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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那些事儿!

 文俊企鹅 2024-05-13 发布于江苏

我们在办理跨境业务时,一般需要先区分业务类别,判断能不能做,然后再考虑该怎么做。一项跨境业务能不能做,大多时候取决于是否获得监管的行政许可,即有没有完成相应的核准或登记手续。在我国跨境贸易及投融资高水平开放的今天,需要核准的项目越来越少,我们遇到的更多是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业务,我们将分两期就这些需要在外汇局办理的实行外汇登记管理的业务来聊聊这一话题。

(已下放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暂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本文纲要

一、经常项目业务

(一)名录登记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三)收入存放境外登记

二、资本项目业务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

(二)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三)外债登记

二、资本项目业务

(四)内保外贷登记

(五)外保内贷履约登记

(六)境外放款登记

(七)境外上市登记

(八)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九)ESOP登记

(十)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十一)QFII(RQFII)资金登记

一、经常项目业务


(一)名录登记

银行(或支付机构)在为进出口企业办理资金跨境收支时,需要先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名录,也就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这个名录是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后获取的。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的,企业还要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就是根据对企业的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具体来说,就是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外汇局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与企业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银行版和企业版查询企业名录。但不是所有外贸企业都需要办名录,年度货物贸易收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需要关注的问题

1.怎么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及超过18万美元且不足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2.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不需要,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

3.支付机构本身也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在完成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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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C类企业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业务,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对于退汇时间间隔在180天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实行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改革试点企业免于在外汇局登记,可到银行直接办理。银行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

(2)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如果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B类企业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前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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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存放境外登记

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机构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开立用于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所需材料主要有: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还需提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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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关注的问题

1.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手续。

2.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确定企业存放境外规模。境内机构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3.企业如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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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项目业务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币或人民币,通过在我国境内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的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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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如之前还未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主报告人还应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其录入主体信息。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2.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报告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主报告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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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于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按存托凭证发行或交易地点的不同,存托凭证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全球存托凭证(GDR)、中国存托凭证(CDR)等。

举个例子:A国某公司(发行人)为使其股票在B国流通交易,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本地某中间机构(通常为银行,称为保管人)保管。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境外某金融机构(存托人)签署的存托合同,存托人成为这一部分股票的名义持有人,也是公司的名义股东。之后,存托人在B国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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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按照发行方向的区别在我国主要分为CDR和GDR两类,CDR是中国存托凭证,是境外上市公司(含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在我国境内A股市场发行的DR;GDR是全球存托凭证,是我国A股上市企业到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DR。

什么是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呢?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跨境转换机构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简称兑回),主要分为境内和境外转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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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汇局要求,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的,应向外汇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其中: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外转换机构通过其境内托管人办理;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内转换机构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境内转换机构办理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凭登记凭证可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人民币/外汇),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汇兑等业务。


(三)外债登记(高水平开放试点在银行登记)

境内银行或非银行债务人在直接借用外债或境外发行债券时,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及变更登记。

2019年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管理要求,企业在办理完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时,即可同时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可按照企业净资产2倍的金额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在登记额度内可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购结汇等手续。这一试点已经在北京中关村、大湾区、上海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开展。 

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如有)。

(5)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企业应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所在地外汇局签发《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022年1月,国家首次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今年12月中旬,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扩大到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需要关注的问题

(1)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没有及时办理外债登记的,须按以下原则补办外债签约登记:

A.企业补办外债登记时,已实际形成对外负债的(境内机构境外发债的除外),补登记金额仅限于实际承担的债务余额,除提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

B.外汇局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将移交相关外汇检查部门后再补办外债登记手续。

(2)境内企业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占用境内借款人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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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保外贷登记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1.签约登记

担保人如为银行的,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3)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4)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供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如果非银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证明无履约倾向的,外汇局为其办理补登记;否则,外汇局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2015年3月起,为满足内保外贷业务发生频率较高(预计每年需登记的内保外贷笔数在15笔以上)的企业需求,外汇局开始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地开展内保外贷集中登记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

