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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且未实缴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转让后发生的债权承担补充责任

 昵称sv79K 2024-03-07 发布于上海

案情基本事实:大樱桃与水果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水果公司赔偿、唯一股东小李子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大樱桃发现水果公司没有资产了、小李子也失踪且没房、没车。大樱桃犯难了,找到了徐宝同律师团队。徐宝同律师团队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了一点儿线索:小桃子和小李子一起开水果公司,各占50%股权。之后,小桃子将50%股权全部转让给小李子,意味着,水果公司就成了一人有限公司,小李子成了唯一股东。但小桃子和小李子都是零实缴。若干年后,发生了开头的诉讼案件。分析小桃子的情形,即,先发生股权转让,再发生债权,徐宝同律师团队在考虑是否可以主张小桃子承担股东出资的补充责任?

  

一、老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前

1.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6条认为,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       案例分析

(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

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3.       分析

未届缴资期且未实缴,而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公司注册资本不高,股东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

二、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徐宝同律师团队解读:补充责任,就是先向受让股东主张赔偿义务,当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再向转让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进行填补。由转让股东作为第二顺位责任人对受让股东第一顺位责任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分析

未届缴资期且未实缴,而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3.       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股东出资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65.股东出资纠纷项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4.       管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会员,美国应收账款催收协会(ACA international)会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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