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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附: 年度采购计划表、招标采购申请表)

 万里潮涌 2024-04-29 发布于浙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采购管理,提升采购资源配置效率,体现集约优势,控本增效,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国XX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的采购行为除政府有特殊要求外,须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上实施。
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
必须招标的范围:
(一)基建项目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信息化建设、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电源生产运营维护单位招标。
5.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煤矿、电源、港口的前期项目。
6.项目估算总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
7.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项目。
(二)生产项目
1.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维检、设备和材料购置、运营、服务、咨询、监理、监造技改项目。
2.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委加工及设备维护修理。
3.预算费用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工程、设备和系统(如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电除尘器改造、分散控制系统改造、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中水处理系统、成套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材料)。
4.设备、材料及油品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5.采掘接续矿务工程、工作面搬家倒面安装工程及总价超过30万元以上的煤炭外运等服务项目。
6.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环保项目等。
7.其他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
1.公司本部总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四)以下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行为。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采购行为。
3.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2)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所有投标均被做废标处理的。
(4)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形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和托管煤矿的所有国内采购行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公司管理范围
(一)单项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除电煤、石灰石(粉)的所有采购。
(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全部内容和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上述管理范围以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管理范围
除《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2)范围之外,以下范围之间,由公司直接管理。
(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1000万元人民币。
(三)信息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0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单项合同招标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项目。
(五)公司临时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上述管理范围以外,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公司管理范围
对于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外的采购,由各项目公司管理,各项目公司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实施采购。
对于采用单价采购,签订单价合同的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至少一年;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上报采购申请时的概(估)算价,如果结算金额超过此概(估)算价,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批或重新招标。

