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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辩证法

 潘海露 2024-05-14 发布于江苏

前 言

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是以对自身以外所有外界物的否定运动为自己的存在保证。作为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人能够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对于自然界的优势和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最初仍然只是意识中的可能的自由。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还必须能够摆脱外界自然的束缚,在人所能掌握的范围内成为自然的主义的时候才是现实的。这个过程是人类与自然的搏斗并战胜自然、掌握必然的过程,也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并征服自然的过程。

如果用黑格尔“神秘”的辩证法的语言来叙述,那就是抽象的自由地实现,现实展开的进程却是自由本身的外化,即是由抽象的统一进展到矛盾对立,并由矛盾的对立斗争再返回到统一,经历过这个过程达到的自由已经不再是抽象的,而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本身则不过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劳动从统一到异化,再回归到统一的过程。对这个过程的全面理解并以理论的形式进行全面地阐述,理论的系统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由从抽象到现实的回归的过程的先验化,用以指导实践。

如果不作详细的历史探讨,即就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法的来说,问题只不过是要求我们去理解人类劳动异化本身的进展导致的人类劳动本身从分散到结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被扬弃的过程。

因此我们对于劳动产品变为商品,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就不能单纯就商品本身去理解,而是就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异化的形式去理解,那么我们就会绕过逻辑的暗礁,达到光明的彼岸。

使用价值与价值

列宁说:

“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因此,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

(《列宁全集》第1版第38卷第191页)

这个评价直到今天,看来还是准确和尖锐的。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大家对于辩证法缺乏完整的理解,因此对于存在与本质,本质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总是混在一起,因此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问题也混淆在这些概念的区别里。人们有时从存在着的物的观点来看,有时从社会的联系去看,有时又与其他的属性混在一起来看。在面对研究对象的时候,总是把不同的规定掺杂在一起,做不到观察的纯芜不杂和逻辑的层层递进,因此造成了对于商品概念理解的混乱。这种混乱从马克思的《资本论》出版发行以来就一直延续到现在,尤其是反对《资本论》价值分析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及其不学无术的弟子及信徒们,更是从各个方面进行歪曲或者故意混淆,企图把思想搅拌成一池浑水。

其实,概念本身是简单的。但是一直以来却反复被人作一些错误的解读,并产生无数的争论。在笔者看来,这些争论都是因为对于辩证法训练不够,从而在考虑问题的时候,把与当前问题联系之外的关系拉了进来,但又缺乏中介的过程,因此造成各种各样的混乱(比如在国家政治上,争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也是这样,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质的规定,是不能这样用量来进行比较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正如一个人那样,如果把国家法律比喻成规矩,那么,党的领导就如人的大脑,两者的关系是人的实践不断给大脑以感觉、知觉的经验方面积累材料,并通过人的大脑进行分析总结,从而使这个人在他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一定的行事风格和规矩,而且这还是一个互相促进的关系。但是现代法学家和资产阶级思想家总是歪曲这里的关系,把不同的比较扯了进来,于是他们宁愿追求国家头脑的三头六臂——三权分立——也不愿意让一个国家在一个统一的政党领导下。这样的思维的分散和胡乱联系,在经济学上还更多,我们下面的论述就会指出一些。)。

一、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既然笔者在文章的开头就提起了列宁的警告,并且承认列宁的判断,那么,在分析更为具体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关系之前,看来有必要先就方法本身作为一番探讨。

之所以有这种必要性的要求,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辩证法的理解或者应用,仅只是限于一些名词或者是对系统的辩证法作了太过概括的掌握。因此,一直以来我们对于辩证法,仅限于背诵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却不真的知道是什么意思;或者我们也常常把系统的辩证法从其整体规定性中抽出一两个方面出来,并经常的加以应用,以致于只属于辩证法系统中的一些环节的内容却常常被大家误解为辩证法的全部——比如看问题要一分为二等等——从而在日常的应用过程中把单纯的某些环节的应用变成了经验式的定势,拿出来到处套用,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形成了另一种形而上学。但是也仅只是如此罢了,一旦我们的实践遇到了需要辩证法的整体思维方式来理解的时候,就变得不知所措了,从而给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大开方便之门,却不能坚定的去反驳。

但是完整的辩证法思维包括一切环节:不仅是质的观点,同时是质量统一体;不仅是矛盾的对立的一分为二,也是对立面的统一; 不仅是单纯否定的恶的无限,也是否定之否定的肯定的有限。因此,我们的思维在掌握和应用辩证法的时候,就要时刻注意把辩证法的三个环节贯穿于面前对象的所有方面,否则,我们就会犯与形而上学者同样的毛病。