非银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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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核实担保人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对应担保合同责任是否解除等情况,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内保外贷控制信息,确认符合内保外贷注销登记要求后,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注销手续,在担保人《内保外贷登记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担保人复印件,原件留存。

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其中,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因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纳入该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2021年1月,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根据公式: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

如果超过5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该比例恢复到50%以内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部分试点地区系数为80%,后面境外放款章节详述)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的,应办理相应的ODI登记。

2.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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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如果发生了境外担保履约,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需要向外汇局提供的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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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才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需要关注的问题

1.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直接占用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由此造成企业外债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处理。

2.选择“投注差”模式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如外债额度不够,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处理。

3.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银行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如果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银行需要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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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放款登记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企业可以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股权关联关系企业,是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银行。也就是说,境外放款收回本息后,放款人可到银行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银行在核实企业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本息回收情况后,在资本项目系统中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2.2022年1月,上海临港、广州南沙、海南洋浦和宁波北仑开展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境外放款上限提高至0.8,即:试点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0.8倍。

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如果超过8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该比例恢复到80%以内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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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符合条件、备案措施等监管要求。

境内公司原则上应在境外发行活动(含行使超额配售)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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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需要关注的问题

1.根据2020年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境内公司完成境外上市登记后,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一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无开户银行、账户数量限制)或资本项目一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首发(或增发)、回购等业务的资金收付和汇兑。

今年12月初,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纳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可以直接结汇,这在账户使用上放宽了境外上市的资金使用。

对于已经在银行开户的相关账户,原则上不要求强制关户,如企业确有需要有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可在审核后,将原“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中资金原币划转至新开立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同时向外汇局报送账户、划转数据。

2.境内公司发生如下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1)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或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证监会批准进行H股“全流通”的;

(2)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3)境外上市(含存托凭证)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4)回购境外股份;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5)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6)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

(7)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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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2001年5月,证监会出台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失效),允许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2013年6月,外汇局据此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购汇等监管法规。

到了2020年1月,国资委整合、修订以往的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监管机制,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各主体管控责任、强化套期保值原则、实施分类管控、细化风险管控要求、严控操作关键节点、强化监督检查。

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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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中央企业(含其成员公司)应在取得证监部门、国资委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2.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

3.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

 ★需要关注的问题

1.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2.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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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股权激励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涉及两个方向的股权激励模式,即: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需要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和境外受托机构统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一般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不一定是总部),该机构的选择同时决定了相应的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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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持相应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①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②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纪要等;

③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④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境内代理机构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

 ★需要关注的问题

(1)一家境内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个股权激励计划,但须分别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并分别开立相应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各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

(2)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3)注销登记后,境内个人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境内个人可凭原业务登记凭证到原境内代理机构所在地银行办理股权后续出售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调回的外汇资金可保留在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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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外籍员工主要包括:①港澳台员工、②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③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统一办理登记:

①书面申请(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拟汇入金额等),并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②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

③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用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其境内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将资金结汇后划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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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籍员工需要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汇出或购汇划转的,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①业务登记凭证。

②外籍员工身份证明(外籍员工身份证明应当与境内上市公司办理登记时,在《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中填写的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一致)。

③证券公司出具的股权激励项下外籍员工境内交易证明文件或证券账户红利股息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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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
境内个人可直接到其户籍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
2024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明确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如何进行补登记。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设立SPV办理补登记有两个主要前提:
  • 一是居民个人已经对SPV公司进行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注册费用除外),
  • 二是存在合法或潜在地返程投资构架。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申请补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向外汇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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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仅为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补登记。登记时需在备注中注明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的名称、所在地等相关情况。需要注意,补登记时如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也就是在补登记前要给予处罚。

2.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ODI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须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如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先行处罚。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有其他出资,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范围。

2.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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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QFII(RQFII)资金登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RQFII),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币或人民币,通过在我国境内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的制度。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根据2020年央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2号公告《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注意,这里已无需向外汇局申请QFII额度,仅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今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登记制度再次得到简化,明确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由主报告人(托管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同时也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账户代码为2410)。

2.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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