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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刘冲伟律师 2023-09-26 发布于江苏

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39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241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亦即,对于以下行政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行政诉讼,即行政复议前置:

1、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常见的如交通违规当场罚款;

2、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3、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如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务中,很多时候并不太容易判断是否属于上述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其实有一种简单的方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如果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所以,如果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机关必须明确告知。作为申请人而言,只需看一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文书上,是否明确告知你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便可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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