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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27413号 |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系争房屋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606民初33067号案件中正式查封,因登记权利人被告钱某并非该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致使系争房屋无法处置,阻碍了原告欧某对被告徐某所享有债权的实现,故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于法有据。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3)豫0325执异62号 |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该规定,本院查封处置涉案房产一套并无不当。异议人郭某要求保留案涉房产拍卖价款的一半份额,应按上述规定提起诉讼,而不是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3)豫0325执异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本院对被执行人付某和异议人荆某的共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因案涉房产系不动产,物理分割会造成房产价值明显贬损,故本院对案涉房产可整体拍卖,荆某可依法析产后在案涉房产的变价款中主张相应份额,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维持其合法权益。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0014号 | 本案中,生效判决判令田某在限定期限内给付刘某等人分红及利息共计63万余元,田某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刘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因田某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法院依法查封案涉402号房屋。相关购房及交款资料显示,案涉402号房屋在田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至李某名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刘某等四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针对执行查封的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9980号 |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对马某与许某的涉案房屋进行析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马某名下,但结合许某、马某的结婚登记时间,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日期,能够认定涉案房屋系许某、马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许某、马某夫妻共同财产。另,结合另案诉讼及执行情况,涉案房屋的查封具有合理依据。许某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张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代位析产诉讼。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11431号 |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被告赖某、刘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产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被告赖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导致本案所涉的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依法对案涉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后,赖某又怠于与其他共有人进行析产以偿还债务。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代赖某提起析产诉讼,以明析被告赖某、刘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产权份额,合理合法。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3)粤0902民初321号 |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