第三章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一)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成立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分管领导和相关总师(助理)、副总师组成。
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采购的方针政策,并对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核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采购结果和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审定公司管理范围内采购结果和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和结果以及公司集中采购结果。
(二)采购领导小组
每次采购工作开始前,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具体领导采购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所采购专业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所采购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公司负责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采购导小组为临时机构,合同签订后即行解散。
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管理范围的评标标准及方法、评标日程安排和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推荐中标顺序。处理招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是公司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公司采购委员会例会。
2.负责制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3.负责对口协调集团工程物资技术管理部、招标公司。
4.负责上报、下达公司年度采购计划。
5.负责上报和转发由集团公司管理的所有专业的采购申请和采购结果。
6.负责组织煤炭专业的采购申请的审定,组织煤炭专业评标,评标时出现所有评标价格均超概(估)算时,均做废标处理。负责公司管理范围内煤炭专业采购申请的批复和所有专业采购结果下发。
7.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煤炭专业采购结果。
8.指导煤炭专业项目公司完成采购统计。
9.指导煤炭专业项目公司完成供应商管理工作。
10.指导和抽查煤炭企业的采购工作。
11.配合监察部协调煤炭专业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等问题。
12.配合煤炭专业评标专家入库建立。
13.会签各专业部门下发的采购申请批复。
(二)煤化工管理部、物流管理部、电力管理部各专业部门
1.负责本专业各类采购项目必要性的审查;负责指导和抽查本专业的各类采购工作。
2.负责审核汇总本专业年度和季度采购计划。
3.负责组织本专业的采购申请和采购文件的审定,以及公司管理范围内本专业采购申请的批复。
4.负责对口协调集团公司主管产业部门;向招标公司发送本专业所有与招标有关的文件资料。
5.参加本专业评标并由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在评标过程中担任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评标时出现所有评标价格均超概(估)算时,均做废标处理。
6.负责编制本专业采购结果汇报材料,并在评标结束3日内提交工程管理部。
7.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本专业采购结果。
8.配合本专业评标专家入库建立。
9.配合监察部协调本专业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等问题,并负责向采购管理委会汇报说明。
10.指导本专业项目公司完成供应商管理工作。
11.指导本专业项目公司的采购统计。
12.会签本专业由工程管理部上报的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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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察部
1.对公司相关部门履行招标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受理有关采购问题的投(申)诉,组织投(申)诉情况的调查,对公司系统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对公司系统内开展采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建采购监督人员库,组织对项目开展监督。
5.对公司采购委员会拟审议项目是否有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其他部门
1.生产技术部:负责煤矿项目各类工程施工、煤炭项目科技开发等相关咨询服务类和生产矿井消耗性材料采购必要性的审查;负责煤矿项目工程及科技项目和消耗性材料等的招标技术文件、技术方案等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2.机电管理部:负责煤矿项目各类设备、材料采购必要性的审查;负责煤矿项目设备、材料及安装工程等的招标技术文件、技术方案等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3.规划发展部:负责煤炭项目初设之前的地质勘探、咨询及可研编制等前期项目的采购工作必要性审查,负责煤炭项目初设之前的地质勘探、咨询及可研编制等前期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4.办公室:负责本部办公用品、家器具、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5.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管理范围外信息化建设及法律事务等以及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负责与招标行为有关的法律问题审核。
6.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及本部门业务方面的采购工作。
7.审计部:从审计角度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加公司采购委员会全部例会,并对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8.安全监察局:负责环保项目采购工作必要性审查,参与安全、环保设施及工程的招标文件等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9.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0.销售管理部:负责公司电煤采购和煤炭经营招标,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1.政治工作部: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2.证券资产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及本部门业务方面的采购工作。
第十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备。建立采购组织机构,明确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编制并上报年度采购计划和季度、月度滚动采购计划。
(三)组织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现场踏勘、采购答疑等。
(四)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申请、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为确保各招标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要求项目公司上报采购申请从OA系统到达公司的时间,属于集团公司管理标段,最晚不得迟于开标时间前3个月;属于公司管理标段,最晚不得迟于开标时间前2个月。
(五)组织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工作。
(六)负责按照审批后的采购结果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并上报备案合同工作,负责上报备案所有的招标结果。
(七)负责录入采购及合同信息,建立合同台账,进行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和供应商评级以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采购台账建立、结果统计分析等。
(九)做好采购的有关工作。
(十)指定监督人员负责集团和公司管理项目的现场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进行的采购公告、资格审查、采购文件发售等前期相关环节、开评标现场以及定标后的授标和合同签订的监督工作。
(十一)对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4工作日确定,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有关单位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从集团公司指定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需要的或临时选用的专家未列入评标专家库中的,按集团公司有关办法执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详见集团公司有关办法规定。
3.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评审权。
4.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合同签订后评标委员会即行解散。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时,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采购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中兼职。
(二)监督人员
1.所有招标项目均应指派监督人员。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由集团公司监察部委派,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由公司监察部在采购监督人员库中抽取。
2.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1)参加采购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采购的开标、评标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督。
(2)受理投诉,对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三)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具有相关资质,经集团公司、公司同意在公司系统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有关代理机构。公司系统内的招标,由XX招标有限公司统一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报送招标结果分析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采购条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采购计划
为增强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可操作性,采购计划实行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年度采购计划
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通知要求,分专业和管理范围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上报公司。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年度采购计划,规划发展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审定。
(二)季度计划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专业报送季度采购计划,工程管理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审定。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计划和审定,由各单位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自行审定。

第五章招标采购主要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申请
招标申请主要包括招标项目总体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和审查意见。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司系统内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如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批复文件应一同上报。
对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标段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邀请投标单位名单须一同上报。
(二)资格审查方式(公开招标时)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潜在投标人资质和条件的具体要求及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因素、标准和方法应一并上报,为避免挂靠资质,在设定资格条件时,原则上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项目主管人员和投标授权代表在本单位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企业财务账号。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明确招标拟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打分法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打分法时,须注明技术、商务、价格权重比例,以及技术和商务评价的评审因素及原则。
(四)上报招标申请时须将经审查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评标细则)和审查意见一并上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合同技术条件)由有关项目公司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和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项目公司编制,招标文件的汇编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五)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申请的审定(必要时可组织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负责汇总审定意见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时)或发售标书(邀请招标时)。
第十六条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同时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发布。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
(一)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资格预审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国XX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资格预审过程由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3.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4.经两次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
(二)资格后审
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资格后审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2.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次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现场踏勘
如有必要,招标公司或有关项目公司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九条  投标
(一)投标人须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满足投标项目的要求。
(二)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牵头单位,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项目不得转包;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第二十条  开标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由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可当场答复或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制作记录。
投标报价的优惠承诺,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第二十一条  评标
(一)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评标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二)需要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集团公司、公司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三)评标办法的选择与制定应贯彻集团公司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在采用综合打分法时,按照技术、商务、价格三部分进行评审打分,其中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为:服务类控制在35%~45%,工程类控制在45%~65%,货物类控制在50%~70%。
(四)开标后可拟定澄清文件,要求有关投标人书面澄清;必要时可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召开澄清会,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并形成正式会议纪要。澄清文件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发。所有澄清答疑均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答疑文件,作为评标依据,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印送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编制并提交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提出投标人综合排序意见。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定标
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召开公司采购委员会和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采购委员会和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投标人综合排序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评标结果经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确定预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及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公示期满后由集团公司相关产业部批复。对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评标结果经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经公示后批复。项目公司按季度汇总采购结果并从OA系统上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保函。
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和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项目公司上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
1.拟签订合同方不是集团公司和公司批复的中标人时。
2.合同谈判后的合同价超过中标价时。
3.主要内容或关键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存在明显差异时。
(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一)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招标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监督人员应同时出具监督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招评标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公司归档。

