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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残疾人就业形式

 临渊草堂 2024-03-26 发布于江苏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残疾人就业形式介绍

集中就业:残疾人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进行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要符合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为不少于5人)等条件。

按比例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城乡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就业,用人单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5种类型(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残疾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25%以下,残疾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保险等应当符合要求。

个体和自主就业: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指残疾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自主创业:指残疾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创办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创办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并取得合法收入的。

公益性岗位就业: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具体参考《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

辅助性就业: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要符合相应条件。

农业种养加:指残疾人在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单位或机构之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种粮、种菜、养鸡、养猪、养牛、种果树、手工编织、农产品加工等。

灵活性就业:指残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各省(区、市)规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各省(区、市)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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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情况

残疾人可以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实现集中就业,目前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有盲人按摩机构、职业康复工厂、集中就业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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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就业有了新拓展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提出,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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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 号)提出,统筹现有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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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残疾人发展与社会进步年度纵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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