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交易的核心,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对方伪造、私刻、擅自加盖印章,或者有签名无盖章、有盖章无签名等情况,从而就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引起大量纠纷,不利于交易顺利开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对异常人章关系及其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真人假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三种情形。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针对企业缔约过程中涉及印章的多发高发风险情形,“对症下药”提供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企业提前防范缔约风险。 企业在签约过程中的关注点需从“认章”向“认人”转变,即核实行为人(即签章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这就要求企业在缔约前审查对方行为人身份和权限。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盖章之时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亦或超越其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虽在合同上加盖企业印章,但事后该企业以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定能代表企业吗? 风险:不一定。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无需企业另行授权,即可代表企业。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或者决策机构(例如董事会)进行决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代表权是受限的。若合同相对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该合同不对企业发生效力,企业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典型的例子如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委托代理有什么风险? 定义:委托代理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例如企业可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 风险: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对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明确约定。而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但未经企业认可的,则该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职务代理有什么风险? 定义:职务代理指企业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负责企业业务的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在商事领域,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如下: 首先,委托代理一般是一事一授权,而职务代理一经授权可反复多次适用;其次,委托代理的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而职务代理的权限则以日常交易为限,重大交易仍需获得特别授权;再者,委托代理情况下的无权代理,企业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职务代理情况下,企业仍需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企业对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选任监督责任。 风险:企业工作人员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涉及事项存在以下情形时,则视为该企业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1.核实行为人的身份 综合考虑合同内容,明确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代表企业签订合同。若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则涉及身份核实,具体如下: 2.核实行为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 主要确认行为人是否为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具体如下: “真人假章”主要指行为人是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印章,主要包括: 在司法实践中,代企业缔约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确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合同也体现企业的真实签约意思,而部分企业为逃避合同责任,故意加盖假章,并在事后主张合同对该企业不发生效力。 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企业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一方面,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可通过前述方式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并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另一方面,还需审查所加盖印章的类型和真伪,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有人无章”指的是合同书上虽然有行为人的签名,但未加盖印章。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在事后以未加盖公章,系行为人擅自签约为由,主张签约是行为人个人行为,从而否认合同对企业发生效力。 在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且在订立时并未超越权限的,即使未加盖印章,合同依然对企业发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若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则合同因不满足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建议: “有章无人”指的是合同书上仅有盖章并无行为人的签字。“有章无人”按照印章的真假,可分为“真章无人”“假章无人”。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合同书上的印章系行为人伪造、私刻,否认合同效力,或者认为印章系行为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加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加盖印章确认为假章的,如前所述,若不能确定印章系何人所盖或与何人磋商缔约,证明该行为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合同,自然合同不对企业发生效力;合同加盖印章确认是真章的,在不能确定行为人时,因无法适用代表或代理制度,合同亦不成立。 如果能够确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无论其所加盖印章的真伪,该合同都对企业发生效力。 建议:一方面,企业在签约前通过前述方式核实对方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并督促行为人在加盖印章的同时签字确认,完备签约形式。另一方面,企业在印章管理方面,加强对印章原件的保管,可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用印,留存用印记录和用印文件副本,建立健全用印审批程序。 附法律规定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上海一中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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