所以,当我们用我们的头脑来把握外界的客观对象的时候,就要做到这样的态度:在任何时候,在面对对象的时候,都要在思维中有对象的三个辩证发展的环节在内的思维。在规定对象的质及其量的时候,一开始的规定自然是抽象的、直接的。然而在我们进一步的辩证的对待面前的对象的时候,我们就会立刻知道,对象不仅是一个有量的质这种孤立的直接的东西,而是一个间接的,被设定起来的东西,即是说有了自己的前提,它的质要做为本质的规定固定下来,不能是我们思维对对象的一个直接的断言,而同时是对象本身的运动的结果,反映在我们的思维内,被我们人类的思维所掌握。最后,当我们从对象的各种反思规定里回到自身的时候,似乎我们又回到我们一开始面对对象的时候的认识,即是说,我们在经过了这个辩证的过程之后,又回到了开始时对象的质的规定,但是此时这个对象的质的规定,已经不是当初我们直接的、抽象的质的规定,而是经过了中介的过程(本质的反思阶段),变成了否定之否定的无限的质的规定性。

可以打个比方来理解刚才我们所讲的辩证法的三个环节的之间作为统一的整体的关系。比如人类本身从幼儿(包括少年时期)到青年再到成年(指成熟的成年人、老年人)认识的进展就是这样。同一对象——比如说对于人的生活的理解——在幼儿看来,只是游戏,所有外界的人和事,对于幼儿来说,都是和谐的、友好的;但是对于青年来说,已经开始独立生活,他们激情勃发,充满着朝气,但是作为幼儿时所受到的庇护一下子失去了,刚踏入社会中的青年,正是由于他们刚从幼儿和少年时期脱胎而来,所以,他们的社会联系几乎是一片空白,他们是从全面的和谐中一下子来到了全面的矛盾之中的,青年们想要友好改变的世界,但是却突然发现,一切竟然都是与他们对立的,他们不得不与自己对立的外在世界作斗争,他们从绝对的不屈服——从哲学的观点来看就是作为矛盾的绝对的对立面存在着——必须要在经历了无数的挫折与失败之后,他们才会达到反思阶段的对生活的理解,原来青年以为外在的与之对立、绝对不相容的世界,却正是矛盾本身,是对立中的统一,以往的所有希望、努力、挫折、失败与成功都是外界人类生活本身的互相作用,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当青年取得这种经验的时候,他们已然告别了青年的青涩,达到成年的阶段了,此时他们的思想不再偏激,激情也褪去了绚丽的颜色,已经是结果的时候了,这个时候的成人,他们不仅了解了自己,也了解了别人,这个阶段的成人已经变得成熟、稳重,能够面对一切并接受一切了,而以前常常以为不可接受的东西和矛盾的世界,虽然也还偶尔的刺激一下已然平静的心灵,但是已经不会有青年时期的勃然大怒和不顾一切了,生活的经验让成人明白,一切直接的东西都需要中介的过程,单靠激情和勇气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样,成年人的世界观会逐渐成熟和稳定下来,但是所有这一切的获得,都是前期的生活经验的沉淀形成的;尤其是到了老年的阶段,外界的所有矛盾和风云变幻,对于老年人来说,都已经是平常的事情了,在老年人眼里,世界本身就是那样,所以,没有什么可激动的,所以,“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就是生活的辩证法。当然对于个人来说,是会死的,因此对于辩证法来说,用个别人的有限的生命来进行类比,诚然有着局限性,但是对于人类社会的进程来说,则是恰当的。人类社会也经历了自己的幼年时期、青年时期,成年时期,从而在最后的共产主义社会里达到了所有社会矛盾的和解。

以上类比,实即是辩证法三个环节在人生过程或者人类历史不同阶段时的表现。如果作为对应,那么第一阶段可以称为质的独立阶段,第二阶段可以称为反思阶段,即独立发展到对立的阶段,第三阶段则是否定之否定阶段,即又回复到质的观点,然而却是包括了以往全部阶段的内容在内的辩证的整体的质的观点了。就象是老年人达到的对人生的全部理解那样,他的最后的存在,仍然保持了开始时的质的形态,但是对于老年人本身来说,他对自己的理解和对社会的理解已经完全不同于幼儿的理解了,同样的概念,在幼儿、青年与成年和老年人的认识里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深度,因为对于同一件事情,老年人与幼儿和青年人以及成人的区别在于,事情本身包含着老年人以往全部的生活实践及其人生的悲欢离合。

以上所说,对于辩证法的系统来说,只是一个总体的概括,而要能够掌握完整的辩证法思维,并自觉的加以应用,非要付出艰苦的思维训练不可。但是对于当前我们即将要研究的对象来说,困难则是可以大大缩小了;因为我们毕竟受到过辩证法的一些初步的训练,同样我们还有关于当前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完整的论述,现在所要求文章进一步的阐述的,只不过是把人们日常分散的辩证法的方法论的各个范畴统一起来,结合着我们的对象的运动给予综合而已。

