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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应该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以成年人身份受审吗?

 南国红叶LY9 2024-04-15 发布于湖北

作者:NicoleScialabba,美国纽约中部法律服务部职员,律师

翻译:周咫岐 Zhiqi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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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美国一位14岁男孩因在一次政治游行中向一名警察扔石头而被逮捕。检察官说,这位面临两项重罪指控的男孩将会以成年人的身份接受审判。一位警方代表对这一决策给出了理由:“我们不想让这位14岁的孩子成为一个'榜样’,而是想引导他,帮助他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然而,男孩的律师并不赞同这一做法。这位律师认为警方把他的客户当作成年人进行刑事审判,绝不会有助于这个孩子弃恶从善,而只能导向完全不同的结果。

这个事件凸显了我们刑事司法系统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法律构建

目前我们的共识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与成年人的行为有所不同。因此,法律应对未成年人的问题进行个别考虑,对他们的惩罚应为对其重塑和发展留下空间。

然而,对于如何定义“未成年人”以及法律应采用何种程序来评价未成年人行为,人们的看法其实并不一致,因此到底如何在“带领未成年人回到正轨”“用刑法毁掉一个未成年人”间划出明显界限是刑事司法系统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美国未成年人司法系统的进化史

18世纪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并没有差别。根据美国公共电视网(PBS)frontline的在线文章“孩子,还是大人?-----一个世纪的观察”,那时,儿童只要满七周岁,就要在成年人的刑事法庭上被起诉,审判,服刑。这样的制度明显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完全不区分性别、年龄、精神是否正常等方面,更不存在针对这些特殊情况的特殊政策。因此,当时的监狱和看守所中的未成年与成年罪犯混同关押在一起。

刑罚制度中渐进主义改革派试图对此进行改变,于是美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会于1825年在纽约建立了少年犯管教所——一个专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的教育机构。

这个机构背后的理念就是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的教育,重塑他们的人格,来根治当时被认为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隐患:道德教育和水准的缺乏。这样的少管所立刻在全国广泛建立,数目激增,随后于1899年在伊利诺伊州的库克郡建立了全美第一家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存在并不只是为了改造未成年人,也有对他们进行保护性监管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少年法庭存在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没有正规的审讯程序,法官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案件有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人们对于究竟应如何处置少年犯的问题上产生了极大的纷争。在1960年代,一些未成年人案件居然一路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此少年法庭建立了自己的审判程序,未成年人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获得了保障。

最终,这些判决促使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未成年人司法和预防犯罪法案》,来管理未成年人司法系统。通过这一法案,美国各州获准资助以社区为基础的相关未成年司法项目,作为制度化的替代方案。

在70年代和80年代之间,媒体报道开始强调暴力犯罪率在逐渐上升的趋势。这反过来又将当时的政治理念转向了“严厉打击犯罪”。结果,为了让未成年人更容易在成年人法庭中接受审判,改革的热潮再次大面积横扫全美,在此之外,许多针对未成年人的更加具有惩罚性的法律也获通过。

在过去的20年里,美国的暴力犯罪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都已形成稳定的下降趋势。但与此同时,想要把少年法庭系统回归到它最初的样子就没有那么容易了。美国司法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部门表示,如果少年法庭的目的是阻止和改造少年犯,让他们成年之后不再犯罪,那我们就该衡量一下:当一个未成年人被作为成年人接受审判时,这个目的有没有达成。

“移转”到成人法庭,还是等他们成年

各州司法系统有关未成年人的刑罚和对策有着明显差别。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定成年年龄上限”规则,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以未成年人身份受审。如果这位未成年人的年龄大于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年龄,那么无论他是以什么罪行被起诉,他都要被当作成年人来审判。这种情况,不同于那种本应由少年法庭审理,但由于法官的司法权让渡、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而转由成年人法庭审理的情况。

各州都有一个年龄标准来限定一个未成年人何时“成年”,从而可以作为成年人交付刑事审判。一旦“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定年龄限并被提起刑事指控,这个人就要自动被送上成年人法庭,以一个成年人身份受审。

根据“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实践与统计”(Juvenile Justice GPS)2015年以来的数据,美国绝大部分地区(4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17岁定为未成年人可以在少年法庭受审的最高年龄限制,余下有7个州(密歇根州,密苏里州,南卡罗莱纳州,德州,威斯康森州和佐治亚州)将16岁定为最高年龄限制。

最后剩下的只有两个州,纽约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将最大可以在少年法庭受审年龄限制定在了15周岁,意味着如果这两个州的16或17岁的孩子被指控犯下任何罪行,都会被直接送上正规刑事法庭,以一个成年人的身份接受审判。但就在2014年,纽约州州长安德鲁库莫宣布要让纽约州成立工作团队设计和评估一个改良美国司法系统的计划,目的就是要提高纽约州刑法对“未成年人”定义的最高年龄限制。在北卡罗莱纳州也是如此,曾有许多立法机关的人员试图提高当地的年龄限制,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提议得以实施。

