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立案依据是《监察法》第三十九条。对于监察对象涉嫌非职务违法行为,如非党员超生、嫖娼、赌博等,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立案。 对监察对象非职务违法行为,如超生、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给予处分的依据,根据《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的规定,对党员干部与公权力无关的、单纯的违法行为(如酒驾、嫖娼、赌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实务中,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的规定,给予监察对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