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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118种情形

 老老树皮 2024-01-26 发布于美国

作者:徐忠兴

转自:法学45度

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118种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对方,由相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相对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该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简言之,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免除原告对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而由被告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进行举证。本文梳理了现行法中有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特殊情形(有些情形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尚有争议),以飨读者。另,本文共计3万余字,欲获取完全版本,请关注本公众号后在菜单栏发信息“举证”。

一、总类

1.书证在被告控制之下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法释〔2022〕11号)第一百一十二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修正 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五条;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0号)第十三条。

2.因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导致的相关责任纠纷案件,行为人应当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七条。

3.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有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6号)第二十八条。

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4.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案件,行为人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5.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控侵权人应当就其并非具体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6.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监护人应当就其尽到了监护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教育机构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就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8.涉及防卫过当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当就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9.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案件,医疗机构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10.缺陷产品致害责任纠纷案件,产品生产者应当就具有法定免责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11.食品药品致害责任纠纷案件,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1月15日修正 法释〔2021〕17号)第五条第二款。

12.食品致害责任纠纷案件,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就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1月15日修正 法释〔2021〕17号)第六条。

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四条第三款。

14.因医疗产品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血液提供机构应当就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血液合格等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七条。

15.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八条;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3〕6号)第六条;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七条。

16.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共同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应当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3〕5号)第六条。

17.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主张直接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其有利的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18.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主张直接适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其有利的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19.民用核设施或核材料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就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20.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就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21.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占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就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或者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22.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营者应当就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或者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2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就自己对防止非法占有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24.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管理人应当就自己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25.未经许可进入高速公路致害责任纠纷案件,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就自己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七条第二款。

26.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27.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28.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动物园应当就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2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就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3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31.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 法发〔2019〕25号)第10条。

32.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堆放人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33.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公共道路管理人应当就自己已经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34.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35.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施工人应当就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36.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致害责任纠纷案件,道路管理者应当就自己已经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七条第一款。

37.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纠纷案件,管理人应当就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38.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9.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信息处理者应当就相关法定事实或免责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5号)第六条。

40.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就其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

41.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7〕12号)第四条。

三、合同纠纷案件

4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就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章程或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23〕1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43.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就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23〕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

44.保管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无偿保管人应当就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45.一般存单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应当就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3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五条。

46.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承运人应当就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47.运输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承运人应当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48.承运人因疫情违反合理运输义务或迟延交付案件,承运人应当就相关疫情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6月8日 法发〔2020〕20号)第10条。

49.电子签名认证服务致害责任纠纷案件,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❷《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4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第五十六条。

50.因支付指令发生错误导致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就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51.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纠纷案件,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就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其授权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法释〔2021〕10号)第四条。

52.因未经授权的支付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就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53.耐用商品买卖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营者应当就有关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54.涉及消费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经营者应当就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相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55.涉及提供格式条款效力的纠纷案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就其已对该条款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23〕13号)第十条;❷《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年4月6日 法〔2021〕94号)第7条。

56.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相对人应当就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年4月6日 法〔2021〕94号)第8条。

57.涉及调整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件,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23〕1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❷《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年4月6日 法〔2021〕94号)第11条第3款;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第50条;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法发〔2009〕40号)第8条。

58.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违约方应当就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法发〔2009〕40号)第11条。

59.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遭受损害纠纷案件,卖方机构应当就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第75条。

60.营业信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受托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履行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第94条。

61.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中,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银行为被告诉请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应当就相关金融机构之间有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第103条第2款。

62.因直销换货或退货发生的纠纷案件,由直销企业或其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63.直销企业与其直销员承担连带责任纠纷案件,直销企业应当就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七条。

64.网络直播购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就自己已经尽到标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65.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纠纷案件,夫妻一方应当就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七条。

66.涉及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实现抵押权案件,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就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5月15日 法发〔2020〕17号)第11条。

四、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

67.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人应当就其有合法授权、合法来源或有法定不经权利人许可即可使用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第五十九条;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八条;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9号)第十九条。

68.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出版者应当就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9号)第二十条第二、三款。

69.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被告应当就其没有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9号)第五条第二款。

70.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控侵权人应当就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20〕12号)第三条。

7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应当就其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20〕12号)第四条第一款。

7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应当就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9号)第二十五条。

7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人应当就被诉侵权物并非用于生产、繁殖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法释〔2021〕14号)第九条。

7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销售者应当就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具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法释〔2021〕14号)第十三条。

75.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就二者特征、特性不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法释〔2021〕14号)第二十三条。

76.注册商标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控侵权人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就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77.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纠纷案件,销售者应当就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及其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78.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就自己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9号)第六条。

79.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涉嫌侵权人应当就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定商业秘密或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80.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被诉当事人应当就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相关信息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2月16日 法发〔2011〕18号)第25条。

81.涉及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经营者应当就相关协议不具有法定禁止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6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

82.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当就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9号)第七条。

83.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9号)第八条。

84.涉及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经营者应当就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6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五、证券、期货交易纠纷案件

85.发行注册决定被撤销后返还证券投资纠纷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86.未尽证券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人员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五条。

87.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证券公司应当就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88.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89.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

9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被告应当就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其他因素所导致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

91.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债券服务机构应当就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规定的勤勉义务谨慎执业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0年7月15日 法〔2020〕185号)第31条第1款。

92.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应当就投资者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式卖出债券,导致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卖出时的债券市场公允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0年7月15日 法〔2020〕185号)第24条第3款。

93.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应当就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损失部分或全部是因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0年7月15日 法〔2020〕185号)第24条第4款。

94.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人员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0年7月15日 法〔2020〕185号)第27条;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三十九条。

95.期货交易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就其已经发出上述通知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二十六条。

96.期货交易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期货公司应当就其所进行的交易系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

97.期货混码交易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期货公司应当就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三十条。

98.期货纠纷案件,期货公司应当就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五十六条。

99.期货纠纷案件涉及追加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五十七条。

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

100.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纠纷案件,股东应当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三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8号)第十条;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1号)第二十条。

101.股东出资纠纷案件,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二十条。

102.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纠纷案件,股东应当就其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或其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第14条。

103.公司无效担保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应当就债权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担保决议系伪造或变造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第20条。

104.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侵害公司债权人责任纠纷案件,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

七、劳动争议案件

105.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

106.工伤认定纠纷案件,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八、保险纠纷案件

10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保险人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六条第一款。

108.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人应当就其对保险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十三条。

10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10.费用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纠纷案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产品已经将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

11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亡的保险纠纷案件,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伤亡与其实施犯罪或抗拒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九、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112.海上运输活动物毁损责任纠纷案件,承运人应当就其业已履行托运特别要求且损害是因活动物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113.因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海上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承运人应当就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11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应当就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11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应当就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116.海上拖航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承拖方应当就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117.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责任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船舶油污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12月26日 法发〔2005〕26号)第148条。

118.船舶碰撞致货物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碰撞船舶方应当就其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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