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汽车修理厂工作,他对汽车电路特别熟悉,在工作之余,他还在别的汽车修理厂予以兼职。有劳动者会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技术优势,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再利用业余时间去其他单位兼职,以便将自身价值充分发挥并予以最大化。这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劳动者因为兼职而影响了自身的本职工作,或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准兼职,此时,若劳动者还依然我行我素,用人单位就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只有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换言之,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不能兼职,对劳动者而言是可以兼职的,这种兼职不能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还有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兼职后也没有提出禁止行为的就可以兼职,此时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小王利用工作之余从事兼职活动,只要他没有严重影响到本单位工作,也没有提出整改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若想兼职而不被开除,首先要看,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禁止兼职的内容,其次,用人单位是否知晓自己从事兼职活动,若知晓后而没有提出整改的,是可以继续在外从事兼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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