为之的行为根本不是自己所称的“对王某违约的补救”,而是绝对的强奸行为。

结论分析

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一般是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其背后的法理就在于,对于在内容上违反伦理道德的合同,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因此,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应当视作虚无。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行为,再结合其他法律进行规范的评价即可。

不过该案最大的价值应该就是启发人们,不是在任何场合、任意合同中都要讲契约精神的。法律规定了一些无效的合同种类。面对一些内容完全违法、违反基本道德的合同,面对当事人一方针对该合同的“正当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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