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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业务学习角/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方法分析

 远航gkfbz47vej 2024-04-0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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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问题是长期困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个难题。笔者结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2020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进行了分析。

一、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共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42件(不含因长期未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类案件),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计量、知识产权、广告、价格等10种类型。其中,食品安全案件44件,药品安全案件22件,医疗器械案件2件,产品质量安全案件14件,特种设备安全案件18件,认证认可案件6件,计量案件4件,知识产权案件15件,广告案件10件,价格案件7件。上述案件罚没款合计3546513.38元,其中,罚款3226395.47元,没收违法所得320117.91元。

上述案件,处罚种类主要集中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方面。具体来看,含有“警告”处罚的有2件,含有“罚款”处罚的125件,含有“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有60件,含有“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有40件,含有“吊销许可证”处罚的5件,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的有7件(7件均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案件中,共有60件案件产生“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其中,食品安全案件31件,药品安全案件10件,产品质量安全案件2件,特种设备安全案件3件,认证认可案件4件,知识产权案件2件,广告案件4件,价格案件4件。在办理的计量和医疗器械类型案件中,未出现“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划分,食品安全案件14441.22元,药品安全案件9866.9元,产品质量安全案件30590元,特种设备安全案件79576.06元,认证认可案件34198.59元,知识产权案件720元,广告案件22736元,价格案件127989.14元。在办理的计量和医疗器械类型案件中,未出现“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方法分析

因参考样本范围所限,本文主要以上述60件产生“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以执法人员办案中实际计算方式进行展示。

(一)食品安全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食品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三个领域,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食品安全案件共有31件,全部集中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餐饮服务领域的案件无案件出现“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1.在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生产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

示例: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仁果益牌烤花生100kg(200g/袋,共计500袋),已全部销售,其中10袋售给抽样机构作为检验样品。该批次产品的成本价:2.60元/袋,销售价:10元/袋,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3700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为:500×(10-2.6)=3700。

2.在食品流通领域,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进货价格)

示例:某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经检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氧氟沙星及磺胺类(总量)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内蒙羊腿肉(羊肉),采购于济南某生肉经营部,购进数量20kg,进价63元/kg,售价99.80元/kg,已销售6.54kg(含抽样1.276kg),未销售的13.46kg被依法封存。货值金额1996元,违法所得240.67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为:6.54×(99.8-63)=240.67。

(二)药品安全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药品案件共有10件,均为销售劣药案件。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已销售涉案药品的货值。

示例:某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一案中,“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共购进人参(批号:180701,生产厂家:亳州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kg,公司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据显示供货企业为某市某服务中心药品经营部,购进价格为398元/kg,现场检查发现时上述批次人参已无库存,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上述批次人参已全部使用完毕,销售价格为398元/kg。货值金额共计398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398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为:1×398=398。

(三)产品质量安全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共有2件,违法当事人均为生产企业。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

示例: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中:“你单位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的该批不格一次性日常防护口罩产品共计生产76000个,2020年4月25日销售3600个,产品成本价为1.10元/个,销售价为1.50元/个,货值金额合计114000.00元,违法所得合计1440.00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为:3600×(1.5-1.1)=1440。

(四)特种设备安全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特种设备安全案件共有3件。2件为“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1件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案。

1.“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收入-成本

示例:在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案中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你单位在某市某区某商业楼安装电梯2台,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日期为2020年8月3日。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你单位将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交付山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入使用。上述2台电梯安装费合计40000元,安装成本费合计39040元,违法所得合计960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为:40000-39010=960。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案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

示例:在山东某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一案中“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你单位未取得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对气瓶编号为DP410MPN1744-28等11个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充装方式为用罐车向气瓶内压差充装,未进行充装记录,未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充装数量为1729.22公斤,已销售1489.22公斤,销售价4.20元/公斤,成本价3.80元/公斤,货值金额合计7262.72元,违法所得合计595.69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为:1489.22×(4.2-3.8)=595.69。

(五)认证认可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认证认可案件共有4件。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收入-成本

示例: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一案中,“你公司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于2020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出厂、销售5台XL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成本价:1064.78元/台,销售价:1256.00元/台(含税价),违法所得956.10元,产品货值:6280.00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为:5×(1256-1064.78)=956.10。

(六)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知识产权案件共有2件,均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进货价格)

示例:某市某区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中,“上述涉案商品是当事人2018年以75元/瓶的价格于一位供货商处购进,共购进3箱(6瓶/箱)合计18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及供货商的具体信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85元/瓶的价格售出2瓶,向其亲戚赠送6瓶,其余10瓶被我局依法查扣。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为:标称“泰山酒仙”(规格:39%vol,500ml)的酒类商品18瓶×85元/瓶=15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5元/瓶-75元/瓶)×2瓶=20元。”

(七)广告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广告案件共有4件。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为:违法所得=违法广告费用

示例:山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发布违法广告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7200.00元,罚款14400.00元;罚没款合计21600.00元。”违法所得为广告费用7200元。

(八)价格案件。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产生“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价格案件共有4件。由于《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计价检[2001]2607号)对不同类型价格案件已作出明确规定,且4件案件均按照该文件执行,在此不作赘述。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通过分析看出,“没收违法所得”是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使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金额价值大的行政处罚种类,但是相比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在认定“违法所得”上也存在着理解难、界定难、计算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是不同法律甚至同一法律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方法各不相同,导致对执法人员业务和学习能力要求过高,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是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过于模糊,增加了执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有的执法单位以生产数量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数,有的执法单位以销售数量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数,导致“违法所得”计算结果出现较大差距,影响了行刑衔接等工作,不利于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部分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但对“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认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在取证困难的情形下,执法人员无法准确界定违法所得,出现同类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

为此,进一步统一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规则十分必要和紧迫。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规定,推动认定“违法所得”的立法等工作;二是全面考虑市场监管工作领域广、法律多、规定多的现实,进一步细化和整合“违法所得”认定工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区分性,提高操作性,实现理论和实践、原则和例外的紧密结合;三是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学习,及时回应和解释在“违法所得”认定方面的新问题、新现象。

(作者系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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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图书发行部、图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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