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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境界】艺术与美学 | 论“审美”的七种境界

 灯下悦读 2024-05-1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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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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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美”的七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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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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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文学院 上海 2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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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于《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约2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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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审美的认识,不是一种一元论或者本质论所能解决的,应当寻求一种有限多元论的立场。我们不应以“一种”现代性的审美观否定“其他”的审美观,而是对人类的审美行为进行一个综合式的梳理,而这个梳理应当有一种包容性,但又具有指引性。“包容”就意味着多元化,但“指引性”又要求给予方向,也就是理想或者最高价值,这显然与后现代的去中心化与混杂性观念是相冲突的;同时,指引性意味着,必须在多样性之中进行价值评判,给出价值的层级,当然也要给出评判的尺度,这显然与当代文化中的多元与平等观念相冲突。现在需要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要能保证“超越性”,也要能保证“多元性”;既要保证理想性,又要保证平等。这就要求在各种审美行为之间,应当有一种层累式的关系:彼此不能分离,彼此相互有别,彼此又有先后。这可以成为处理“审美”这种人类活动的文化、时代、民族差异问题,但必须要先回答两个问题:审美的诸种样态是不是可以进行价值化的层次划分?如果可以,那么审美的各层次应当按什么样的原则进行排列?在审美中,一种理想的模式应当是这样:承认审美可以是多种样态的并存;承认任何一个独立的个体有权利选择处于“并存”之中的任何一种审美观为自己的审美观;最后,承认并存之中有一种级层关系,承认低层向高层的进步与超越,并以引领“进步”与“超越”为划分层级的目的。对这种理想模式的认识,源于中国哲学中“境界论”。

“境界”这个词在近代中国的学术语境有特殊的意味:当我们说某种思想或者某个人的行为“境界高”,或者某件艺术作品“境界高”时,“境界”这个词是对我们的生命、生活、技艺、思想、道德等是否从庸常状态中走出来的评判,本质上是对庸常状态的“超越”。“超越性”是指超越了什么?冯友兰对于“境界”一词的使用,最具有启发性。境界在这个判断中,是指思想觉悟与精神修养,境界的高低取决于认识上的“差异”,而差异的根源在于人对宇宙人生的觉解程度,也源于人的一种内在的更高意志。冯友兰的论断是一种把本体论、认识论与人生观相结合的尝试:主体对于本体的认识程度有差异,会形成主体的不同的人生观。冯友兰把这种差异概括为四种并列的境界:“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这些形态之间是并列的,但“并列”并不意味着价值上的相同,而是以这样一种原则处理差异:诸种差异之间并不相互否定,但有一种线性的超越性关系可以把诸种差异串在一起。

这意味着,在各境界之间和各境界之内,包含有一种“肯定性的超越”,这种肯定性的超越不是辩证意义上的扬弃,而是对于对象自身价值的肯定,“肯定”有两重内涵:其一,对象的价值是不可取代的;其二,对象的价值是有独立根据的。“肯定性超越”中的“超越”体现在:还有更高的意义与价值值得我们去追寻。把这种肯定性超越用在对于审美研究中,那就意味着:无论是审美功利主义、审美自然主义,还是审美道德主义和非功利性的审美,诸种审美行为和审美观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都值得肯定,但仍然还有更值得追寻的。

这种“超越性”正是冯友兰在对诸种境界进行“高低”评价时的尺度之一。“境界”应当根据什么尺度来进行区分?冯友兰先生除了根据“世界的大小”之外,还给出了一个主体性的尺度。这个尺度和审美观念之间,有一种深刻的联系。冯友兰的尺度是——“真我”!

真我的尺度在于“我”达到的“自由”的程度,这个程度也是评判“境界”之高低的尺度。这个尺度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我”对于世界的认识,从能够提供感官满足的局部的小世界,到无限的大世界,由此决定“我”的心胸与眼界;另一部分是“我”的心灵的自由程度,从自然境界的“无我”的不自由状态到天地境界中的达到天地与我为一的“忘我”的状态。这就构成了“超越性”的两个维度:认知的维度和自由的维度。这两个维度的统一,构成“超越性”意义上的“境界”的内涵。这个内涵对于解决“审美”行为的多样性,解决本体论美学、认识论美学与主体性的生存论美学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问题,提供了一种理论契机。

“审美”这个行为,根据其对象的差异和心灵自由的程度,可分为七种境界:审美的第一种境界是对对象之质料的“感官感知”。此种审美,对于对象的感知的被动性最强,而对自由精神的呈现最弱,可称之为“品鉴之境”。审美的第二种境界是对对象之形式的“形式直观”。此种审美,对感性的直观能力和先天能力要求高而对精神的自由表现要求低,因此在精神之自由度上高于品鉴之境的,可称之为“直观之境”。审美的第三种境界是对对象进行的“情感体验”。对世界的体验及其效果之一的情感,远比直观更主动,也更具有主体性,更能呈现主体精神的自由,因而它略高于直观之境而可称之为“体验之境”。审美的第四种境界是对象之“真理性”的认知与判断。这是一种认知主义的审美观,体现着理性对对象之“客观合目的性”的把握,按黑格尔的说法这种审美观呈现着人的自由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情感体验仍然有被动地接受刺激的一面,而真实判断却是人的理性所进行的主动的判断,这使得美的真实的审美观在境界上高于情感体验的审美观,但毕竟客观合目的性判断本身是不自由的,是受对象自身内在的目的性所约束的,因此还不是审美的最高境界,它可以称为审美的“求真之境”。审美的第五种境界是对世界之“理想状态”的追寻与反思。这种审美,本质上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对对象的完美状态的预设之上的,是人按自己的“理想”对客观对象的合目的性判断。这种审美观体现着“审美”之中对事物的理想状态的反思,这种判断中,还包含着一种建构性,在按照我们自己的美感与功能需要,设定对象的完美状态。因此,对完美之境的追寻,高于真实判断。审美的第六种境界,是“感悟之境”。在审美中,我们不仅仅是在品味质感,把玩形式,体验情感和反思意义,我们还在领会与感悟这些因素中所传达出的“气”与“韵”、“神”与“采”。这种独特的东西,是审美对象所具有的“精神”。这在中国的美学术语中,可以称之为“感”。在西方的美学术语中,被称之为“审美理念”。它们具有一种二重性:既是感性的,又是超感性的。它们通常成为艺术的主题,成为审美的真正对象。这种精神性内涵的感悟,体现着我们的心灵既感知对象,又超越于对象的自由状态。它是审美中最能体现主体自由的境界,可称为“感悟之境”。审美的最高境界,是“澄明之境”。这个词是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中用来表达对“林中空地”的存在论意味之阐释的,它被现代美学家们所接受,源于现象学家们对于通过“纯粹主体”、通过“纯粹直观”而达到的“对象的纯然显现”的肯定。“澄明之境”这个观念魅力在于,它把审美这样一种主体性的观照与投射活动,转化为主、客体在审美中达到各自的本真呈现与物我合一。在这种审美状态中,东方的形上体悟与西方的存在之思,在主体与世界的纯然自在之中达成默契,这意味着双方都认为这是心灵愉悦的最高状态,也是最自由状态,因而,这就成了审美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

审美在这七个层次分别具有超越性,是以对反思愉悦的追寻超越对象的实在性。审美这七个层次,有一种内在的肯定性超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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