现在谈谈自觉的辩证法作为方法论的应用问题。以下的内容,是结合着黑格尔的《逻辑学》来讲的,而《小逻辑》中写得比较精简,所以,其中大部分是黑格尔的《小逻辑》的叙述结构(参见《小逻辑》,383——387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总的来说,黑格尔在那里精辟的总结了辩证法作为指导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论所应该遵循的原则。由于黑格尔的哲学对于许多人来说,是比较难读的,因此,笔者在引用的时候,将不是直接的引用,而是间接的,加上一些符合我们以前所学的辩证法名词的解释,以方便大家理解。

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作为人类在实践中形成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实际上反映的是包括人类思维在内的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的总和。在我们日常的自然的思维里,我们所获得的对于对象的概念的反映,是处于分离与差别的状态下的。认识过程的目的,即在于克服这种分离和差别,而恢复其统一,而这正是辩证法本身的要求和反映。而这种统一的要求,不是概念的单纯的累积,而是各概念之间的辩证统一,既是存在的,又是运动的,是整体,套用黑格尔的话,就是对象的自为的存在。这种对象的自为存在,就是对象的具体的概念。在这方面,与我们前面所举的老人和小孩子的道理是相似的;对于同样的事情,老人讲的那些道理,虽然小孩子也会讲,可是对于老人来说,这些同样的事情包含着他全部生活意义;因此即使小孩也懂得一些事情的道理,但是对于小孩子来说,他们的道理只是一种浮光掠影,可是对于老人来说,在这些事情之外,还存在着全部生活和整个世界。而对于一个对象的辩证的理解,只不过是对于当前的对象在他的当前的规定里,是它的全部展开的内容。我们可以进一步的说,真正的辩证法的哲学的识见,即在于见到:任何事物,一孤立起来看,便显得狭隘而且有局限,其所取得的意义和价值是由于它是从属于全体的,并且在孤立起来的时候,只是整个过程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的辩证认识的努力,即在于不能停留在个别里,而是要努力向前发展发求达到对于对象的概念的全体的理解,即具体的概念。而这种认识的过程,就是辩证法在应用时所称之为方法的东西。

辩证法思维作为方法论的环节,或者一般说来我们在应用辩证法的思想进行思维的时候,按照哪些顺序来进行呢?

(a)开始。这就是观察的客观性和直接性。虽然从我们已经掌握的辩证法的整体来说,对象是一个包含着所有关系的自我运动的具体的东西,或者按照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说法,对象是自为的。但是我们在初次把对象当做研究对象的时候,我们是从存在着的客观对象的直接性开始的;也即是说,我们是从直观和知觉开始,——这是我们日常的形成概念的出发点,也是有限的认识的分析方法的出发点。在这里,还要做一点说明,那就是我们意识形成概念——即使是最抽象的概念,同时是分析和综合的。所以,我们在这里所指的开始,如果不做形而上学的考察,那么,这个开始时的对象不过是抽象的、直接的、存在着罢了,既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也没有其它的联系,孤零零的存在着。而这样抽象的东西,既是综合的开始,也是分析的开始。

辩证法的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这并不是说对这两个有限的认识方法的仅仅是平列着应用,或者单纯的交换使用(比如说先分析再综合或者先综合再分析),而是说辩证法本身包括并扬弃了这两个方法。因此在辩证法的认识进程里,我们的思维所应采取的态度,同时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具体一点来讲,我们在观察研究对象的时候,如果仅仅是对对象持一个接受的态度,听其自然,似乎只是静默对象自身的运动和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说是采取的分析的方法。在这种方式下的辩证法的思考完全是被动的。但是辩证法的思维同时也是综合的,因为我们以为我们是在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意识里却是对于对象整体的综合的掌握,虽然仍然是抽象的综合。因此我们在这个辩证法的“开始”的进程里,不管是从分析得到的,还是我们综合的意识的概念,都是统一的思维的进程。只有人的意识才会把整体的运动分成不同的方面来加以应用,实际上却是我们在分析的时候就已经是综合了,或者我们以为是在进行各个方面的综合,其实我们是在分析。

在开始的阶段,我们对于对象所做的规定,是我们的意识对于对象的一个直接反映,做为规定性,就是质的规定。

(b)进展。如果从客体的角度去看,辩证法的进展就是要对对象及其与外界各种物的差别予以规定,或者从主观的角度去看,就是把对象本身的差别发挥成判断,并由判断而开始回归。因此,进展的过程也就是对于开始时的单纯的对象进行否定,然后通过判断的方式来规定差别——某些不同的属性、某些关系等等,进行判断的过程也就是使开始时抽象的对象脱离了孤立性和抽象性,开始向对象比较发展的概念进展,直至达到具体的概念——否定之否定。这样,对象就开始有了相关者,对相异的方面也有了联系。于是人们就会根据判断所得到的规定去确定对象的关系、联系(也即对象本身的相关的运动)进行反思。

