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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时间浏览色情网站被开除?法院这样判

 板桥胡同37号 2024-02-24 发布于天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55281号

原告: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441730R。

法定代表人:吕咏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李×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殷国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召,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天壹刻公司)与被告李×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壹天壹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星、郭峰与被告李×泉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国丰、闫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壹天壹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李×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54.04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泉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泉于2016年12月14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运维经理。×泉在我公司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泉两次严重失职、一次协助其他员工盗窃公司财产、利用大量上班时间炒股、浏览色情网站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了16份证据,仲裁员对于部分证据以不能确认该等证据是否被剪辑过为由不允许当庭质证。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
×泉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壹天壹刻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在职期间不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违反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壹天壹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开庭证据均经过质证,壹天壹刻公司说没有经过质证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本案事实和仲裁合法裁决,应当驳回壹天壹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泉于2016年12月14日入职壹天壹刻公司担任运维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的劳动合同。李树泉月工资标准为16527.02元,壹天壹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李×泉工资至2017年6月28日,当日壹天壹刻公司与李×泉解除劳动合同。
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一节,壹天壹刻公司主张解除原因有二:其一为李×泉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包括(1)协助该公司员工田某、谢某盗取该公司图库(用于网络传媒的图片资源),具体协助行为指李×泉在田某的电脑上输入了进入图库的密码;(2)李×泉明知存在公司图库被盗情况,未及时报警处理;(3)李×泉接手离职员工王某工作时仅在王某腾讯云的个人账户下建立一个子账户作为公司账户,没有交接王某的个人账号,致使该公司在腾讯云租借的服务器长期处于王某的控制下,存在持续5个月的安全隐患;(4)该公司系统升级的时候受到恶意攻击,升级前数据并没有做备份,最后攻击没有成功,但是李×泉作为运营经理没有做到监控报警;其二为利用上班时间,浏览股市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并且浏览黄色网站。壹天壹刻公司为证明李×泉存在上述违纪行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李×泉工作情况总结,该证据系壹天壹刻公司单方出具,落款有李春雷、许某等该公司员工签字;
证据2、该公司人事谢某与田某微信往来记录(计算机恢复数据),该证据显示田某、谢某二人商议拷贝事宜,未涉及具体拷贝内容;
证据3、田某书面证言,显示其曾帮王某拷贝“公司的图片”,其中过程谢某全部知情,“树泉知道”;
证据4、录音光盘及对应文字资料,包括四段录音,其中第一段为壹天壹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咏梅和李×泉、李某的当面谈话录音,内容提及壹天壹刻公司图片被盗取一事,李×泉曾提出“每个人都可以拷”……“他们找到我,就说在自己电脑上考很慢,他们想去服务器上拷”,且否认曾协助拷贝,也没有去服务器上拷;第二段至第四段录音均为田某、吕咏梅、李某、阿九(田某的爱人)等人的录音资料,内容均涉及壹天壹刻公司图片被盗取一事,未见有田某明确李树泉对盗取图片知情一事。
证据5、网页截图(计算机恢复数据),内容包括股市信息和淫秽图片。
证据6、证人许某到庭,其自述为壹天壹刻公司技术总监,证明李×泉负责王某离职交接包括腾讯云交接,并证明2017年6月17日壹天壹刻公司系统升级时受到攻击,运维部门并未发现。
×泉对李×泉工作情况总结、谢某与田某微信往来记录(计算机恢复数据)、田某书面证言、网页截图(计算机恢复数据)、许某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有其本人声音的录音证据予以认可,对其他人员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李×泉主张壹天壹刻公司所述图片图库只是一个共享文件夹,没有任何密码,在公司的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访问拷贝图片,其从未与王某办理工作交接,服务器已经成功升级系统,其工作职责已经完成,且李×泉主张上班期间没有从事过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没有浏览过黄色网站或者股票期货交易信息。庭审中,壹天壹刻公司曾申请向部分证券公司要求调取李×泉证券交易记录信息。
×泉以要求壹天壹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116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壹天壹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54.04元;二、驳回李×泉的其他仲裁请求。壹天壹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壹天壹刻公司与李树泉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该公司所持李×泉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及李×泉利用上班时间,浏览股市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并且浏览黄色网站之解除理由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首先,壹天壹刻公司主张李×泉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该公司提交的李×泉工作情况总结系单方制作,未载有李×泉对于严重失职行为的相关确认信息;谢某与田某微信往来记录系计算机恢复数据,并非原始数据,且内容仅提及拷贝事宜未涉及拷贝内容等;田某证言系书面证言,田某未能到庭接受询问,证人许某虽到庭作证,但其与壹天壹刻公司确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仅凭该二证言不足以证明壹天壹刻公司之主张;录音证据虽提及王某盗取图片等内容,但李×泉曾明确否认参与盗图或协助拷贝图片等。据此,本院认为壹天壹刻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泉在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其次壹天壹刻公司主张李×泉利用上班时间,浏览股市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并且浏览黄色网站,但该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屏均系计算机恢复数据,并非原始载体,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上述主张。壹天壹刻公司申请本院向部分证券公司调取李×泉证券交易记录,但未能提交初步证据对该公司上述理由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壹天壹刻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未能就该公司所持与李×泉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壹天壹刻公司与李×泉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经核算,壹天壹刻公司应向李×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54.04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54.0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壹天壹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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