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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管理办法

 yi321yi 2024-05-13 发布于江苏

第一章 前言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物料及产品的识别标识、状态标识的定义、分类、颜色运用及粘贴要求。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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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定义

第一条 识别标识:用于对每个或每批物料/产品的唯一识别标记。其目的是防止不同类型物料/产品混淆误用,在必要时可以追溯。

第二条 状态标识:用于正确区分和管理物料/产品所处的检验状态。其目的是确保只有合格的物料才能投入生产,只有合格的零部件才能转入下工序,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发送顾客。

第三条 旧制品标识:用于区分新、旧制品状态的专用标识。其目的是指引旧制品正确使用,防止其被误用于技术允许范围以外的场合,在必要时可以起追溯作用。

第三章 各单位职责

第一条 质量部负责对所检验的外协外购物料进行状态的标识,对有追溯要求的物料/产品进行标识及记录。

第二条 各车间负责对生产中产品的名称规格、检验状态进行相应的标识。

第三条 物流部负责各仓库物料及成品的名称、规格、检验状态等进行相应的标识。

第四章 标识分类

第一条 物料/产品识别标识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标识时间及编码等。

第二条 物料/产品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待检或待处理、不合格。

第五章 颜色在标识中的运用

第一条 物料/产品状态标识、旧制品标识以颜色表示。颜色与状态对应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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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料识别标识的规定

第一条 检验合格入库的物料,仓管员以“绿色标签”作为合格物料在仓库内的识别标识。

第二条 生产现场的各类物料均以区域、标识等方法作为识别标记。

第七章 物料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一条 入厂的外协外购件,由仓管员接收后,作“待检”标识。

第二条 检验合格的物料检验员在“待检”标识上加贴“合格”标识。

第三条 检验不合格已同意办理选用、降级使用的物料由质量部清除红色不合格标识并贴“紫色”降级使用标识。

第四条 检验不合格的物料,检验员在“待检”标识上加贴“不合格”标识,仓管员作好隔离,按管理办法进行退货处理。

第五条 生产过程中工人自检后判定的不合格物料,应用红色标签写明不合格原因并贴在物料缺陷处,并将不合格品放置到不合格区域,避免混入合格品中。

第六条 质量部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判定的不合格物料,应用红色标签写明不合格原因及做好检验记录,同时将不合格品放置到不合格区域,避免混入合格品中。

第七条 物料的状态标识也可以用区域来划分,即合格区、不合格区、待检区及待处理区,在规定区域内的物料,可由一张标识进行标注。

第八章 旧制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 旧制品标识粘贴要求:若旧制品通用且为合格物料,只需粘贴绿色合格票;若旧制品通用但为不合格物料,只需要粘贴红色不合格票;若旧制品不通用,合格制品粘贴黄色新、旧制品不通用标识;若旧制品不合格,直接粘贴红色不合格票。

第二条 当物料发生技术更改时,各部门对应仓库的旧制品库存应及时进行处置,需报废的旧制品应做好红色不合格标识,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于可以过渡使用的旧制品,应根据过渡品处理意见准确的粘贴标识,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条 对于库存的待过渡旧制品,物流部、上游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对应更改单给出的信息及下游单位的领料人员应明确交接生产信息进行发放,做到准确发放、领用,严禁出现忽视、违反标识指引信息发放和领取旧制品物料的情况。

第四条 生产制造环节,生产操作人员如发现所用物料包装上贴有旧制品标识,应仔细核对标识上有关的指引物料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对应标识信息准确发放和使用旧制品,严禁出现忽视、违反标识指引信息使用旧制品物料的情况。

第九章 产品静态时的识别标识规定

第一条 各车间加工完毕的产品,必须要有完工标识。

第二条 未完工的,但处于静态中(即中断加工)的产品,必须进行未完工标识,避免物料被异常传递。

第十章 产品动态时的识别标识规定

第一条 产品由一个车间转送至另一个车间时,转送之前须对产品进行标识,接受人同步需要确认产品的相关信息,确保接受的产品为合格品。

第二条 产品由仓库领出时,对于订单发料的物料,发料人须确认物料有状态标识,确保不合格物料不被使用。

第三条 由组装车间退回仓库的物料,必须进行标识,标识应注明生产班组、规格型号、物料名称、物料编码、数量、生产厂家、退料时间、退料原因。

第四条 由组装车间转入成品库的成品,必须进行标识,标识应注明生产班组、订单号、产品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时间、是否检验合格。

第十一章 产品的状态标识规定

第一条 各配套车间以标贴、印章、分区等有效方法显示自制件的检验状态。

第二条 各车间须确保本车间内在生产过程自检、互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被标识、隔离。且不合格品上有不合格原因的标贴。

第三条 检验员负责对检验过程中判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标识,并监督车间进行有效隔离。

第四条 产品的状态标识也可以用区域来划分,即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及待检区,每个区域要有显著的标识区分。

第五条 物料/成品标识的分类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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