思维的进展,是从运动和互相联系的观点来看的,这样,在第一阶段我们所得到的对象的抽象的质的独立存在阶段,现在则是互相的过渡,一种质变为另一种质,过渡的无限运动表现为某物变为他物及其无限性;然而这种无限的前后相继的过渡,表现的是事物内在对立和矛盾的外在表现,从个别的事物之间的这种过渡来看,一事物在过渡之后是消失于另一事物中了,但是从现实世界的整体来说,这种过渡只是运动,而过渡之物和过渡所达到之物仍然存在着,从而我们在对事物的运动的理解过程中,达到了事物之间的本质的反思,于是我们可以把一切由于事物之间的差别所引导的运动上升到矛盾的角度。我们通过前此的物的过渡的无限性这个中介,从而在认识上可以达到这样一个地步,从本质的观点来看(对立统一的观点),现存的一切有差别的事物都是互相对立着的,事物之间由于差别互相过渡的联系实际上是事物之间的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关系。我们还不能以本质的观点来看待时,这种对立在我们的认识里还仅是差异,然而辩证的认识如果要理解本质,恰好要求的是把差别上升到对立,又由对立而达到统一。一般来说,思维进展到这一步,是矛盾的范围,而对象在过渡前和过渡后所达到的新的对象(后面关于人类不能创造新的物质就是这个道理),作为矛盾仍然只是对象本身,作为本质的对立的分离,并由分离而统一。这样思维的进展会通过本质的对立(现实中的矛盾对立运动的无限性),达到对于此对象的必然性的理解。我们的认识追随对象的运动,由质的变化进展到本质的对立统一,那么,现在我们的认识会进展到对于初始的对象的认识的回复,也即是否定之否定的理解。物还是那个物,但是对于人的认识来说,否定之否定的认识已经是经历了中介的圆圈式的过程(对于作为对象的物来说,它们自己是不会说出自己的辩证运动的,相反它们只是存在那里,并运动着,而所有关于对象所作的辩证法的概念的认识,都是在人这方面,都是人的认识掌握外界的物的概念的具体的方式)。而从认识所达到的否定之否定的角度来看,则是对象的运动达到了自身的完整的统一,好像又回到了我们初始时的观点,但是这个时候,对象已经不是抽象的没有规定的幽灵般的存在,而是个体与普遍的统一,具有着前此所有内容的丰富的实体了,而且这个实体,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返回,就象是又回到初始的形态那样,但是这只是表面的,因为我们已经通过辩证的思维,经历了中介的过程,掌握了对象的具体概念,对象也已经不是抽象的了,就象前面我们举例说的老人那样,对待同一事物,经过了人生的所有生活内容,已经和小孩子完全不同了。

(c)目的性。按照思辨的说法,目的性就是对象在经过了所有中介过程后的主体性。简单的说,也就是认识了的必然性。前此我们的认识在“开始”和“进展”的过程中所形成了对象的全部环节及其运动,那么,当这一切都已被我们所掌握的时候,面前的对象的运动就不仅是必然的,对于我们的认识来说,还是一种“回复”,但是这种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全体已经是自由了。目的是对最初的起点(开始)的否定,但由于目的与最初的起点有同一性,所以,目的也是对于它自身的否定。因此目的即是一统一体,在此统一体中,我们前此所有关于对象的质与量的、矛盾着的认识都是作为环节,并且是作为被扬弃了的,同时又作为被保存住的东西。这样,当认识达到了这样的地步,即理解了对象不仅存在着,而且由于自身的内部矛盾是运动着的,是以它自身为中介,扬弃它的差异的外在存在,从而通过扬弃达到它自己与它自己本身的结合,这就是具体的概念,也即实体(商品的实体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本身,这个概念是通过以前所有的中介过程才得到的。)。实体的辩证法,就是有目的的运动,表现为开始即是回归,这是一种必然性,而且是已被认识理解了的必然性,是自由。

二、商品实体的辩证法——使用价值、价值

我们当前在研究经济学的过程中遇到的许多似是而非的问题,也是马克思一开始就面对并认真加以解决的。当然,与普通人不同的是,马克思研究经济学并不是靠自然的理性,而是依靠自觉的辩证法思维。因此,马克思在写出《资本论》这本巨著之前,他需要面对的也是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哲学的贫困》,《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等;在这些初期的充满思辨性质的著作里,马克思实际上奠定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其中自然包含着辩证唯物主义的经济学观点;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发现了决定历史前进的内在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从而把社会历史的发展建立在科学的、具有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着自己的发展必然性目的性的基础上,为后来的经济学研究奠定了整体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在这些早期的著作中,马克思还解决了人的本质性及其自我解放的途径的理论问题,包括更为具体的所有权、人的劳动从原始的协作统一到异化再到更高层次的全面自由与协作的回归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更为细致的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如果说,在《资本论》中,逻辑是从商品开始,那么刚才我们所指出的马克思的著作,则可以作为马克思进行商品研究的前史。因为后来人们总是迷惑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的问题,总是纠缠于使用价值如何辩证地转变为价值,但是却不能从中跳出来。迷惑之处在于我们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人类社会劳动的异化这些作为商品概念形成的前史的东西与商品的研究分裂开了。在跟随马克思的《资本论》的论述来理解商品规定的时候,却不知道马克思的商品概念包括了一切形成商品的社会历史条件——即人类劳动的异化,从而是以人类劳动所赖以进行的生产条件在不同人手里分配——为前提的。所以,人们在面对作为商品对象,并把商品单纯的看作物的时候,不懂得这种物作为商品实即是人类在异化的生产条件下所进行的不同的具体劳动的产物,而交换恰好是通过物的所有权的转手把这些异化的具体劳动形成抽象的统一劳动,即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因此商品的价值规定,其实体性的内容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抽象劳动。

