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枉法裁判的形式和特点 人们常说,打官司到法院,法官说了算,现实中还真是这个理。每一个法官根据事实所出具的判决书,都是代表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责中是不是可以为所欲为呢?当然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法官法》第 六 条规定了法官的审判规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就规定了除此之外的法官审判行为,必然是枉法裁判。那么我们在诉讼实践中就会遇到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一个法官要达到一个预先设定的目的,必然是“因果倒置”,法官会预先设定一个败诉目标,然后为达到这个目的,去寻找这个结果的原因。一个“因果倒置”的判决书,必然是枉法裁判。 今天在这里我们就简要说明一下高水平枉法裁判的形式和特点。 (1)、高水平的枉法裁判一般发生在较高级别的法院。如省高级法院,市级中院。 (2)、在事实认定中,片面的强调当事人一方的事实证据,忽略或隐匿另一方的事实证据。 (3)、不违背法律适应,只在事实认定上做手脚。一个高明的法官是不会在法律适应上出现错误的,因为法律适应错误风险很大。 (4)、违背证据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系,利用法律证据规定的关联性漏洞,偷梁换柱,拿来一个关联性证据,不论有没有逻辑和因果关系,来认定另一种错误的事实。 (5)、利用对方当事人的一点不利事实,加以放大,来影响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达到“瞒天过海”的效果。 (6)、不顾证据证明一种事实的概然性,只要是关联性证据,颠倒黑白也要认定另一种事实。 (7)违规使用“常理”规定,对“常理”不作释意,只说违背常理。 (8)、违反证据认定事实原则,用“有饽信用”去认定事实。 以上八条枉法裁判的形式和特点,如果你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上中招了,就一定要按法律程序 抗争到底,无论法官枉法裁判的手法怎样高明,都不会逃脱法律的眼睛,也算是你为国家的法治进程尽了一份力量。 |
|
来自: 新用户9952WpT7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