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加班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工时制度都适用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特殊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也可不用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支付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

执行综合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一定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如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综合工时的工作时间是在一定周期内计算的,并不能具体到天或者月。

因不定时工作制较为特殊,不受法律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亦不适用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