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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是什么?申请采矿权需哪些报告?采矿权申请如何办理?

 昵称华明房产 2024-05-11 发布于安徽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

新立

延续

注销

变更

要求

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采矿权人名称

转让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1.附电子报盘。

2.转让采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申请: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转让采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书。

2.新立申请: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油气矿业权人还需提供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非油气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延续申请:非油气提交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油气提交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4.注销申请:非油气提交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油气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5.变更申请:非油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油气提交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5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仅适用于非油气

按本通知及附件5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审批登记的除外)

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仅适用于非油气

1.新立申请:仅限于外商提出申请的。

2.延续申请: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3.变更申请: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7

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仅适用于非油气

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应有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8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延续申请: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10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仅限于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的情形。

2.新立申请(仅适用于油气):需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11

三叠图

仅适用于非油气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探矿权范围(或招拍挂出让范围、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2.新立、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申请:仅适用于油气,油气申请项目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4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复印件)

仅适用于非油气

1.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2.新立申请:提交原件。

15

勘查许可证

1.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2.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申请(仅适用于油气):需提交勘查许可证。

16

协议出让申请材料

仅适用于非油气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

17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仅适用于非油气

18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19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20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5年证明材料。

21

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22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23

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油气

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24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油气

25

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

仅适用于油气

注:

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需提交的资料。

2.申请人需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

3.除特殊要求外,纸质文档都须提交原件。复印件若为多页,需在首页、骑缝加盖申请人印章;若为单页,需在页面加盖申请人印章。

4.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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