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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银行卡,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治墨之剑 2024-05-11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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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收受银行卡,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7年至2017年,李某利用担任某县成人中专校长、某职业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住宅楼开发、工程承揽、事业编制教师招考、职称评定推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万元。

其中,李某分别收受魏某、王某以本人名义开立并存有30万元、20万元的银行卡。案发前,魏某、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卡挂失并各取走10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该50万元系受贿犯罪既遂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受贿人收受行贿人所送银行卡并获取取款密码,已实现对银行卡内钱款的控制,成立犯罪既遂。

行贿人在受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失并取走卡内钱款,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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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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