整个线索是这样的,人类自身的解放是被迫劳动的扬弃,而这个作为人类必然要经历的中介过程,其前提却是人类首先要被迫进行劳动——束缚于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从事某一单独的社会分工的劳动,然后是具体劳动的交换——通过产品的交换——也即是商品形成,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把不同的个体的具体劳动联系起来,并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扩大自己的范围,通过商品生产的普遍化来促进社会分工从相对独立分散的个体的单独生产到联系密切的、社会化的大的生产,并随着科技和机器的发展,直至社会分工的消亡,从而也是商品生产本身的消亡。

现在,我们遵循我们论述辩证法时所讲的方法论的三个环节,来走进商品,理解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规定,指出两者的本质区别,并由区别达到同一。

Ⅰ、观察的客观性和直接性。

开始。

商品作为经济学的最初对象,显然要从商品客观存在着的整体去进行观察。这是什么意思呢?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理解一事物的本质性规定,不能是单独抽象的个别,而是个别、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也就是商品整体,而整体不仅是静止,同时是运动。这是我们观察研究商品的第一前提和态度。同时,作为研究者,首先不要把当前研究对象后续更为发展的关系拉到这里,从而使得研究对象一开始就不是单纯的,而是夹杂着各种各样规定的东西。当前要做的,只是对面前的商品对象保留一个客观地存在着的判断——一个物,直接反映在我们的意识内。不要像那些形而上学家那样,虽然常常自夸自己概念的明晰,但是却总是立刻就把各种后来通过发展才得出的概念应用到这里来——比如立刻就会用比较发展的货币观点来尺度商品的效用,或者又反过来用效用来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者价值),从而在不知不觉之中就使自己陷入于循环论证之中。所以,我们在初始阶段还不要把事物的各种特质和现象加到我们的研究对象上,所需要做的,在初始只是一个承认的态度,承认对象客观存在着,这就行了。

Ⅱ、对象的各种质的规定性及其本质的关系。

进展。

这是差别的规定,但是事物的本质关系仅从物与物的差别的角度去看,是得不到本质的认识的。我们就要记住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本质论”中所讲过的一句话——本质的差别是对立,意思当然是指只有把事物之间的差别上升到对立的观点,并从对立统一的关系去理解,才是研究并掌握对象本质的方法,否则,在我们的思维面前如果只是充斥着物与物之间的差别,我们是什么也得不到的。辩证法的要求,就是我们在思考的时候,把隐藏在物与物之间的运动转变过程中的差别规定从潜在的矛盾对立推向极端,这样才可能从对立中返回到统一,这样才能够理解事情的本质;反之的思考方式,就是忽略矛盾,不讲对立,只讲差别,这样既不理解运动,也不理解本质。

初始的商品作为物出现在我们感觉面前,并被知觉,内容虽然是现实的商品堆积体作为客观对象的直接反映,是最直观抽象的;一开始人们对于此物是什么都不了解,物还只是一个简单概念,一个直接的认定,一个单纯的形象;物,在我们思维里做为一个单纯的对象存在着,如此而已!这样一个抽象的存在,当然还不是商品的具体概念,而商品的具体概念需要我们不仅有抽象的单纯的物的形象,还需要从商品的特有的运动关系中来理解商品的本质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对所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加以辩证的对待并进行抽象时,我们随后就要开始进行确定差别,进行判断,也即是从当前对象的各种不同运动形式中把差别上升到对立 ,然后由对立运动达到返回统一体的运动——即本质。否则,我们在用各种规定来研究商品时,由于把另外的不属于商品本质的规定也拉扯了进来,那么会产生另外的对立,从而会遇到不能解决的矛盾。比如把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作为本质,那么使用价值的规定就是对人有用,这样一来就把许多不是商品的概念规定的仅反映商品作为物的有用的观点也包括进来了。阳光、空气等等,这些东西大家一看就能够知道,虽然对人有用,而且必不可少,但是阳光、空气则根本不是商品。

所以,我们在研究商品对象,并在后面的判断与推理的过程中,确定哪些规定是当前对象的本质规定的时候,就要做到逻辑上的纯洁,不能在讲商品的物的属性的时候,立刻就把社会的标准引起来,从而把问题弄混乱了。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做到逻辑的前后一贯呢?当然是要对我们面前的商品对象在他的单独存在和它的运动关系中来找出商品的本质规定来。因此,我们就要分别从商品纯粹物的自然规定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商品的物的规定与人的需要的对立统一关系,商品的社会交换的规定性的对立统一关系来分别进行辩证地考察。

(a)从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性来看。

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是指这些商品作为物时的各种物理、化学的规定,或者是无机、有机的规定。但是当我们从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来研究的时候,我们会得到什么样的对立统一关系——即本质关系呢?

