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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219条意见: 全国 各省 | 劳动法行天下

 吸氧 2023-11-26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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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01、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02、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03、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04、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0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讨论通过,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施行。)
06、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法定续延期间内的双倍工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主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五、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合中法办〔2018〕81号)    
07、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0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09、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受仲裁时效约束,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六、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马劳人仲〔2016〕1号)
1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应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双方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14、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其增加的一倍工资的请求,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1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主张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人事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的除外。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16、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
1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19、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20、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应支持。

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22、《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能否支持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3、《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见以下问题三研究意见)。
(2)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时效,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4、《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问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应如何确定起算和截止时间点?是否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研讨意见:
(1)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2)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

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2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在审理中注意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分,充分保障劳动者实际权利。
26、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计算“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十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27、〔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8、〔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9、〔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30、〔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本条规定的双倍工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十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
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3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十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劳动纠纷部分)》(2014年4月3日)
3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单纯的“固定发放”项目为依据,而应根据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所领取报酬中属上述六个组成部分的项目确定。
34、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限应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期满,即12个月。

十四、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三)》(2017年11月9日)
35、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持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凭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得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明确表示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作出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保证;    
(三)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
(四)劳动合同文本系由劳动者制作或者提出;
(五)劳动者系具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主管人员或专职人员。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前述事实存在的,对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劳动者提出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应当从劳动者提出之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市高法院同意第一种意见。
36、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具有惩罚性质,属于赔偿性费用,而非劳动报酬,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双倍工资差额的总额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具有惩罚性质,属于赔偿性费用,而非劳动报酬,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分别计算。

市高法院同意第一种意见。    

十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37、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动者,由派遣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责任。
38、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最迟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出示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以解决之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等事项为条件拒签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用工一年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40、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41、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42、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43、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44、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十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二○一○年四月一日)
45、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答: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46、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十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47、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张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能否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对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间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但上述文件未对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签订而未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律责任作特别规定,故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诉请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十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向题的解答(一)》
4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原劳动合同项下的用工关系已经结束,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9、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限?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系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须履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无须再另行支付未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未履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不影响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    
50、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限?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此款规定所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系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三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作期限限制,即仅规定了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点,末规定截止点,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对该双倍工资应支付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1、追索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应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系劳动者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获得的正常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该双倍工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另一倍工资,则系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报酬,故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特殊使裁时效。故追索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的争议,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用人单位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呈持续性,另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者起诉之日起倒推一年按日计算。
举例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其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应自2017年9月25日起往前倒推一年至2016年9月26日,则2016年9月25日前的另一倍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仅支持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
52、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时,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等不确定性收入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收入。若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的月工资中包含不确定性收入和福利性收入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如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按照劳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二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号)
5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第二个月起一年内的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
5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属于新的用工周期。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劳动合同期满第二个月起一年内的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
55、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起按日计算。    
56、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按日计算,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对应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确定。

二十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中法〔2017〕96号)
5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的一倍工资的,按日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58、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不予支持。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证据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二十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次会议讨论通过)
59、〔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以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期间的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月工资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

二十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3日)
60、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对其增加的一倍工资的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6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二十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
62、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等文件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63、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是否应予支持?
答:上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上述人员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上述人员利用其主管订立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非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无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上述人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劳动合同之日的时间差,依法扣减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在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5、如何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及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答:应分情况作区别处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二十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
66、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反悔的,除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
6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当以实际用工之日与劳动合同载明的日期形成的时间差,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后得出的月份数,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双倍工资的基础数值。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

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措施,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二十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
69、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获得的工资,扣除加班费及其他非常规性、风险性、福利性的奖金和提成等项目后的工资确定。
70、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用工不满一年的,自用工结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7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能否支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72、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能否支持?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具有劳动合同订立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除外。
(3)可以认定为劳动者原因的其他情形。
73、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已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主张不予给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七、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黑人社发〔2011〕132号)
74、用人单位已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未与劳动者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7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支持。

