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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的关键点?——建筑服务预收款及完工进度的确认

 雨送黄昏xzj 2024-01-23 发布于四川

问:装修公司承接了客户的装修业务,2021年6月提前预收了客户的装修款,但是装修实际的工程需要2022年才能完成。这个时候这部分的预收的装修款我们2021年收到时及汇缴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一、政策文件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

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5、老准则——建造合同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5、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 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 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二、实务分析 (一)增值税 1、预缴

贵司21年6月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需要申报所属期为6月的增值税预缴税金:

如果是全包的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税金=(当期预收款-当期取得发票并支付的分包款)/(1+9%)*2%, 如果是甲供材项目,则预缴税金=(当期预收款-当期取得发票并支付的分包款)/(1+3%)*3%

2、预收款的发票开具

预收款收取时尚未到收入确认时点,此时收到的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使用商品编码“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开具税率栏次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该不征税发票可替代收取预收款的收款收据。

如贵司收取预收款时即开具了发票,则按税法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发票开具时点,此时收取的就不属于预收款,而是属于应税收入了,因此就无需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

通常收取预收款时不开具发票的居多,收取预收款按照常规的施工合同合同双方会约定一个验收工程进度的方法,在预收款确认工程进度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时点就是预收款转建筑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此时需要将确认的工程进度收入开具发票,如不开具发票的则需要申报确认增值税未开票收入。

(二)所得税 1、收到预收款时点

税法没有对建筑服务收取的预收款有特殊的预缴所得税制度,因此2021年收取预收款时所得税无需处理

2、确认施工进度

不管是老准则的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新准则的履约进度法,都是一种收入确认进度的方法,而目前企业所得税只有一种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目前税总还没有遵从新准则制定相应的税收履约进度法确收入的相关规定,对采用新收入准则的如果履约进度法和完工进度法采用的收入确认比例不一致的,则需要在年度汇缴时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

3、结转施工计税成本

施工成本的结转按照税法规定的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应结转的成本,此时并不强调必须获取发票,等施工进度达到100%的情况下需要结转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的时候,此时需要进行工程成本发票的核查,如果汇缴前没有取得全部施工成本的发票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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