自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把物的千差万别的自然属性的质的规定来作为商品的本质规定,那么,就不能明白为什么自然界许多物不是商品,而只是一部分物是商品呢?我们可以看到,自然界无数不同质的物之间的互相对立及其运动,从宇宙(只要仅从自然规定上来看,就要把范围扩展到宇宙空间)中最微小的物质到我们所能观测到最大的物质,可是能够作为商品的物却是极少的。另外,不管人类的劳动怎样对物进行物理加工,或者提供条件供这些物之间发生化学或者有机的变化,以合成或生成符合人类需要的“新”的物。但是因为物的这种物理的、化学的特性以及无机与有机的活动形式,作为物与物之间的对立及其交换,表现的是自然界的变化过程,而这种规定,无论使自然界如何丰富多彩,变化万千,也不能从物的自然属性里推论出商品交换及其量的比例来。正如自然界的物与物之间的物理作用和化学变化,经历了上亿年也没有产生人类一样。这个道理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有时却把商品作为物的自然的规定性混到商品的经济规定里来。比如说,在比较两种商品的价值量的时候,这些经济学家会说,钻石比玻璃密度更大,质地更硬,而且透光性更好,因此钻石比玻璃更值钱等等。显然这类通过自然的属性的差别来比较物品的价值量的多少,从自然属性本身的规定所表现的对立是不可能完成的。这是两个不同的质的规定,两者之间要做量的对比,必须要把两者不同的自然规定的质化为某种同一的质的规定,因此在拿钻石和玻璃之间物理的共同的质的规定来规定量的时候,是不能导出价值的规定来的,因为无论怎样比较,商品的物理与化学的质的规定和价值的规定完全是不同的。既然这样不同质的物的比较不可能引出物的商品属性,那么关于此物的价值多少,从而此物作为商品特有的本质规定性,一定是从别的地方引进来的。还有一些经济学家用某物的稀少性——比如钻石和沙子——来比较物与物之间的价值的高低,显然这也是胡乱联系;因为根据稀少性来比较两个物之间量的多少,并把这种量的规定当作商品价值量的规定,这是偷换了商品的物理与化学质的规定与商品的社会规定,也即是说偷偷的用生产两个物所耗费的不同的抽象人类劳动时间来做比较了,因此价值规定必然是从稀少这种属性之外的规定得来的;所以,应用这种稀少的规定,只要变换一下尺度,就会变成另外不通的东西,比如用两个物品所包含的分子数而不是重量来进行比较,对于普通的日常生活来说,就无法进行,况且对于那些体积较小的物,在密度上却是比较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来比较是稀少还是多呢?这样就是一个标准排斥另一个标准了。

显然,经济学家在理解商品的本质规定的时候,经济学家们在对当前的对象进行抽象和推理的时候,由于思维的不纯净而把当前对象的规定与其他的方面联系起来,从而经常偷换概念,或者是胡乱联系。前面,我们在对商品作为物的自然特性的质的规定进行观察和推理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如果保持着思维的一贯性,是不会把质的多样性以及随着不同质的规定的量的规定性,随便偷换为另一个质的规定的量的规定的。因为多样的质的对比,在不同的质的规定下,是具有不同的量的关系的;比如用体积,用质量,用化学成分、用比热、用颜色等等,只要选择某一质的标准,自然就会有符合所规定的质的量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不是物的商品的规定。

但是不同的商品可以按照价值尺度来进行比较并互换,并且不管商品作为物的自然属性的多样性和由此多样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物理与化学的比例关系,而能够在价值规定上进行交换,这种可以交换的质和量的规定,决定了双方关系的本质,而这种方式一定是与商品的物理的、化学的质的规定及其对立统一的关系不相通的,而且是不管商品的任何自然特性而统一在一起的。因此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的自然性质以外的规定(我们已经知道,这种规定性就是物化的抽象人类劳动)。由此可以看出,商品量的规定是脱离商品的物的自然属性的。但是现在经济学家就是会把不同的规定混在一起,在考察商品作为物的自然属性的时候,从商品的物的自然性质的对比中,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隔着几座山也能把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化为统一的社会的规定,从而加以比较。但是铁不同于金,不论两者怎样进行物质变换(比如化为铁水和金水,并再加以化学的变化,或者经过科学的进步,使铁也可以化为金等),这些自然属性的量的比例关系,是和铁与金作为商品的量的比例关系不相关的。正如一定量的石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变为另一定量的金刚石,但是却不能由此就说石墨与金刚石的这种物质变换所需要的量的比例就是两者之间的商品价值比率。

