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BU****** 工商注册号:110108033******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经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凭证,实物照片等证据显示,举报人于2023年12月18日在当事人处实付15.83元购买了单价为19.8元的涉案商品满**酸辣味肥汁米线1袋,规格310g,委托商:上海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举报人持有的涉案商品背面二维码和生产日期之后的信息存在涂抹的现象。2023年12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商品。根据涉案商品的供货商所在地天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生产商所在地郫都区市场监管部门回函结果显示,二维码为内部的商品追溯关联码,涉案商品的供货商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或生产商四川***食品有限公司在配送和生产过程中均不会对二维码进行涂抹。生产日期为前八位数字,后续被涂抹的内容分别为生产商代码以及产线和内部生产数据追溯源。依据现有证据,涉案商品生产日期之后的信息虽被涂抹,但不影响正常的辨识,故举报人反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又查,涉案商品标签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一共售出10件,故不合格件数10件,货值金额198元,违法所得174.54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4.5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7 处罚有效期:2099-12-30 公示截止期:2024-07-17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22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伙伴网:站内刊载的文章、视频、图片等所有内容,仅用于学习交流,若有侵权内容及其他涉法内容,请及时与网站联系删除或修改。 特此声明! 图片来源于创客贴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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