76、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继续用工的,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十八、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黑人社发〔2012〕65号)
7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简易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基本事项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8、用人单位已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未与劳动者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79、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继续用工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十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80、《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审判实践如何掌握双倍工资的起算点?
参考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项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的首月起算,计算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止,但不能超过一年。
81、如果先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后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应否支持?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在此条件下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8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该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8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结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还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参考意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劳动者再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双倍工资,不应予以支持。
84、双倍工资等劳动债权能否继承,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根据该项规定,上述劳动债权应属遗产范围,可以继承。
继承人之间就劳动债权的继承问题发生的争议,属继承案件。已经继承了上述劳动债权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债权争议,属劳动争议案件。    
85、确认双重劳动关系后,新的用人单位如果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新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判决其支付赔偿金。
参考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参考以上规定,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劳动者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均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的用人单位解除后顺位劳动关系,亦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先顺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劳动者符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则后顺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十、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1〕5号)    

86、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裁决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三十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
8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计算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88、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公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
(4)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6)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8)确认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三十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89、双倍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当事人未在劳动仲裁程序或者一审程序中主张仲裁时效抗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9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时不采用分段计算、诉求分段保护的方式,其仲裁时效起算应当按以下方式确定(最多支持11个月工资差额部分):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协商期为一个月,从2008年2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2月1日起一年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时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9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签订上述文件的行为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92、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关系视为延续。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

三十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黔高法〔2012〕136号)
9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94、劳动者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其申请仲裁的时效计算方式为: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间为1年,自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情形,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95、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
(1)在2008年1月1日前用工的,应自2008年2月1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支付11个月;
(2)在2008年1月1日后用工的,自用工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支付11个月;
(3)已有的书面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仍继续用工的,自合同到期的次日起至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作为计算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但最长支付11个月。

96、在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三十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通过)    
9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98、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99、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
(4)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6)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十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4〕2号)
100、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终止的次日起计算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起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一直未签订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101、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02、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每月应得工资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应得工资÷21.75天x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10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签订当日止。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超过一年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满一年后每月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0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在内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05、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延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三十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106、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07、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十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2023年2月上(审判版))
108、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支持?

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末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继续按照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进行确定,因此,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更为合适。    

三十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0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三十九、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2008)》
1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双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
1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外,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补订的视为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1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双方口头约定有试用期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具体请求,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

四十、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武人社发〔2016〕18号)
113、支付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民事处罚措施。适用民事处罚措施,应当依据实际情形和与之对应的具体法条的明文规定,不宜在法条文本解释之外作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
1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之后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115、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双方仍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续签了与前一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不予支持,但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四十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116、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计算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117、不能把“双倍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混为一谈。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其中“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118、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按照未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判决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答复意见: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满一年的当日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宜再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关于仲裁时效,当事人需要提出抗辩,且仲裁时效的起算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基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终止的情形不同,时效起算点存在差异:a、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双方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b、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c、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满一年之日起算。    
(3)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从条文来看,如果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应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此种情形应再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
119、关于双倍工资时效起算。
究竟是从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还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若从离职之日起算,应当计算的双倍工资是入职一个月后的11个月,还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倒推11个月。入职之初没有签订合同,后签订书面合同的,能否免责?或者仍按时效规则处理?    
答复意见:
(1)时效起算。自用工满一年的次日起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四十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十中法〔2009〕104号)

120、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工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四十三、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乌中法〔2014〕177号)
12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续订劳功合同,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届满的次日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122、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数,应以劳动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提成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四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12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依法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四十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
12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12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即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75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12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
127、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且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应视为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28、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
(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12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130、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四十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劳人仲发〔2014〕11号)