第六章 非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一)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或公司批准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
2.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4.两次招标失败的。
第二十八条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一)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二)经集团或公司批准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采购的货物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统一的。
2.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
3.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一)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二)经集团或公司批准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改、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因招标人需求引起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导致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第三十条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集团或公司审批后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做废标处理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集团化采购的重要和大宗货物由集团物资公司编制采购方案;其他采购由相关采购单位负责拟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主要包括谈判文件(项目概况、谈判须知、谈判程序、采购需求、资格要求、技术规范、评定供应商的标准和原则、合同条款及格式等)、潜在供应商名单等事项,公司管理的采购由项目公司编制采购方案。
(二)按管理范围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采购方案及谈判文件进行审查,按管理范围报各级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三)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谈判。
(四)组建竞争性谈判工作组。成员可由相关专业部门、项目公司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并由监察部门指派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五)竞争性谈判工作组依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应答文件分别与各供应商单独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在具体谈判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3.谈判工作组需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工作应在谈判工作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原则上按先技术、商务,后价格的顺序进行。
5.谈判工作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6.谈判工作组在最终谈判结果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进行评审,出具谈判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成交供应商意见,提交采购委员会批准。
7.采购方依据批准的谈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8.竞争性谈判采购采取资格预审的,应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及申请人须知等注意事项。资格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负责组建,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9.资格审查小组依据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完成资格审查评审报告。
10.资格预审结束后,采购单位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参加谈判。
11.采用资格后审的,需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由竞争性谈判工作组负责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集团化采购的重要和大宗货物由集团物资公司编制询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询价须知、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供应商的标准和原则等事项),公司的采购由项目公司负责编制询价采购文件。
(二)按管理范围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
(三)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四)组建询价采购工作组。成员可由相关专业部、项目公司、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并由监察部门指派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五)在具备询价采购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询价采购工作组对询价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通过集团招标与采购网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
3.询价采购工作组如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有疑问的,可以通过集团招标与采购网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澄清。
(六)询价采购工作组依据询价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原则上推荐满足条件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询价采购工作组出具采购报告,提出推荐成交供应商和价格意见,提交采购委员会批准。
(七)采购单位依据批准的询价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集团化采购的重要和大宗货物由集团物资公司编制采购文件,公司的采购由项目公司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二)组建采购工作组,成员由有关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三)采购工作组依据采购文件与被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出具谈判报告,按相应的审批流程批准。
(四)采购部门依据批准的谈判报告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或违反招标保密原则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未经批准而进行招标采购的;不按采购结果审核批复意见执行的;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罚,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对于不按此办法执行的企业,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按照规定上报招标计划、招标申请和招标公告的,或不及时上报影响工程实质进度要求的,或不按批复意见要求执行的,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给予扣分处罚,情节严重者企业分管领导要承担责任并将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项目公司参与评委人数超出规定要求的、评委打分明显带有倾向的、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评标结果并要求重新评标。
第三十八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的,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评标结果并要求重新评标。对于情节严重者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有权提出取消直接责任人在公司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监察部及公司监察部受理有关招标问题的投诉后,相关部门及单位应配合调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XX工〔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
2.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有关程序和上报文件格式说明
附件1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
序号
招标项目划分
招标类型
招标内容
集团是否参加评标
备注
火电






服务



1


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初设及以后)