 此外,美国司法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部门表示,每个州的法律都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未成年人案件转移到成年刑事法庭上,尤其是特定情形下、特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一些年纪小于“法定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可能被移转到成人法庭,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其中有三个最普遍的转移途径:司法权让渡,检察权的自由裁量或共同管辖权以及法定排除规则。

“未成年人司法”官方网站(Juvenile Justice GPS)和未成年人司法与犯罪预防部门的报告均解释说,在司法权让渡中,少年法庭法官有权放弃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交给成年人法庭。少年法庭的法官将根据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放弃管辖权,这些因素通常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涉嫌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放弃,但最终由少年法庭法官裁量决定是否放弃。司法权让渡程序中应包括一个正式的听证程序和具体的移转指导方针。

根据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或共同管辖权规则,有些案件既可以提交少年法庭,也可以提交成年人法庭进行审理。通常由检察官酌情决定向哪个法院提起刑事控诉。一些州对此有法定的标准,但可能没有任何法定标准是明确要求检察官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要遵循的。此类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法律正在增加。

至于法定排除规则,美国立法机关特别授予了成人刑事法庭针对某些类型的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当某一未成年人案件符合法定排除规则,这一案件就就被授予了在成人法庭提起控诉的机会。

除此之外,根据未成年人司法与犯罪预防部门2011年的报告,有些州还有一些附加的未成年人案件移转法。一些司法管辖区遵循着“一旦成年,永远成年”的原则,意味着一个未成年人如果在过去以一个成年人的身份被起诉,无论被起诉的罪行轻重,在此之后他涉及的任何刑事案件都会自动在成人刑事法庭上进行审判。一些州也许有反向豁免法,它允许在成年人法庭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向该法庭申请将此案移交给少年法庭,但想要申请成功,这位未成年人负责证明为何他的案件可以被移转到少年法庭。最后,存在一种混合性的量刑法则,即,少年法庭有对未成年被告按成年人进行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成年人法庭也有权对其被告按未成年人进行裁决。

成年人刑事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判决的影响

有关允许未成年人在成年人刑事法庭而不是少年法庭上受审的法律数量的增多,目的在于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增加。因此,评估这一措施对受过成年人法庭审判的未成年人的后续影响,以判断他们是否被“阻止”了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犯罪,是至关重要的。2010年7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法学院的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发表了一份非常全面的文献综述--《刑事司法系统审判未成年人的影响》。在这篇报告中,他们认为在成年人刑事法庭上审判未成年人这一措施其实对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几乎没有效果,相反在部分州中,累犯率还有所增加。

来自15个州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成年人法庭上受审并已从州立监狱中释放的未成年人,在未来再次犯罪并回归监狱的人数比例占82%,相比之下,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率则少了16%。同时,研究显示,未成年人司法系统能提供专门为未成年刑事被告的未来发展而设计的项目和资源,在少年法庭受审的未成年人通过享受这一程序提供的服务而受益匪浅。在成年人法庭上的未成年人普遍没有机会获取能够帮助他们成年后得以成功的关键技能,能力和经验,相反,他们被抛弃在一个以成年罪犯作为人生导师的恶劣环境下。

作为一项犯罪控制政策,将更多未成年人置于成年人刑事法庭似乎是一种强硬态度的象征,但实际上它并没有真正传达出一项强硬的刑事政策应有的效果,而且这种象征意义的代价还很高。“严厉打击犯罪”政策的影响意味着,更加可能造成法庭审判流程的烦琐化和时间的拖延,在监禁前需花费更多的时间,随之也延长了未成年人与成年罪犯的接触时间,无益于监狱人口的控制问题,未成年人狱犯无法得到应有的服务和教育。

未成年人司法与犯罪预防部门一份报告评估了受成年人法庭审判的未成年人的多种结局,发现移转法庭的做法起了反威慑的负面作用。六项研究的总结表明:在犯下相同罪行的情况下,受成年人法庭审判的未成年人与少年法庭审判的未成年人相比,总体累犯率更高。而且,在成年人法庭受审的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的时间更早,频率也更高。较高的累犯率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包括:在成人改造系统中,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前文提到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康复改造”资源;与成年罪犯的频繁接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大大提高他们成年之后再次犯罪的几率,等等。

结论

少年法庭在十九世纪得以创立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认识到了未成年人并不像成年人一样有成熟稳固的认知,这一特殊群体更容易从改良教育中受益,从而减少累犯率,他们也更需要社会的看管和保护。社会学视角和政治方面态度的转变让立法者认为他们必须实施“严厉打击犯罪”的政策,因此更多的未成年人罪犯被送上了成年人法庭。当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是被成年人法庭审讯的未成年人累犯率高于了被少年法庭审讯的未成年人累犯率时,就已经证明了这一政策的失败。

改革刻不容缓,就像当年把未成年人送上成年人法庭的那么突然,我们需要立即着手改变这一切,才能够把关注的重心重新移回到犯了罪的那些孩子们的最佳利益上。这些未成年罪犯需要在离开少管所之后具备成功地展开一段新生活的能力,而不是独自面对成人监狱对他们造成的残酷影响。未成年人应该在司法系统中被当作未成年人来对待,我们应该注重于帮助他们回归正轨,而不是一味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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