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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通知

 涸鲋思水 2023-12-27 发布于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桂髙法会〔2023〕4号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公布 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结合我区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对我区执行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四、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尚未审结的二审诈骗案件,适用本通 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本通知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 标准的,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11年8月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


(2011) 4号)同时废止。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监察司法委、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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