2


主体工程监理


3


调试




工程



1


桩基


2


主厂房土建及安装


3


烟囱、冷却塔




货物



1


锅炉


2


汽轮机


3


发电机


4


燃汽轮发电机组


5


余热锅炉


6


天然气调压站、压缩机


7


磨煤机


8


吸风机


9


除尘器


10


给水泵


11


给水泵汽轮机


12


高压加热器


13


节油点火装置


14


机力通风冷却塔设备


15


翻车机


16


卸船机


17


堆取料机


18


胶带输送机


19


凝结水精处理装置


20


气力除灰装置


21


干式排渣机


22


捞渣机


23


循环水泵


24


主变压器


25


厂用高压变压器


26


启动/备用变压器


27


GIS


28


发电机出口断路器


29


分散控制系统


30


空冷岛


31


脱硫吸收塔(第一阶段)及烟道除雾器


32


脱硝催化剂


33


热网循环泵


34


热网加热器


35


主蒸汽管道

*
36


再热蒸汽管道(热段P22/P91)

*
37


再热蒸汽管道(冷段)

*
38


主给水管道

*
39


电力电缆

*
40


控制电缆

*
41


电缆桥架(含支架)

*
42


高压开关柜

*
43


低压开关柜

*
44


进口阀门

*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水电






服务



1


工程勘察设计(可研及以后)


2


主体工程监理




工程



1


导流工程施工


2


坝肩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


3


人工砂石骨料加工系统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


4


泄洪设施工程施工


5


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


6


帷幕及防渗处理工程


7


引水发电系统土建与金结安装工程


8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货物



1


水轮机


2


发电机


3


主变


4


GIS


5


发电机断路器


6


计算机监控系统


7


电缆(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特种电缆等)

*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风电






货物



1


风电机


2


塔架


3


箱变

*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太阳能






工程



1


总承包




货物



1


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其它新能源






工程
总承包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煤矿






服务



1


矿井初步设计(含铁路及洗煤厂)


2


煤矿监理




工程



1


矿井井筒施工


2


矿井主要巷道及硐室施工


3


洗煤厂建筑安装施工


4


筒仓及栈桥施工


5


铁路专用线建设施工


6


装车站建设施工


7


矿井采区剥离、排土运输(露天矿)




货物



1


采煤机


2


液压支架


3


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运输机


4


进口泵站


5


连采机(掘锚机)


6


锚杆机


7


梭车(运煤车)


8


铲车


9


综掘机及其配套设备


10


主运大巷破碎机


11


主井、大巷、顺槽胶带机及其配电控制设备


12


立井提升机及其配电控制设备


13


中央变电所及中央水泵房设备


14


主通风机


15


瓦斯抽放设备


16


地面35kv及以上变电站设备


1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


18


上仓胶带机


19


配仓刮板运输机


20


电铲


21


挖掘机


22


钻机


23


地面破碎转载机


24


20吨及以上自卸车(露天)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路港






服务



1


陆域堆场勘察设计(初设及以后)


2


码头勘察设计(初设及以后)


3


工程监理




工程



1


陆域形成及软基加固施工


2


桩基


3


码头及栈桥工程施工


4


生产建筑土建施工


5


工艺设备、辅助系统安装调试




货物



1


带式输送机


2


斗轮堆取料机


3


装船与卸船机


4


干式变压器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装备制造






工程






桩基施工





生产厂房建筑、安装施工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生产技改






工程



1


汽轮机通流改造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环保技改






工程



1


脱硫系统改造


2


脱硝系统改造





除尘器改造




货物



1


脱硫吸收塔主要部件(包括除雾器、喷嘴等)


2


脱硝装置




其他
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标段的招标














注:*——重要的或适合于集团公司集中打捆招标的服务、工程、货物。

附件2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有关程序和上报文件格式说明

根据《中国XX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的规定,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年度采购计划。对集团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集团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结果,集团公司相关产业部组织审定采购申请。对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外的招标,采购结果由项目公司上报备案。

一、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必须由单位的总经理或主管采购工作的副总经理签署文件。

二、采购计划上报

(一)年度采购计划

项目公司要通过集团系统办公自动化或相应的信息系统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年度采购计划表(格式详见附件2-1)上报公司相关专业部。

(二)季度计划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初前将下一季度集团直接管理范围和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计划,通过集团系统办公自动化或相应的信息系统上报公司相关专业部。

三、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和公司管理范围内招标的审定

(一)采购申请(含采购文件)

