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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业索赔“条形码”类处置方法,附答复模板

 moyurw 2024-05-10 发布于甘肃

提醒

   写在前面:很久不写原创文章了,最近又开始写了几篇,不是不想写,原因是本号每每发布原创文章就经常被投诉,前不久又被投诉了,一般来说读者是不会在意原创和不原创的,在乎原创的只有一种'可能'和一种'人'。 那种'可能'就是同行业的公众号,想不费吹灰之力偷偷“转载”别人辛苦原创文章的市场监管领域公众号;而这种'人'就是心里很灰暗的人,具体是谁就不点名了,毕竟做市场监管领域微信公众号的不多,心知肚明,本号原创标识被取消后,你第一时间就转载,不能你还能是谁,有本事自己原创文章,不要做一些偷鸡摸狗到处乱举报的事情,偶尔让你利用漏洞举报成功而已。转载而不留下原作者的信息,这种行为是难以接受的,但是不可打压到本号的创作热情!

   补充说明一下:因为本号的文章原创声明,其他号如果想转载本号文章,需要通过后台申请,然后本号同意以后才可以转载已经声明原创的文章,这个也是微信平台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一种规定。另外一种就是两个公众号之前互相开通了“白名单”,可以随意互转对方公众号的文章。

    市监与法公众号永远是大家互相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本号已经建有执法交流4个、投诉举报处理交流群2个、广告和知识产权交流群1个、年报交流群1个、特种设备监管交流群1个、药品和医疗器监管交流群1个、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交流群5个,都是经过验证执法证等进群的执法人员,共计3400多人,部分群还有空位,可以扫描文章底部的二维码发送验证信息(为了确保群里都是执法人员,请拍照执法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材料发给小编)小编会在24小时内验证,然后拉进群。

先啰嗦这几句,还是言归正传吧,针对近几个月来,很多执法同行和粉丝留言比较集中比较多的话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希望多大家有所帮助。

一、投诉举报人称:本人为了生活需要,于2024年4月27日收在某某市某魔偶超市购买了一袋纯手工红薯粉条2000g,条码为69314933XXXXX,买回家以后,经查询该条码编码信息、企业登记名称与食品外包装信息不符,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超市赔偿被人损失,不足一千元的安装一千余赔偿,如果调解不成,请转成举报,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规定奖励投诉举报人,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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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遇到此类投诉举报,其实处理起来很简单

    很多执法人员特别是年轻人,由于接触这类的问题比较少,甚至都不知道用那部法律法规去处理这个投诉举报,再或许面对生冷的法律条款,不知道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调整,往往一接到投诉举报发现不是自己熟悉的领域而头疼不已。

    市监与法认为,市场监管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差不多有660部,想要完全熟悉掌握几乎是不可能的是,很多监管工作,特别是处理投诉举报都是靠经验和不断学习才能有效提高自己水平的。一是自己多看法律知识、二是多看有关公开的案例、三是可以进全国执法、投诉举报处理交流群等交流,群里都是一样热爱学习和回答分享的“难兄难弟”,以前是全国工商一家亲,现在也不会缺“全国市场一家亲”,群里交流的氛围确实感谢良好!

(一)产品条形码有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投诉举报中常见的问题,分类介绍

1、投诉举报生产厂家的处置方法

1.1对于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是生产厂家,经验核实以后厂家存在使用伪造的条形码、使用其他条形码、使用已经注销的条形码等情况的,可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如下: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1.2,如果商家违法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可以考虑《行政处罚法》和总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不予以处罚,但是要慎重考虑。

2.投诉销售商和零售商的处置方法

2.1如果投诉举报人,投诉的是经销商或零售商,比如超市等售卖的商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如上述案例,那么指导人员不要轻易就去判定超市违法行为就必须立案处罚,然后忙碌碌的去组织商家开展调解,甚至为了息事宁人,暗示或者强迫商家赔偿“职业索赔人”,然后要求“职业索赔人”撤掉投诉单。且不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市监与法还告诉大家,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上一篇文章,市监与法已经说过,投诉单撤销并不代表违法行为就灭失,在这里不在累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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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因条形码问题,市监与法都不主张给商家施压从而完成调解工作,也不会直接处罚商家,毕竟这个虽然不属于“标签瑕疵”,但是也很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销售者进货时查验了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以及履行其他进货查验制度(比如食品查验了合格证、厂家和经销商“两证”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完成可以不处罚的。

       在日常处理投诉举报的过程是,执法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销售上履行了进货查验以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管过错就不应该处罚,否则会引起商家不必要的复议和诉讼,而且败诉的风险极大。因为:《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涉及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都有这样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部涉及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都有类似规定,这里不一一列出,需要的请加本文最后面的二维码索取)

   提醒:不处罚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提醒各位执法人员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有很多种,但是建议做好录像或者记录,避免以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 详细大家经常使用,如果操作,这里不在累赘,你懂的。

2.2下面,分享一下  举报销售商(超市等)回复模板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模板)

市场监管(2024) 号

某某某:

    我局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你关于2024年3月22日在XX超市购买了一袋纯手工红薯粉条2000g,条码为69314933XXXXX,经查询该条码编码信息、企业登记名称与食品外包装信息不符,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举报。

     经核查,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产品合格检测报告,且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告知。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如果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那么就涉嫌违法

   处罚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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