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类犯罪的形态也越来越多样,涉税类刑事犯罪也不例外,虚开类犯罪常年占据涉税类犯罪的榜首,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因此,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留存好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据,以免因涉嫌虚开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标准: 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国家的税收。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罪的定罪量刑主要通过虚开的税款数额来综合考量,并进行定罪量刑: (本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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