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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类案件医疗过错的确认方向

 律师戈哥 2024-04-28 发布于河南

      心脑血管疾病是危害人类健康的第一大“杀手”,并高于恶性肿瘤及其他疾病等,每年我国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的人数多达300多万,除了高致死率外,还存在高致残率,超过50%以上的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生活存在自理障碍。

      心脑血管疾病人群基数较大,同样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相比较多。笔者根据处理的两类脑出血致死案件,与大家分享下其中医疗过错的寻找方向。

      在此之前,先谈谈医疗律师与医院的关系。用法律三段论来分析如下:(一)大前提:是人就要犯错;小前提:从事诊疗行为的医生是人;结论:医生在诊疗行为中会犯错。(二)大前提:法律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小前提:医疗损害后果侵害人民生命健康;结论:发生医疗损害后果需要法律约束和救济。那么医疗律师就是实现权利救济的一种选择。作为医疗律师首先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或许可以通过一个案子警示一家医院,避免同类错误的再犯,也防止别人遭受同样的悲剧。笔者代理案件的陈述意见的最后一部分一定要点明个案的悲剧及避免悲剧重演。至于医院能否真正将个案问题举一反三,避免重蹈覆辙更看医院管理水平。

      脑出血类案件可粗分为自发性和继发性脑出血。案例一:患者王某以间断头晕2年,加重20天入院。外院CTA提示:大脑中动脉M1段重度狭窄至闭塞。头部MRA提示: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头灌注CT加CTA提示: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狭窄,局部闭塞,TTP、DT较对侧延长。全脑血管造影提示:大脑中动脉闭塞。后施行经皮大脑中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术后发生脑出血。案例二:患者张某因突发头痛、头晕、恶心呕吐6小时入院,CT提示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医院给予营养神经、脱水等治疗方案,第三天早上,患者突发意识不清,后心脏停搏,院方进行抢救但不治。

      案例一、二的区别在于,案例一为其他医疗操作后继发的脑出血,案例二为自发性的脑出血,二者在脑出血后的干预方面均相同。

      根据笔者的经验,医疗过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向进行确认:(一)知情同意方面:案例一中介入治疗相对于脑血管造影,更具有手术难度及手术风险,医方脑血管造影和介入治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一致,不能认定医方就手术风险等进行了充分告知!案例二更加缺乏医患沟通记录;(二)医疗过错方面,主要参考疾病相应年度的诊疗指南及专家共识,案例二依据《中国脑血管病临床管理指南》(第二版)内容,重点评价诊断、体征监测、保守处置及外科处置等内容,如CT复查脑出血量、血压控制指标、控制颅内压、控制血糖、止血治疗及外科术式的选择等;(三)违反核心医疗制度方面内容:比如违反三级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及会诊制度(最常见),用以佐证医方医疗注意义务的缺失。案例一相较案例二更需要考虑手术时机及治疗方案的正确与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认定脑出血的治疗和预后具有相当的不可控性。临床脑出血的死亡率也是很高,故而此类案件未能触及问题核心,泛泛而言的结果大多是轻微责任。笔者也曾跟北京和广东地区的法医和同行律师交流过,案件普遍责任比例不高。所以,明确过错寻找方向后,进一步根据临床检验和化验指标论证医疗过错就成为硬核的功夫了。

      笔者简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坐标:沈阳。本科毕业于原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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