招标申请由项目公司上报。(格式详见附件2-2、附件2-3)。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申请由项目公司上报。(格式详见附件2-2、附件2-3),在上报招标申请时同时上报邀请投标单位名单。

采用非招标采购的,招标申请由项目公司上报。(格式详见附件2-4、附件2-5)。

(二)入围单位资格审查

入围单位资格审查表格式详见附件2-6。

(三)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按管理范围经集团采购领导小组或公司采购委员会和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后,由相关专业部批复。

四、采购结果备案

项目公司于每季度末的前一个月按照采购结果备案要求集中向通过OA系统向集团公司报备本季度采购结果。

附件2-1

年(季)度采购计划

二级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估算价
(万元)
上报采购申请时间
计划采购时间
招标方式(公开、邀请)
采购组织形式(委托、自行)
备注
金额
依据









































注明:

1.估算价是指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是参照近期市场价格估算的价格,并注明估算依据。

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采用委托招标的,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4.上报采购申请时间要比计划采购时间至少提前60天。

5.采购方式分为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附件2-2

招标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本期建设规模

工程批准文号

集团批复的本年度投资计划

本年度已发生的投资额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估算价
估算价依据
















































上报文件单位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

附件2-3

招标申请

一、招标项目总体概况: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本期规模、建设地址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准备工作情况概述。

二、本次招标内容、方式

(一)招标内容和估计价格(要注明估计价格的依据,如估算、概算、预算、近期市场价格)。

(二)招标方式: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三、资格审查方法

(一)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二)对潜在投标人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四、评标办法

(一)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二)权重设置(采用综合打分法时):注明技术、商务、报价的权重比例。

(三)详细评审因素及原则。

五、招标文件

上报招标申请时要将经审查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和审查意见一并上报,同时附上招标前期监督人员信息。

六、情况说明

(一)邀请招标情况说明(拟采用邀请招标时)

1.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原因说明。

2.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相关文件。

3. 拟招标段对技术、商务、投标方能力的主要要求。

4. 拟被邀请投标单位的名称、执行能力、业绩、在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价体系中的评级等情况说明。

(二)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预计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须予以说明。

附件2-4

非招标采购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本期建设规模

工程批准文号

集团批复的本年度投资计划

本年度已发生的投资额

标段名称
采购范围
估算价
估算价依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上报文件单位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
附件2-5
非招标采购申请
一、采购项目总体概况: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本期规模、建设地址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准备工作情况概述。
二、本次采购内容、方式
(一)采购内容和估计价格(要注明估计价格的依据,如估算、概算、预算、近期市场价格)。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他。
三、资格要求
(一)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二)对潜在供应商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四、评审办法
(一)评审方法:最低价法、综合打分法或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二)权重设置(采用综合打分法时):注明技术、商务、报价的权重比例。
(三)评审因素及原则。
五、采购文件
上报申请时要将经审查的采购文件(含公告)和审查意见一并上报,同时附上前期监督人员信息。
六、情况说明
(一)非招标情况说明
1.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原因说明。
2.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相关文件。
3.对技术、商务、投标方能力的主要要求。
4.拟被邀请供应商的名称、执行能力、业绩、在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价体系中的排名等情况说明。
(二)采购工作组组成情况说明。
附件2-6
入围单位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标段名称
报名单位
入围必要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
单位
 名称
企业
性质
注册
 地点
资质等级
体系认证
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不合格原因
审查结果
(公告要求)
(公告要求)
(公告要求)
(公告要求)













































































委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注:企业性质分为:国有企业、三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注册职业采购经理CPPM认证优势

l 一次培训,两个权威机构双认证。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获得美国采购协会与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双重认可的国际采购资质CPPM认证。

l 美国采购协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美国认证协会权威认证公示,为您职业发展保驾护航。

l 专为采购从业人员量身定制的课程:系统性、 实效性,为采购从业人员提供清晰的管理框架和工具。

l 强大的师资队伍:APS授权讲师,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采购管理人员联袂执教。

劳社厅函【2005】001号文件批准注册职业采购经理CPPM证书在人社部注册,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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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职业采购经理CPPM证书

CPPM证书查询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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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职业采购经理CPPM证书是经人社部注册备案,证书信息在人社部官网(mohrss.gov.cn)统一公示查询,查询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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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登陆人社部官网,点击服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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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点击 页面右下角证书查询 进入下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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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点击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进入下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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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查询框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即可查询证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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