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柳夕浪:课程“三级”管理的提法说了20年,为何现在改为“三类”?丨头条

 清风一篓 2023-12-12 发布于广东

Image  

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改革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现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在这之后,“三级课程”提法延续了多年。

2022年教育部印发新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提出“义务教育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类”,把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定性为“三类”,而非“三级”。

Image

一字之差,很多人可能不会在意,但其背后却发生了“建设权”与“管理权”的实质性分离,蕴含着课程治理的重要变革

Image

“三级课程“与“三类课程“有何不同

“三级课程”首先是个课程管理概念。

“管理者通过别人来完成工作。他们做出决策、分配资源、指导别人的活动从而实现工作目标”,主要发挥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作用。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通常有着严格的级别之分,有着稳定的组织结构、权威关系和激励设置,强调下级服从上级。

其实,国家、地方、学校等对课程的管理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每一管理层级都要对三类课程负责,只是具体的管理职责范围有差别。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负责国家课程的建设与管理,还要对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设提出基本要求,加强规范和指导;地方和学校不仅要负责地方课程建设或校本课程建设,也要对国家课程的具体实施负责。

“三类课程”属于课程建设范畴。

建设者不同于管理者,直接从事设置、构建等,或者创建新领域,增加新内容,他们是课程开发的当事人。国家、地方、校本三类课程因设置、开发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国家课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所有学生必须修习;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确定开发主体;校本课程由学校组织开发,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选择。

Image
Image
国家、地方、校本课程
是课程管理概念还是建设概念?


较长时期内的课程政策文本对此未作区分。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

2001年6月,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改革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现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点明“三级课程”是管理概念,但同时指出它的宗旨在于增强课程的适应性。而增强课程适应性就不只是管理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个建设问题,管理者同时也是建设者。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建设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放管服”改革的概念。“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同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组织开展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了课程建设权与管理权的分离。2017年教育部成立教材局,“承担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拟订全国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专家研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完善教材建设基本制度规范,指导管理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该职能规定将教材建设与管理区别开来,强调教材局主要承担教材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与管理,而非直接从事教材建设(即使是统编“三科”教材,编写与审查管理也是分离的)。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指出“义务教育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类”,便是建设权与管理权分离思想的延续。所讲的“三类课程”属于课程建设范畴。也就说国家适度下放的主要是义务教育课程建设、课程编制的权限,提供给地方和学校一定的自主建设课程的空间,而非义务教育课程三级管理主体各管其中的一块。

Image





Image
如何审慎处理三类课程
“管理”与“建设”的关系?


只有课程建设权限的下放(哪怕是有限的),也才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进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地方和学校的活力,更好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课程对学校、学生的适宜性,提高课程建设质量。

我国基础教育规模庞大,各地和学校面临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原有教育基础、发展水平大不一样,可开发可利用的课程资源也大不相同。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学生在小学阶段基础英语基本过关了,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生首先得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英语根本顾不上。部分民族地区因为语言障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数学、科学学业水平相当于东部地区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整齐划一的课程难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及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课程建设权的适度下放,乃是从根本上改变千校一面、万人同课局面的有效之举。

当然,下放课程建设的适度权限,不等于一放了之,任凭基层摸着石头过河,而必须要有相应的专业指导和过程管理跟上,以确保课程建设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应有的科学水准。

如坚持“凡设必审”“凡用必审”原则,建立必要的审核审议制度,从思想性、时代性、规范性、协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议;建立分级管理、备案制度,如校本课程纲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完善专业支持制度,明确专业机构和人员负责,开展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情况的调研与专业指导,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建议必要的课程监测修订制度,关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育人效果,并据此探索课程淘汰退出机制和周期修订制度。如此分离,且以“管促“建”,才能提升课程建设质量、提高课程育人质量,形成基础教育课程建设的良性循环,真正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基础教育的国家治理,不能因为个别的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出现了问题,就马上收回地方和学校有限的课程建设权;因为少数地区考试命题出了问题,马上将考试命题权力上移;不能因为少数学校自主招生出了问题,马上就收回学校招生权,由政府替学校招生,如此等等。简单地收回权力,这不是改革,不是教育治理的良策,而是重新回到僵化的体制上去,没有了生气活力,没有的创新发展,没有了基层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如同孩子小时候不会吃饭,成人要教小孩子自己学会吃饭。成人总是自己喂他吃,甚至替他吃,那样孩子永远不会自己吃饭,甚至会饿死。
Image
来源 | “柳浪文英”公众号
责编 | 晓颖
美编 | 张天禹
执行主编 | 张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