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上,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公司委托董事实施管理公司之事务。为更好的发挥董事的管理职责,《新公司法》试图改变以往“股东会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将公司管理权利的中心移向董事会。因此新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规定原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预算”归董事会;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做出决议”;以及取消了对经理法定职权的规定,代之由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授权;还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为董事。当然,与之对应,公司法也加重了管理层即董事、高管的责任。 归纳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一至五,公司董监高责任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共计23条。 一、执行职务致损
评析:执行职务是董事、监事、高管的基本义务。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散见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保管公司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等。董监高不当执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应对公司承担损失,其担责原理为对公司构成侵权。 如果执行职务造成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损失,参照适用“共同侵权”,第三人可要求公司和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过失的董事不承担责任,意在降低董事的职业风险。注意此处主体不包含监事。 另值得提出的是,新公司法鼓励公司为董事履职投保“董事责任险”,亦是降低董事职业风险的举措。 二、违反忠实勤勉的信义义务
评析:忠实勤勉义务统称董监高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消极义务,行为表现为“不得”;勤勉义务的核心为“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为积极义务,行为表现为“应当”。 公司法第181条具体列举了忠实义务的“黑名单”:“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接收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勤勉义务由于属于积极义务,无法进行概括列举,故为开放式表述,需结合其含义判断。 此外,董监高不得进行不当进行关联交易、牟夺公司机会、不当同业竞争作为广义的“忠实义务”范畴,属于信义义务之列。 三、损害股东、公司利益
评析:该部分与第一部分执行职务致损的区别为,本部分可以将董监高“非职务行为”造成股东或公司损失加以涵盖。具体包括概括性的“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以及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等具体规定。对于分配利润和减资,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其程序和条件,董监高违反的应当对公司进行赔偿,性质为侵权责任。 四、 资本充实责任
评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本为股东所有,但为了敦促实缴,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高管的资本充实义务和责任。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股东注册资本的核查、催缴义务,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应当发出催缴通知,否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损失;二是,股东增资时,如董事高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使股东未缴足出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需要对公司就出资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因此无法得到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董事的清算责任
评析: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股东改为董事,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而言,董事的清算责任有两种,一是清算义务人责任。即未及时清算、成立清算组,导致的财产流失、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等造成的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清算组成员责任。包括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未按规定通知公告、执行未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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