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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七中初中学校校园章程

 木一过 2023-11-07 发布于甘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成都七中的办学追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初中学校,简称:成都七中初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由成都七中领办的直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公办初级中学,是由高新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都七中和高新区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领办者和举办者的义务。

第四条  与成都七中的关系:承传成都七中百年办学历史积淀,整合成都七中的优质资源,再造成都七中初中教育,与成都七中统筹教育教学管理,与成都七中共享学校文化和办学成果,与成都七中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追求:创造最适宜学生的教育,让学生得到最适宜最充分的发展。把成都七中初中学校办成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初中教育的样板学校,对外交流的窗口学校。

第七条  办学目标:学生成才、教师成功、学校领先

第八条  培养目标:为培养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打好全面素质基础,为成都七中等一流重点高中输送大批全面发展并具有良好个性品质的优秀学生和部分特别优秀的尖子学生。

第九条  教育思想:着眼整体发展,立足个体成才,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

第十条  教育行为:坚持以教育科研指导教育改革,以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效益,以教育效益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学习先进思想,实验先进模式,使用先进手段,健全先进制度;突出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和德育实效性的研究与实践。

第十一条  校训:审是迁善,模范群伦

校风:自信自为,追求卓越。

教风:启迪有方,治学严谨,爱生育人

学风:博学  审问  慎思  明辨  笃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街199号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党组织领导、行校长负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在行政上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成都市教育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成都七中教育集团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由成都七中校长任七中初中学校名誉校长、校长由成都七中选派副校长担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高新区聘任。成立由七中领导和学科专家为主体,由省、市教育专家参与的学校教育顾问团,为办好学校出谋划策。

第十五条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奖惩制。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建党委、校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大宗物品采购委员会、团委会、学生会、少先队大队部。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中心、课程教学中心、学生成长中心、国际理解中心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学生成长中心副主任原则上由团委书记兼任。课程教学中心、学生成长中心根据需要设教务员、教导员。校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各设1名。学校设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年级组长对学生成长中心和分管年级领导负责;教研组长对教学管理部负责;备课组长对教研组长和年级组长负责。

第十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校长代表校长办公会决定重大行政事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批准。(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3)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由校长负责,校长可以授权分管副校长进行审批。(4)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根据学生发展的状况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安排教育教学计划,并有权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2)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5)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7)勤政廉洁,开拓进取。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受校长委托代行校长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3)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5)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6)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7)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工会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2)评议监督学校的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教职工以奖励或处分;根据市、区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人选。(3)审议学校管理制度。(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5)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授予的权利。(6)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需讨论学校发展重要问题或者出现了学校严重侵害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件,经学校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可以临时组织召开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团组织要加强对少先队的领导和对学生会的指导。根据学生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团委会可以提出设立其他学生组织。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要在团委统一领导下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带领青少年学生,投身到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去,以自身成人成才的实际行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日常工作组织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行政例会由校长(副校长)主持,参会人员为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团委书记。行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上次行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召开行政例会之前下发“行政例会卡”,各部门把需要行政会讨论的问题填写在行政例会卡上。行政会议上形成一致意见的作为《行政会决议》由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对于行政会议上有争议但不属于“三重一大”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作最后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作为行政会议决议执行,但需在行政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和校长接待日,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学校工作思路。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办公室,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报行政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效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控制班级人数,科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断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二十八条  课程是落实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学校构建适应学生个体差异发展的课程结构,注重学生潜能的开发,努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按照课程开发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校的重要任务就是积极实施国家课程,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大力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国家课程主导、地方课程为补充、学校课程为特色的满足学生全面协调发展需要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九条  在课程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教学体系和“以必修课为主,必修课、选修课与综合实践课活动相结合的适应学生个体差异发展和满足学生终身学习需要”的课程体系。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重在扎实基础;选修课按兴趣爱好分类,实行分类分层教学。

第三十条  在学科课程建设中,重点是培养一大批名师、优师和特色教师;在活动课程建设中,关键是聚集一批在省市乃至于全国都有影响的专家型指导教师。

学校建立教育科研先行机制,加强校本研修,构建梯级教育科研网络,使教育科研与教育、教学、管理相统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德育建设,不断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构建“以做人教育为基础,立志成才教育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在德育工作体系中,要始终坚持把“教会学生做人”作为德育工作的终极目标;把爱国主义教育、立志成才教育、基础道德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基本途径,把情感体验和生活教育作为德育的基本方法;加强德育评价体系建设,把针对性和时效性作为评价的基本依据。加强班主任工作,处理好德育和其他各育的关系,要寓德育于其他各育之中,寓德育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创造最适宜学生的教育为目标,在加强课程建设的同时,搞好课堂教学改革,使课堂成为展现师生生命活力,展示师生创造激情的殿堂。在课堂教学中,要努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能力、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体育、艺术、劳动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始终坚持科技活动类课程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同步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意能力和创造个性,把科学与人文并重落实在课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学观。教学过程是学生学会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积极主动的发展过程。学校应提供学生个体差异发展的教学条件,用课程的多样性,教学计划的灵活性,教育活动的丰富性,来发展和展示学生的发展能力。教学过程中,要为不同禀赋和潜能的学生创设可选择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在不同的发展方向和不同的发展层次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充分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发展应包括为学生后续学习的所作知识和能力准备,为进入社会所作的才能和品德准备,为自身幸福所作的身体和心理的准备。学校要在正确的素质教育观和质量观的指导下,做好教育教学评价工作,要把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及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或考查。以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为重点,努力构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学生素质发展评价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是以班级授课制为基础,多种形式的分层、分类教学和个别辅导相结合,并对特长生实行导师制。

 

第四章 财与物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与物的管理的目标是“服务教育,追求效益”。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后勤工作标准化和社会化的改革进程。强调环境的育人性、设施的先进性。服务与管理必须坚持实现有利于师生的学习与生活,有利于提高教育效益与质量,有利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坚持需要与可能的结合,硬件与软件的同步,设施与人员素质的协调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条  加强校舍安全、校产和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成都七中的标准选聘教师,努力形成以教育专家、特级教师为龙头,各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为骨干的优秀教师群体,创建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教风严谨、教艺精湛、精于研究、善于合作、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具有七中文化底蕴和鲜明个性特色的新型教师队伍。

学校教师的培训进修、专业化发展由成都七中全面负责。学校充分发挥成都七中派出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切实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师充分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教师必须依法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应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结构工资制,努力改善教师、职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期)年对教师、职员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学校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受到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做教师的。

第五十五条  对职员和工人的处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教师、职员因个人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行政后勤部、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十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

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行政会、教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章程的修改须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成都七中初中学校教代会主席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9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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