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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法官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吗?记住两大原则。

 灵荣轩书斋 2024-05-10 发布于北京

在法庭上,当事人的自我陈述是不可避免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

书记员在开庭时记录的庭审笔录内容当事人发言的部分便属于当事人陈述。另外,书记员未记录下的,法官在庭审时听进去的部分也属于当事人陈述。

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两者皆重要。前者可以作为法官在裁判时援引的内容,后者可以影响法官内心的确信。而后者往往是很多当事人担心的地方,譬如自己表达能力不足,或者律师表现不够好,是否会影响案件结果。

这一点,笔者结合自身的代理经验来看,可以认为不用担心。譬如劳动争议案件,笔者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时,经常见到劳动者在另一边表述不清。此时裁判者会耐心的予以疏导和解释,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总结或理解不明的情况。当然了,不排除有极少个别的裁判者自身水平不高等原因。

显然当事人在缺乏律师专业指导的情况下,对于裁判者的前述行为,即总结和理解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和认识错误,甚至由于紧张过度而出现失常的现象,因此当事人一定要仔细斟酌和判断,切勿盲目答应。

另外,即使当事人说得再多,也未必能够打动法官的心,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或书面材料予以辅佐。而且对于庭后补充的书面材料,在缺乏专业指导或经验的情况下,由于逻辑不清,法官也很难做到逐字逐句精读或正确理解。因此,部分采信已算是不错的结果了。

那么对于当事人陈述,裁判者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陈述对已有利的事实。

对于这部分裁判者会将当事人推定为坏人,故说话的可信度并不高,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为真实,需要依赖证据、对方当事人的自认、法庭调查以及前后陈述逻辑一致的连贯性。

当事人陈述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法官则往往倾向于认定为真实,更容易被采纳。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打过官司、缺乏律师指导的当事人,他们更容易在不经意间作出不利于自身的陈述。如上所述,特别是在法庭上首次出庭或二次确认、法庭调查时,这种情况更为常见。这样的陈述,在法律上被视为自认,对当事人自身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为什么说是倾向和更容易而不是一定?因为客观证据不会说谎。

上述这两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因此,即便当事人在庭审上表现欠佳,无意中泄露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主动承认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裁判者也不一定会做出不利的判决,但这样的陈述可能会削弱己方的立场,有导致裁判者对案件作出不利于己方判决的可能性。

综上,在法庭上避免作出不利的陈述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

  • 充分准备

  • 保持冷静

  • 认真倾听问题

  • 避免猜测和假设

  • 注意措辞

  • 尊重法庭和对方

  • 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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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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