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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中2)

 农业A执法 2024-01-31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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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上)

解读: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中1)

本文解读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讨论或指正。本文文本来源:《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23版),原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所使用的文书。
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应当列明相关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提取方法和过程应当列明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等内容。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当列明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等内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应当根据技术要求,结合案件情况填写。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应当当场交被检查人核对或者向被检查人宣读,并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和电子数据提取过程;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笔录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被检查人、见证人应当在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单独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执法人员、电子数据证据提取人应当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上签名。笔录最后一行文字后如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读:第一,提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建(ying-应)议(dang-当)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第二,《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属于书证,其证据种类不是电子数据。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三,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

未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两点:其一,执法人员看到了原始载体中的电子数据。第二,确保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获得证据,其内容与原始载体中的电子数据完全一致。

第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注意签名要求,谁需要逐页签名。

参考以下文本中关于电子数据的规范要求: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五条 《询问笔录》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记录有关案件情况时使用的文书。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场,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果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被询问人宣读,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笔录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被询问人应当在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单独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笔录最后一行文字后如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解读:询问笔录非常、非常、非常重要。询问笔录直接反映执法人员办案水平。案卷中所有证据几乎无一例外是对询问笔录中问到的、提到的有关事实的印证。关于询问笔录,笔者以往多次推送有关分析和案例。
第一,询问笔录制作要求,参考:
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实务—询问笔录
关于询问笔录的几篇汇总
第二,注意签名要求,谁需要逐页签名。本规范并未要求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逐页签名。
三,本规范明确规定,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个别进行强调的是相对隔离、逐个进行,以防止违法嫌疑人、受害方或者其他证人之间相互影响,或者相互串供,妨碍询问查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时使用的文书。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者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不到场以及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和检查(勘验)过程;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笔录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单独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逐页签名。笔录最后一行文字后如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解读:牢记并执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建议每个案件都作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于抽检案件,建议在抽检时作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注意事项参考: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回忆录”,要当场制作(附参考范本)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何要通知当事人到场
3.怎样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第三十七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 查办过程中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对抽样取证过程、样品、封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时所使用的文书。
被抽样产品及抽样情况填写应当完整、准确。抽样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的,应当注明。抽取样品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以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同批次产品的总量。样品封样情况写明被抽样品加封情况、备用样品封存地点。
执法人员应当对样品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封样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盖章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并在备注栏注明见证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农业农村部规章对抽样取证方式、标准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第一,法律、行政法规、部规章对抽样取证方式或标准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这些规定必须得到遵守(包括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抽样程序违法,从而影响抽样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力,甚至影响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第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等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不是执法根据。(2015)高行终字第2494号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农业部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中对抽样做了规定,而《商品农药采样方法》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农业部并未适用前述采样方法,故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第三,《抽样取证凭证》不得事后涂改。抽样时发生涂改的,要交当事人在涂改处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第四,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时,建议一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特别注意当场获取涉案产品的进货、销售数量和票据。另外,抽检时要特别注意生产环节农产品处于上市销售期内、其他产品处于成品有效期内并做好有关证据固定。
1.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有哪些?
2.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
3.汇总·农业执法领域监督抽查取样、初检和复检规范
第三十八条 《产品确认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样品标签、包装等标注的生产单位进行确认时使用的文书。
《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并附照片;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的,应当注明。
《产品确认通知书》应当写明要求生产单位确认的期限。
解读:有权威案例认为,《产品确认通知书》属于“被害人陈述”,或者“当事人陈述”,不是证据法中的鉴定意见。对于《产品确认通知书》,处罚机关有义务进行证据审查,否则,将影响这份证据的证据力或证明力。

201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最高院在该案例“典型意义”部分指出:商标的真伪鉴别涉及专业知识,辨别判断难度较大,故在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一般将商标真伪的鉴定交由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进行,并将其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鉴定结论内容无法反映辨认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无法确保。该鉴定结论相当于“被害人陈述”,而非证据法中的鉴定结论,况且在很多商标处罚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往往也是举报人。如果行政机关一味放弃审查职责而径行采纳作为定案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

执法人员怎么对《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证据审查?新版《产品确认通知书》较旧版增加了“依据”,其他部分基本无改动。这个文书中,最重要的是“若非你单位生产,请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句话。

企业回复中,对于不是本单位生产及理由和证明材料,要充分。执法人员要注意对这些材料的证据审查,理由及证据材料不充分的,应当要求企业再次进行充分说明。怎样才是充分?第一,确认的事项要逐个清楚,不能遗漏。第二,确认人是谁,是否有能力确认。第三,确认的经过及确认采取的方法是什么要讲清楚。第四,若非本单位生产,被确认事项与真品的差异在哪个或哪些方面。这么要求的目的,是便于处罚机关进行证据审查。

关于产品确认方面,市监文书中有个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将上述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几个方面要求,进行了规范化格式化,防止收函企业简单地一纸回复影响办案效率。对此我们可以参考。


第三十九条  《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委托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使用本文书时,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事项进行选择。
正文物品清单中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本文书可以直接附抽样取证凭证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制作物品状况笔录,对物品的外观状态、包装情况、材料情况及解封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签名。
第四十条  《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结果告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文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进行选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复检、复鉴、复评权利,且客观上具备复检、复鉴、复评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复检、复鉴、复评权利,以及申请复检、复鉴、复评的期限和受理单位
第四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者异地保存。被登记保存物品状况应当在通知书所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逐项详细记录,登记保存地点应当表述准确、清晰。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逐页签名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解读:第一,执法人员需要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逐页签名。
第二,登记保存到期后,符合查封扣押法定条件的,可以转为查封扣押。不建议就同一物品、设施或财物连续多次作出登记保存。参考:
本案连续18次登记保存……
第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本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登记保存到期后,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自动解除。但是,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2023)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格式文书直接载明了“本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二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所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详细记录被登记保存物品状况,登记保存地点要表述明确、清楚。
解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本规范,这个“处理决定”不是案件处理决定,而是“对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决定”。参考:
解读: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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