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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的理解执行难点7:广告监管举报投诉的处置应对(1)

 szm12315 2023-11-18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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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的理解执行难点7:

广告监管举报投诉的处置应对

(1)

谢旭阳

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平台、电话、传真、窗口等渠道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2940.77万件,其中,涉广告投诉44.29万件,占1310.38万件投诉的3.38%;涉广告举报202.73万件,占472.23万件举报的42.93%,从这两组数据充分反映了当前广告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艰巨性与辛苦度,妥善处置广告投诉举报就显得尤为重要。
《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理解
《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共分三款对涉广告投诉举报事项作出规制。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据此规制,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发起涉广告违法的投诉与举报,而受理投诉、举报的不仅仅是市场监管部门,还包括有关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包含其下属监管机关)、公安机关、网络监管机关、电信通讯监管机关、广播电视监管机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许可机关、价格监管机关等《广告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负有广告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涉及广告监管的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广告监管职责的监管机关,如教育行政机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关、文化旅游监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据此规制条款,凡是具有广告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管机关(机构)都有受理相对应广告违法投诉、举报的义务,因而都需要依照《广告法》的这一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且这一款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虽然这里出现的措词是“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这应当是立法的瑕疵,因为前面是“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后面是“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显然应当包含举报。该款规定的“处理”仅能是否受理的处理结果,因为无论是投诉还是举报,都不可能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全部程序的,并且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结果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需要再注意的是,现在有许多通过投诉举报牟利的人员,往往将投诉与举报诉求合并提出,这个必须分离受理,因为投诉的受理结果是进入行政调解程序,举报的受理结果是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然也存在从投诉线索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即所谓的“诉转案”,这个因是执法机构主动分析核查中发现的,非投诉人举报的违法线索,与投诉人的投诉没有直接关联。
《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这个条款是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不作为行为向对应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这里的“举报”是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举报,并非前款规定的对广告违法的投诉、举报,故此,其处置机关是接到举报的机关,这里的处理结果告知是对被举报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的处理结果告知,并且仅是向举报被举报机关不作为行为的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这款的有关部门应当是包含该条第一款中的受理广告违法投诉、举报的机关,也包含该条第二款中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受理机关。当然,不论哪个机关,对于举报人的信息、线索等举报内容毫无疑问都必须予以严格保密;但对于投诉,对于被投诉人是无法保密的,因为投诉是处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被投诉人有权知晓被投诉的相关情形,不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相关情况,被投诉人也无法决断其被投诉事项的处理,并且客观上一启动调解被投诉人也就知道谁是投诉者了,所以《广告法》这款的写法也是有瑕疵的,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此做了补正完善——规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承继了原来工商部门的广告监管职责,故此大多数的广告监管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但市场监管部门虽然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监管机关,但并非所有的广告问题都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监管机制本就是个齐抓共管的机制,不仅《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广告审查机关、公安机关、网络监管机关、电信通讯监管机关、广播电视监管机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许可机关、价格监管机关等行政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有关部门参与广告监管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的广告监管工作,此外还有一些类别广告及特定情形的广告,由《广告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其他行政机关(机构)的监管职责,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有监管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的职责;《中医药法》规定中医广告须经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监管;《网络安全法》规定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证券法》规定广告推销非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查处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私募基金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违法行为,由证券监管机构查处的;《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用户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查处的;等等。市场监管机构在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类型、特殊情形广告,应当依法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特定监管机关(机构)投诉、举报。
链接:
《广告法》理解执行难点1:商业广告活动
《广告法》理解执行难点2:一定媒介和形式
《广告法》理解执行难点3: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
《广告法》理解执行难点4: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广告法》理解执行难点5:广告费用
《广告法》的理解执行难点6:变相发布广告
最高法院有关举报投诉的判例合集
最高法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判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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