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板凳哥 投资审计那些事儿 2023-10-19 06:49 发表于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实际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澄清,甚至是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往往出于以下目的: 1、通过澄清,使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满足实质性内容要求,避免被废标。 2、通过澄清,使1个或以上的投标人不被废标,保证有效投标人数,评标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直至中标。
2、甲单位投标文件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甲单位澄清:投标文件承诺每套设备###的保证值不低于96%(注:该描述与投标文件实际描述,并不一致),是否认为对于下述两条同样响应:4、全部设备平均###保证值不低于96%;5、###在A、B条件下的误差不大于±3%。 甲单位回复:是的,响应招标文件。 ~~~案例分析~~~ 一、甲单位投标文件仅满足两条技术要求,应评废标 第1、2条技术要求,属于完全响应。 第3条技术要求,投标承诺与招标要求对比,相关词汇顺序有差异,意思表达已不同。按投标承诺,还需限定一个保证值且为100,否则达不到招标要求。本条描述大概率是投标人员疏忽,未严格按招标要求输入,导致未完全响应招标要求。
第4、5条技术要求,投标承诺未描述,属于未响应。 第4条,虽然与第3条的意思表达结果一致,但投标人在投标前未发出质疑,则应按要求进行承诺,避免被废。第5条,与第3、4条的意思表达并不相同,不存在涵盖或可替代的情况。 综上,甲单位投标文件对三条技术要求未响应,应评废标。 二、评标委员会“诱导”投标人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不符法规要求 1、评标委员会要求甲单位澄清的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否决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 板凳哥认为,如评标中翻阅不到甲单位对第4、5条的承诺,评委会认为有必要核实澄清的话,也应表达:评标未见对第4、5条的承诺,请答复投标文件是否有相应承诺,具体所在章节/页码。不得接受原投标文件范围之外的修改、新增相关描述。 三、评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 评委对招标要求未准确分析理解,没有理清第3、4条与第5条的区别。 评委对投标承诺的描述未仔细评审,发出的澄清要求与投标文件原始描述不一致,且存在多处明显错误。 ~~~案例启示~~~ 1、通过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让甲单位由废标变中标,暴露了意向性招评标的行迹。 2、澄清使得评标过程增加了违反法规规定的情形,评标偏差,有意为之,性质改变。 3、澄清使得项目招标更加引人注目,不合规的线索更容易被发现。 如果在招投标活动检查中,遇到澄清的情况,一定要多看看,也许会有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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