另外,商品作为物的自然规定的对立可以是这样:作为商品的物与其他的非商品的物并列,并且作为商品的物与非商品的物之间的对立统一表现的是不同的质与量的统一。因此有无限的物(包括商品),就有无限的质的对比和量的规定,而这些量由于质的不同,是不可通约的。比如不同的物(包括商品)在它的自然规定之一的硬度与它们的耐热性之间的量就是不可以通约的,如果要想把不同的自然物化为可以通约的,从自然规定方面,只有把所有不同的质的差别化为无差别的重量,从而进行量的比较;然而重量并不是价值规定。而商品的价值规定是与商品作为物的自然规定完全不一样的,商品在价值规定上是把不同的具有自然和化学属性的或者改变了形态的物的所有差别,都化为无差别的质(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样才可以彼此进行比较,同享有一个量的规定。我们只能从这种统一性中去理解差别和对立,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才能理解商品价值的本质及其实体性的内容。

上面的推理,排除了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的物的自然属性。那么现在还有一个规定,似乎可以作为本质的规定把物规定为商品,那就是物的有用性。

(b)从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的属性来看。

商品作为物对人的有用性,当然不仅是指物的无数的自然属性方面,而是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是指以商品以自己作为物的天然的自然属性有用,或者是通过人的劳动按照物的有机或无机属性进行再生产所得到的物有用,或者是通过人类劳动,利用物的物理或者化学的手段改变后的具有“新”的外在形态的物(作为劳动工具、衣服、住宅、斧头等等)的有用等。因此要说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或者说效用,总是联系着人的需要来说的。

但是由此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如果仅从商品作为对人有用的物来看,在这样的关系中,物已经失去了根据自己的存在进行独立规定的能力,而只是人的生命存在及其运动本身的外在化了。也即是说,商品作为有用的物的规定性,不能从物本身的任何自然属性或者自己的独立的规定来看待,而是要从人本身作为物质的生命存在与外界物的关系的来看待。这一点要在下面做一番思辨的考察。

如果说人的生命本身作为整体是外在物质世界最高度的发展,是自然的最高度的统一,那么人作为世界存在的最高度发展的结果,作为独立的整体,人的生命活动是把所有的外在的物质世界作为自己的无机自然与自己的生命存在的内在有机整体相统一。但是人本身也是物,即是指生命的存在,而且人还是有自我意识的能够进行有目的劳动的物;在这样的意义上,实际上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生命存在(与其他无意识的生物一样),只是通过自身与外界之间的物质变换来保持自己的生命存在,而生命存在的保持就是生命的运动。这样,人的生命活动本身只不过是人的存在与外界的无机有机自然的对立统一;然而由于人是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这样外界的自然也就是人本身的内在的有机存在的外在的存在。这样,我们也同时达到了黑格尔对于世界物质的统一的最高认识,即绝对,或者是世界的最高存在,绝对精神——即世界本身是自己分裂自己并统一自己的运动——作为个别即是人的生命存在及其运动。

这样一来,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在人与物的辩证关系中就变成了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的规定——表现为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物的关系。这样,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不能存在于外在的独立的物的方面,而是存在于人的需要的予取予与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世界为人存在的关系,也就是人的生命本身存在的规定。但是这样一来,按照有用性的规定,现在的商品世界只是为人存在的物的极小的一部分——比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阳光与空气等等就是对人有用但又不是商品,因此这样的规定已经是超出了有限的商品的外在的存在全体了。

如果说这样的思辨难于理解,那么可以用这样的比喻来加以说明:那就是人作为能动的发光体,把自己的光芒普照到外界对人的生存有用的每一物体上,而外界的有用的物就是被发光体普照的光点。在这样的关系中的外在物的自然属性、或者经过人类劳动加工过的物的质的规定,就只能是人的生命存在本身的规定,使外在的满足人的需要的物印上鲜明的人的需要的烙印,实际上也就是人本身的生物特性的质的规定在外在物上的表现。因此,哪些物有用,这种只有人的意识才会有的概念,只能通过人类自身的生理的冲动、精神的勃发以及由此产生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外界的物和环境的交互,形成经验(后来又形成理论),并打上鲜明的主观的有用的印记。人的需要(通过饥饿、冲动、睡眠、活动等等),通过经验(包括科学的总结和创造新的需要)来进行判断,从而也就使得外界的僵硬的物变成了符合于人的生动的、有活力的、能动的人的需要的附属物,我需要的就是有用的,我不需要的,就是无用的。而这些规定,和商品规定一点关系也没有;此物有用,可能成为商品,但是也可能不是商品(比如野外无主的野果子等等);某物要成为商品,不仅要有用,还需要其他的条件。

