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核心制度(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目 的 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断治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特定此制度。 二、范 围 适用范围:所有具有死亡病例的临床科室。 三、定 义 死亡病历讨论制度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四、权 责 责任科室:医务部。 五、具体内容 1. 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相关医护人员参加,科主任评估必要时邀请医务部、患者服务部和相关科室参加。尸检病例须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再次进行讨论。对于特殊病例,须单独讨论,及时完成,同时报医务部和院领导。 2. 死亡病例讨论的结论应记入病历。死亡病例讨论的相关情况记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整理后由主持人审核签字。内容包括: 2.1 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姓名、职务/职称。 2.2 患者姓名、年龄、住院号、科别、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终诊断包括临床诊断或尸检/病理诊断。 2.3 参加人员发言纪要。 2.4 主持人总结意见。 3. 医务部定期组织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形成会议记录。 六、附 件 《河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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