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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举证责任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4-01-26 发布于山东

本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第127页至129页,略有调整。

友情提示:《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目前还有少量存货,有需要的客户可以联系张律师。非青岛地区的暂时一般先别联系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将于今年上半年完稿,届时可以就《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交流探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举证责任


1.职工主张赔偿金的举证责任

平度法院认为,L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

青岛中院在(2021)鲁02民终1083号改判案件中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合同原因或者由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则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本案中,A公司未对其与L解除劳动合同作出合理性出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L主动离职,故L向其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


2.单位未就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起诉,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城阳法院认为,L主张其2022年1月27日入职A公司后,于2022年2月8日因不愿1月份工资被拖到3月份发放被A公司违法辞退,并提交L与微信名为“Vicky@A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L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明确体现出A公司表示L1月份工资到3月份发放,且A公司未向L出具书面辞退证明,L亦未提交证据证明“Vicky@A公司”的身份信息及其是否有权代表A公司向L送达辞退信息,故L主张A公司将其违法辞退,一审法院不予采信,L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青岛中院在(2023)鲁02民终4019号民事案件中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L与A公司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为8160元,L对此无异议,A公司未就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L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2月8日终止,L请求A公司支付诉争期间工资没有依据,且L亦未在仲裁中提出该项申请,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处理。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L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本院认定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60元(8160元/月22倍)。


3.主张赔偿金无需以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主张赔偿金

崂山法院认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岛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L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青岛中院非金融团队在改判崂山法院的(2021)鲁02民终14526号案件中认为,A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记载的解除/终止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一审法院援引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L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显属不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说明并举证证明。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解除与L的劳动关系系因L不能胜任工作,但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L不能胜任公司的具体表现,亦未举证证明其对L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L仍不能胜任公司,更未举证证明其已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L或者额外支付过L一个月工资。故,A公司以L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崂山法院此后仍认为,L1、A1公司对仲裁程序中查明的L1、A1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这一事实未提出异议,且A1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A1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向L1发放工资,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1、A1公司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满一年,不符合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L1主张A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故对L1要求A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0850号改判案件中认为,A1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L1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故本院认定A1公司与L1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A1公司应向L1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崂山法院在另外一个案件中认为,因A2公司和L2并未签订劳动合同,L2要求A2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L2要求A2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61.1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1021号改判案件中认为,A2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L2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未证明其与L2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故本院认定A2公司与L2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A2公司应向L2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饭店以厨师入职时间短不符合工作要求解除被改判违法

市北法院认为,L所从事的厨师岗位系以专业技能提供劳动的专业人员,其专业技能能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需要一定的时间检验。经检验A饭店认为L不符合工作要求为由,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与L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L要求A饭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2097号改判案件中认为,A饭店均系口头陈述,L对此予以否认,A饭店未提交证据证明L的岗位需要厨师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L工作失误导致凉菜变质,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未证明其与L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故本院认定A饭店与L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A饭店应向L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结:实践中存在一种观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存在已经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因是此处赔偿金的全称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也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此时劳动者只能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青岛地区这还能找到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青中法联字〔2010〕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早在2019年张律师就研究过这个问题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必须以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吗”一文,当时检索的案例结果是法院均不支持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如果成立的话,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会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违法行为惩罚更轻,按照这种逻辑可能会产生一种倒逼用人单位违法的后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只要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然后无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劳动者任何二倍工资差额,此时用人单位双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明显是远远小于单违法行为的,导致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了。从上面的该判案例可以看出,青岛中院是不认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必须以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观点的。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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