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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还是虚开发票罪

 彡哥的图书馆 2024-01-16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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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导读: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其抵扣税款的特性。在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后,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一定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政策是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扶持措施之一,旨在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发展。但有不法分子利用此优惠政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非法获利,由于该类发票的特殊性质也导致对该行为的定性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子在实务中产生了不同看法,本文梳理并检索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免税政策、抵扣税款方式以及相关司法判决,以飨读者。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免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是否有抵扣功能,如何抵扣税款

上述政策明确我国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来说,如果一般纳税人从农户手中购买农产品并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可以将这些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一定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抵扣方式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

购买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9%税率货物,可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9%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可按10%抵扣进项税额;若购买方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的,应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

2、从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购进

(1)批发零售享受免税的农产品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适用免税规定产品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文)依据政策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批发零售不享受免税的农产品

i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

当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再销售开具9%税率的专用发票时,下游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用于生产9%税率货物,可按9%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可按10%抵扣进项税额;若购买方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的,应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

ii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再销售可代开或自开3%或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开具1%征收率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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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农产品
当取得进口农产品时,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买方用于生产9%税率货物,可按9%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可按10%抵扣进项税额;若购买方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的,应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量刑差异及判决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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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刑法》对于两罪的刑罚规定差异巨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罚更为严厉,一般情况下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而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都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此类发票因政策特殊规定同样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那么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理税通过威科先行平台检索了相关案例如下。

(二)相关案例

1、案号:(2019)云刑终503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7日,上诉人(被告人)沈某在保山注册成立保山亚万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沈某指使沈维安排公司员工大量开具收购农产品金额117,425,248.10元的《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355份,之后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向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累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977,017.46元,经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发现该公司开具发票异常,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经调查和司法鉴定,沈某、沈维在保山亚万公司未开展水果和葵花籽收购业务情况下,冒用农户名义,虚构向农户收购农产品事实,虚开《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37份,价税金额合计76,421,648.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9,934,814.24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沈维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案号:(2021)川10刑终1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昌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威远奇齐花卉苗木种植场等7户企业的名义为辽宁本溪冠宝药业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由鲁有义联系受票方、指使会计办理的方式开具品名为金银花、菊花、枝子、桂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合计金额为155891020元,均可按发票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辽宁本溪康泉药业有限公司、冠宝药业有限公司、仁安医药有限公司、本溪瑞兴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梁昌齐开具的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抵扣进项税共计4968736元,梁昌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判决结果:

梁昌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3、案号:(2022)湘0981刑初17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邦系湖南XS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被告人许某邦通过河南王姓男子购买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张,票面金额价税合计2493750元,后被告人许某邦安排公司会计刘某军将购得的发票向沅江市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362339.74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邦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案号:(2021)辽1481刑初286号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闫某以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指使被告人田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闫某提供自己和他人用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身份信息,协助开具相关证明,签定虚假购销合同,配合取现、存现等行为。闫某分别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沈阳市蓝某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辽宁博某某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田宇及田宇提供的农户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1134组,合计107719655.00元,已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用于出口退税12359637.58元。同时田宇按闫某的指示,使用自己和他人的银行账户配合操作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金给付,并让谢某等人以存现、取现的方式配合操作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假资金给付及资金回流。被告人田宇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宇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实务中对虚构药材、棉纱等农产品交易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均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量刑。主要是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性。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税收征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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