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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隐性加班”,怎么办?

 璞琳说法 2024-04-12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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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隐性加班”,怎么办?

黄璞琳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其实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加班”已经有较多也较完备的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除法定的特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要求员工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且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再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且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是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可要求员工加班,如,因发生灾害、事故等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除前述两类加班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但是,前述有关禁止擅自要求员工加班、禁止违法强制员工加班的法律规定,实务中落实效果参差不齐。劳动者相对处以弱势地位,为了保住工作、保住职位或者晋升职位,很难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甚至是无偿加班要求。网络时代下,很多工作可以网上办理、线上办理,一些用人单位甚至要求员工24小时手机待机、24小时关注工作微信或微信群等网络工具,随时都可能要求员工上线加班处理工作,也确实侵占了劳动者大量的业余时间和精力。

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典型案例是有关“线上加班”未获加班费的: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加班”,完成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要求工作单位支付加班费,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该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初未支持劳动者相关诉求。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违法强制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甚至以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方式强制员工24小时手机待机、24小时关注工作微信或微信群等网络工具的违法侵权做法,需要我们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履职,积极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用人单位违法侵权事实,并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赔偿金补偿金,并对用人单位有关强制员工24小时手机待机、24小时关注工作微信或微信群等网络工具的劳动管理制度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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