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梳理及点评

 知行不疑 2024-03-20 发布于辽宁

传统意义上,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公司委托董事实施管理公司之事务。为更好的发挥董事的管理职责,《新公司法》试图改变以往“股东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将公司管理权利的中心移向董事会。因此新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规定原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预算”归董事会;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做出决议”;以及取消了对经理法定职权的规定,代之由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授权;还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为董事。当然,与之对应,公司法也加重了管理层即董事、高管的责任。

归纳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一至五,公司董监高责任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共计23条。

一、执行职务致损

责任
主体

担责

情形

责任类型

权利
主体

法律

依据

1
董监高

执行职务+违反法规或章程+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责任

公司

公司法第188

2

董高

执行职务+违反法规或章程+造成第三人损失+故意或重大过失

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人

公司法第191条

3
董高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造成损失

偿责任

股东
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
4
董高实控人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登记+原股东再次转让过错赔偿责任受让方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

评析:执行职务是董事、监事、高管的基本义务。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散见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保管公司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等。董监高不当执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应对公司承担损失,其担责原理为对公司构成侵权

如果执行职务造成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损失,参照适用“共同侵权”,第三人可要求公司和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过失的董事不承担责任,意在降低董事的职业风险。注意此处主体不包含监事。

另值得提出的是,新公司法鼓励公司为董事履职投保“董事责任险”,亦是降低董事职业风险的举措。

二、违反忠实勤勉的信义义务

序号
责任主体

担责

情形

责任

类型

权利

主体

法律

依据

1

董监高
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责任
公司
公司法第180条、181条

2

董监高
不当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损失
公司
公司法第182条

3

董监高
牟夺公司机会+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损失
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

4

董监高

不当同业竞争+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责任
公司
公司法第184条

评析:忠实勤勉义务统称董监高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消极义务,行为表现为“不得”;勤勉义务的核心为“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为积极义务,行为表现为“应当”。

公司法第181条具体列举了忠实义务的“黑名单”:“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接收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勤勉义务由于属于积极义务,无法进行概括列举,故为开放式表述,需结合其含义判断。

此外,董监高不得进行不当进行关联交易、牟夺公司机会、不当同业竞争作为广义的“忠实义务”范畴,属于信义义务之列。

三、损害股东、公司利益

序号

责任

主体

担责

情形

责任

类型

权利主体

依据

1
董高
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赔偿责任
股东
公司法第190

2

董监高

违法分配利润+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责任

公司

公司法第211条

3

董监高

违法减资+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责任

公司

公司法第226条

评析:该部分与第一部分执行职务致损的区别为,本部分可以将董监高“非职务行为”造成股东或公司损失加以涵盖。具体包括概括性的“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以及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等具体规定。对于分配利润和减资,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其程序和条件,董监高违反的应当对公司进行赔偿,性质为侵权责任。

四、 资本充实责任

序号

责任

主体

担责情形
责任类型

权利

主体

依据

1

董事

未尽资本充实责任+造成公司损失

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第51

2

董高

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

出资责任+相应赔偿

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3

协助的董高

对抽逃出资有责任/协助其他股东抽逃出资

连带赔偿责任/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

公司法第53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4

协助的董高

协助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

对抽逃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评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本为股东所有,但为了敦促实缴,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高管的资本充实义务和责任。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股东注册资本的核查、催缴义务,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应当发出催缴通知,否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损失;二是,股东增资时,如董事高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使股东未缴足出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需要对公司就出资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因此无法得到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董事的清算责任

序号

责任主体
担责情形
责任类型
权利主体法律依据
1

清算义务董事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第232

2

清算义务董事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造成损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

司法解释二第18

3

清算义务董事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债权人

司法解释二第18

4

清算组成员董事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造成公司损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第238

5

清算组成员董事

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赔偿责任

债权人

司法解释二第11

6
清算组成员董事从事清算事务+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
司法解释二第23
7

清算组成员董事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

司法解释二第15

评析: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股东改为董事,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而言,董事的清算责任有两种,一是清算义务人责任。即未及时清算、成立清算组,导致的财产流失、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等造成的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清算组成员责任。包括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未按规定通知公告、执行未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