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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电瓶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可以辞退保安主管

 姜勇律师 2024-02-25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电瓶车违规充电属于危险行为,应当制止。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3511号(2024年1月30日裁定)

案情:
1、被告陈某于2009年9月入职原告物业公司处,双方签有多期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担任保安主管一职。
2、被告最后工作至2021年10月底,原告发放其工资至2021年10月底。
3、2021年09月24日晚,XX项目发生火灾,导致库房五辆电瓶车以及部分物资被焚毁……
4、2021年10月28日,消防支队向原告物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在XX座的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的违法行为,现决定给予罚款伍万元整的处罚……
5、2021年10月3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送达《违纪处分通知书》“违纪事项……该事项(火灾)已上升到集团通报层面,对品牌影响极大,对地区及项目之后的工作开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陈某作为当事人,负直接责任。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做出任何破坏公司声誉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之规定……处分结果:辞退……”。
6、被告的工作所在地的墙上张贴有管理处安保主管岗位职责,内载:“执行者:安保主管……工作目的:杜绝因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重大刑事、盗窃案件、小区内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
7、2021年12月20日,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3035元。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8、被告陈述:库房停放电瓶车充电的情况是长期存在的,当时库房内停了十几、二十辆电瓶车,有很多车辆在充电;库房的上面是员工宿舍,其上去休息后发生了火灾。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处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的违法行为,被告作为安全主管不仅没有及时制止该违法行为,其作为安保主管疏于管理,对于火灾的发生显然难辞其咎,其行为违反了原告处的规章制度,原告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判决原告物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海高院认为:即便是普通员工,将电瓶车在库房中充电已属于危险行为,更何况被告作为保安主管,杜绝包括火灾事故在内的安全事故发生,应是其最基本的职责。然而被告在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将其电瓶车在库房中充电,最终与其他原因共同造成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对被告作出违纪辞退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电瓶车必须在特定位置进行充电,不得随意私接电线,妥善防止火灾的发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有责任劝阻违规充电的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将违规的电瓶车脱离,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安主管对此负有第一责任。在本案中,无论任何人违规充电引发火灾,均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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