1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四十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71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10月13日发布)    
132、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13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四十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134、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保护期以及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常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135、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标准应如何具体操作?
答: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劳动者标准工时的正常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对于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的,从当事人合理预期和易于操作的角度,按每月固定报酬标准支付双倍工资。
136、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四种特殊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自动延型)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空档型)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上述“空档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且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对于第三种“空档期”,应分具体情况,如果该“空档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的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该空档期时间过长,超过一个月,应具体审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哪一方,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对于第四种“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四十九、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号)
137、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138、劳动者与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的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他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多个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其中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五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39、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以十一个月为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140、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14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不合理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对其主张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进行举证,否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142、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视下列具体情况确定: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入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14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如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144、劳动者请求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14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差额部分,应以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应收工资作为标准,劳动者在诉讼中一并请求加班工资的,核算出的加班工资应当作为双倍工资差额的组成部份。
146、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仲裁申请期间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五十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惠中法发〔2012〕6号)(2012年6月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7、〔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终止的是否执行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用工满一年或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如果属于劳动者的原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执行,不支持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
148、〔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相对应的月份应得工资。
149、〔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属于赔偿金,申请仲裁时效适用一年时效。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次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计算。    

五十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4年7月7日)
150、〔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五十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6月28日)
15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查明有下述两类情形,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证据、(会议记录、劳动者签名确认书或承诺书、通知书等)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完全在劳动者的;

(2)经查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且签订有集体劳动合同的。

五十四、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152、〔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因该工资差额本不属拖欠劳动报酬范围,故其仲裁时效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确定劳动者追索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之日;
(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153、〔双倍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154、〔未签约双倍工资、补偿金计算年限〕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持。但因《劳动法》并无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155、〔视为无固定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56、〔合同届满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157、〔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
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158、〔佐证曾签约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虽不能举证劳动合同原件,但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双方的确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59、〔非要式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入厂职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经审查上述文件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60、〔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计算。

五十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16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162、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63、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应予支持。    
164、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165、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66、《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16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五十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16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五十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16〕48号)
16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170、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17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172、对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经办职责的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除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的外,其本人主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73、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订立了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以集体合同抗辩未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责任的,不予支持。
17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故未提供实际劳动,劳动者主张未提供实际劳动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175、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并非劳动报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保护。
176、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支付双倍工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17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标准。

五十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
178、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79、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
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180、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对续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81、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以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抗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8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答: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
(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五十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赣高法〔2013〕235号)
183、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限期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18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再要求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8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186、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桂高法会〔2020〕2号)
18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二)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因停工留薪期未满而延长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拒绝的除外;
(六)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188、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18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倒退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六十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
19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91、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92、《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193、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19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六十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川高法〔2020〕39号)    

19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超过一年的部分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六十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
196、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卡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197、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六十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浙劳仲院〔2012〕3号)
198、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199、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200、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01、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02、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合同关系依法延续,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0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十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20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20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六十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号)
206、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要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六十七、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7、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或劳动者与一家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再与另一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多家单位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唯一例外的是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可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均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一般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问题,按照普通劳动关系对待。

六十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208、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建立用工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也应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必僵硬理解“自用工之日起”的规定。

六十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209、劳动者在工伤前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后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那么停工留薪期间是否支持双倍工资?    
答:不应当支持。停工留薪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项,《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属于特殊情形,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且劳动者在该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210、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者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在被吊销后,失去了合法的经营资格,亦丧失了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属无效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故对劳动者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211、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履行(劳动者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主张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答:在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再次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应认定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七十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2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后劳动者未办理任何解除手续自行离开,较短时间后又回来工作,双方未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亦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自行离职后短时间内再回来继续工作,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经审查认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方面具有连续性的,可认定是履行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七十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衢中法〔2018〕113号,2018年8月23日印发)
21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双倍工资的期限从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起算至双方签订新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但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在续延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原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延续,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七十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2016年7月18日)    
214、〔双倍工资的分别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15、〔期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216、〔特殊身份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可不予支持。对有证据证明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217、〔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当月应当正常支付的标准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三项:
(1)加班工资;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度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3)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如劳动者工资按件计酬或有证据证明月工资包括应剔除的项目但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得工资的70%确定。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七十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2017年10月24日)
218、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应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19、工伤职工主张停工留薪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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