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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党纪中的“进一步使用”指什么?

 治墨之剑 2024-04-19 发布于广西

来源: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问:什么是“进一步使用”?

答: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将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分别修改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的“进一步使用”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进一步使用”与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提及的“重用”涵义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职级公务员转任、兼任领导职务的不属于“进一步使用”,而是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提拔任职”。

从上述修改情况看,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的鲜明导向,在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的处分执行标准上更加严格,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但不能提拔职务,也不能进一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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