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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不给员工缴纳2046元公积金,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高院

 大漠里一只孤狼 2024-02-26 发布于新疆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已经是剥削员工合法权益了,被举报后竟然把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基层法院一路告到高级法院,这番操作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事情经过

张大姐,四川邻水县人,2010年至2012年,在广州某环保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承接的是道路清洁项目,张大姐的实际职务就是环卫工人。
2016年1月,张大姐向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环保公司在2010年到2012年的时间里,少交了两年多的公积金2849元。
公积金中心接到举报后,核实了张大姐和环保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张大姐的社保缴存记录等证据后,向环保公司发送了《核查通知书》。
环保公司这边一开始还挺积极的,主动出具张大姐的工资表用于核算公积金的补缴金额。最后在张大姐的同意下,核算出公司需补缴公积金2046元。
可直到 2016年11月,环保公司还是未支付该笔款项。最后公积金中心向环保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环保公司对此表示不服,遂将公积金中心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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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理由:

1.公司可以不给员工交公积金
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司主张这里的“可”字,并非“一定要”的意思,换句话说公司可以为张大姐交公积金,也可以不为她交公积金。
2.项目发包方没给公积金
公司接的是环卫外包项目,发包方给的发包费中不含住房公积金费用。每个发包项目的员工都要求补缴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这个影响范围是非常大的。
3.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张大姐2012年之后就没在环保公司工作了,她到了2016年采取举报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时效,公司可以不给她补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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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不存在公司可以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也不可以不交公积金的情况。

中级法院——法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期限

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劳动争议的时效为1年,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涉及到欠缴公积金的问题属于行政诉讼,故不受该时效限制。
经查,未有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追缴时效做出限制规定,而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公积金中心责令环保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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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公积金中心处理合法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大姐向公积金中心反映情况后,中心第一时间核实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查到环保公司没有为张大姐缴纳公积金。
之后公积金中心向环保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环保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环保公司对张大姐提出的工资缴存基数提出异议,并给出了工资表作为依据。在张大姐的认可下,中心将金额由2849元下调到2046元。
在环保公司拒不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环保公司缴存公积金2046元,不构成程序违法。
驳回环保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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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有话说

首先,我要给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点赞,工作不怕困难,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希望劳动者对公积金有以下几点的认识:
1.公司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不是公司说不交就可以不交的;
2.公积金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就算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也不会受理;
3.举报公积金,需要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比如劳动合同,还要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用来核算补缴的基数,比如个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等;
4.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可以先通过劳动仲裁确定相关事项,最后拿着裁决书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5.公积金追缴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不意为着我们可以拖上很久很久再去投诉。因为时间拖得越久,证据遗失得越多,而且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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