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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电缆间上下层甲板电缆贯穿是否需要封堵

 航海资料收藏 2023-12-31 发布于河南

随着船舶大型化便利化程度的不断发展,目前散货运输市场新造船在生活区均安装了电梯以便船员上下,近年的检查实践发现此类船舶均在电梯旁单独设置电缆间且大量船舶存在电缆间上下层之间电缆贯穿处未进行封堵的现象(如图1所示)。

图片图1

◈ 电缆间的性质问题

这种专设的电缆间按其本身特性无法确切将其归属到SOLAS第II-2章第9条(火灾的限制)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归为11类中的任何一种。

有观点认为电缆间属于其他机器处所,在SOLAS公约第II-2章2.3.3.2(7)定义了其他机器处所,即“电器设备间(自动电话交换机室、空调管道处所)。除A类机器处所外,第3.30条定义的各处所。”3.30定义了机器处所即“机器处所系指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装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按照上述定义,电缆间显然不是自动电话交换机室、空调管道处所,也不是3.30中列明的任何一个处所,对于有些观点认为电缆间属于3.30中的“类似处所”,笔者认为将一处所认定为非穷尽式列举的省略部分的前提是其应与列出的各处所有性质上的共同性,在3.30列出的各处所中,具有一定的动力装置,而电缆间仅有电缆通过,与其列出的各处所不同,故将电缆间认定为其他机器处所实为不妥。

结合电缆间的用途和内部装置特点,笔者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服务处所。在SOLAS第II-2章3.45中服务处所的定义为“用作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储物间、邮件舱及贵重物品室、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服务处所的定义采用了非穷尽式列举的模式,与定义中列明的处所有同等类似特点的,应当解释为服务处所。这类处所的共同特点是没有动力设备,用于服务实现船舶生活生产辅助功能,且在不同程度上有失火风险的处所。电缆间通常只有电缆通过,用于服务于船舶电力系统,辅助实现船舶电力设备各项功能,并且有一定的失火风险,与服务处所定义中列举的各类处所具有同一性,应当视为定义中的“类似处所”。在考虑防火分隔时应视为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或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看待,考虑到电缆间内部设备的设置情况以及船上设置的电缆至少为滞燃型的要求,该处所通常失火风险性较小且面积通常小于4平方米,在考虑防火分隔时将其视为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为宜。

◈ 各层电缆间的防火分隔是否应视为一整体处所考虑

在船舶实践中,电缆间在上层建筑(甲板室)内通常在垂直方向上连续设置,每层电缆间与其上方或下方的电缆间由甲板隔开。在各层甲板上,电缆间由防火门保护。从空间上来看,各层电缆间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围蔽舱室。在电缆穿过甲板处,按照公约和各船检机构对贯穿件的要求,电缆贯穿处通常设有加强结构,在未对加强结构进行封堵的情况下,加强结构形成的穿孔视电缆排布情况大小不一,通常为300~400mm长,100~200mm宽。

对于除液货船以外的其他货船而言,在考虑防火分隔时,在各层设置的电缆间是否应视为一个处所看待,而不必对电缆贯穿甲板部分进行封堵,当前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设置在各层甲板的电缆间应视为一个处所,电缆在该处所内部穿过各层甲板,只要设置在各层的电缆间作为一个整体与该处所相邻或上下的处所满足整体防火分隔要求,即满足SOLAS公约对防火分隔的要求,内部甲板的电缆贯穿处不必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不妥之处。第一,从公约明文要求情况来看,即使在设计防火分隔时采用上述观点,各层电缆间也应视为单独处所来看待。根据SOLAS第II-2章第9.2.3.3.2 .2条,“为确定相邻处所之间分隔所适用的相应耐火完整性标准,这种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1)至(11)类。如果某一处所内的东西和用途致使按本条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问,或有可能为某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按具有最严格限界面要求的相关类别的处所对待。一个处所内各个较小的围蔽舱室,如其与该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则视为单独处所。这种较小舱室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9.5和9.6的规定。每一类别的名称系典型举例,而不是限制性规定。每类前面括号内的数字系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即使将各层电缆间视为一个处所,被在该处所内部的甲板分割成几个较小的围蔽舱室后,与该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的,在考虑防火分隔时,也应视为单独处所来对待。第二,各层电缆间之间由甲板分隔,一方面起到方便船员进入开展检修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增强上层建筑(甲板室)结构应力强度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任一层电缆间失火时,甲板的存在阻隔了火势在不同甲板空间的传播。综上,在考虑防火分隔时,在各层设置的电缆间应视为单独处所。

◈ 电缆贯穿上下相邻的电缆间甲板的防火分隔

SOLAS第II-2章第9.2.3.3条规定了液货船以外其他货船的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要求,相邻处所分隔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按照表9.6要求布置(如表1)。

表1

图片

其中分隔相邻的具有较小失火风险的服务处所的甲板耐火完整性要求标注为*,按照表9.6下注解:表中的*号是指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级标准。然而,除开敞甲板以外,如甲板被贯穿以布置电缆、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贯穿件进行密封,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除非安装了固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间的分隔可以设有不带关闭装置的空气进口开口。

根据上述要求,分隔相邻电缆间的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且应对贯穿件进行密封以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

◈ 电缆间不能类推适用梯道和升降机围阱保护

笔者在实船检查实践中,发现部分船舶在设置电缆间的防火分隔时,将其垂直各层整体视为一个整体处所来考虑,在各层甲板上的门用A级或B级自闭式防火门保护,各层甲板上电缆贯穿部分没有进行任何封堵,整体参照SOLAS公约第II-2章第9.2.3.4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梯道和升降机围阱的保护要求来保护。

由于结构的特殊性,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梯道和升降机围阱服务人员在不同甲板间通行,且频繁处于非封闭状态,无法从船体结构上解决防火分隔的问题,所以SOLAS公约对这类处所的防火结构设置做出了特殊布置规定,而且采用了较高的标准。但是电缆间则不用,其不需要解决人员通行的问题,也不需要人员经常进入,其完全可以通过结构上的布置解决耐火完整性的问题。

另外,从目的论的角度来解释,SOLAS公约第II-2章第9.1条明确了火灾限制的目的,即将火灾遏制在火源处所内。各层电缆间耐火分隔的布置在按照单独处所布置完全可行的情况下,却将其垂直各层甲板相应空间视为整体,参照在结构上不可能在各层甲板单独分隔的梯道或升降机围阱的要求,进而在不同甲板空间中放任火灾蔓延,实属对公约的背离。

苏冠军,曹妃甸海事局港口国检查主管,河北海事局首席PSCO,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12年,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500余艘次,港口国监督检查300余艘次,具有丰富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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