这一点还需要加以说明。因为人们还是会因为外界相对于人的独立物,作为有用性却只能从属于人的需要本身的规定不太理解。那么这种不理解主要还是对人的生命存在本身没有完全理解。简略地说,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的存在,本身是世界物质运动的结果。按照主观的划分来说,可以把人的产生归结为外界自然物的机械运动、化学运动、有机物及生命诞生前后相继的过程,而且按照进化论的观点,生物也就应该是从低到高,前后相继的;但是从现实本身来说,则取决于世界存在的各种物质条件在它的运动过程中,达到了产生有机物及其进一步向它的高级阶段发展的条件的完全性,也即人的生命产生的条件的完全性的统一。辩证法的观点是——用黑格尔的视角——条件本身是内在本质的外在化;或者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外在物质条件本身的互相作用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的内在化。某物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所有条件的具备;因此只要某物的外在条件具备,此物就一定能够产生并存在,人也不例外。但是这种条件齐备,在黑格尔那里是绝对精神的展示,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则同时是历史的演变。因此可以说,要理解人的进化,不能仅仅是生物的从低到高的序列,而且还要从生命本身存在的条件来进行研究才算完整。因此,人作为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生命体,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作为物质性的存在,本身已经是生命存在着的维持,是物,是外界自然的最高度的辩证运动的结晶,人的生命活动本身也是内在物质的循环和外界的物质进行交互的辩证结果,因此外界的物的自然属性的规定只是人本身的生理学规定的无机自然的独立性;二是人的生命的存在不同于低等动物的无意识的机械式的生存活动,而是能够感知自己的需要,并且能够在头脑中事先综合需要及其实现的手段,在人的有目的活动(生产劳动,交换等等)中去改造外界的自然,使外界自然变得更适合人的生存,更容易满足人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交换过程中,已经不是单纯的生理的需要,而是人的保持自身的生命存在及其发展的有目的地合理利用外界的物的过程,辩证的关系是物的被人利用和物的被改造得更合理的被人利用(参见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论述生产与需要的辩证关系的论述)。

按照上述所说,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外界的能够满足人的生命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按照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说是同等重要的。因为第一从人的生命的生理存在本身来说,任何维持人的生存的外界物质实质上也是人的内在的生理需要的内在物质,即维持人类生存的条件。谓外与内的区别,只不过是已经存在于人的生命体内的物质存在和还游离于外的满足人的生命存在的物质的对立及其运动而已。因此从量上来说,并没有哪种物质更有效用,而是对于人的生命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第二从人的不断改进地获取维护生命存在的劳动工具及其成果来看,这本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东西;虽然在较低的历史阶段,人类的劳动工具比较简单,比如一开始仅是人靠自己的四肢来进行生产,因此利用这些工具作用于自然所获得的物质不多;但是我们这里所需要的正是人的需要的历史发展观点,因此无论是在低级阶段还是在高级阶段,人类生产工具及人类有目的的劳动所能获得的可供消费和使用的物的历史变迁虽然体现的是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但是对于人类处于他那个时代的有限的生产能力来说,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已经是他们的全部了;因此,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也是正常的,因此也是同等重要的。因为不同的具体劳动之间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而这些作为结果的不同的物质果实,正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人类的生存能力的表现;因此,各个不同的具体劳动对于人的效用来说,在质上也是相等的。这实际上不过是这一段一开始所说的同一内容在人的生产工具上的说法。第三人的生命活动的展现,所需要的不仅是纯粹物质的东西,而且对于人类本身来说,还有精神上的需求及其物的表现,当然也应该是不分高低贵贱,同等重要的。比如人在满足生理物质需要后所产生的精神要求,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对于外界的满足这种精神需要的东西也是同等重要的;人累了就要休息,高兴了就要唱歌、跳舞……但是这一点的论述似乎和我们的常识之间互相矛盾。矛盾和不解之处只是因为现代经济学家们又把对物的需要的社会的量的规定扯了进来。因为对于经常跳跃着进行思维的经济学家们来说,他们的常识是说外界的物由于效用不同(也即是满足需要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而笔者在这一段论述里却力图证明,由人的需要所决定的物的有用性,本身取决于人的生存存在本身的质的规定性,而在这样的规定性中,无论外界的物具有怎样的自然属性和外在的形态,其实对于需要本身来说,都是一样的。如果大家还没有忘记形式逻辑的术语,那么用在这里可以说,外界的所有物,在被人的需要赋以有用性的时候,其实都是人的生命本身的必要条件,相对于人的生命存在来说,这些外界满足生存需要的物,价值都是一样的。比如馒头和肉,都只是人的内在生理需要的外在存在,对于人的生命来说,价值是相等的,不存在肉比馒头更重要的说法。如果要说这里在量上有什么差别,也只是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对于外界物质的需要的内在比例对应于外界的物与物的比例的差别;比如说维持某个人每天生命存在的肉与馒头并不是相等的1:1的关系,而是1:2的关系,这种比例要求于外界的物的量是和现在建立在收入条件下的被迫进行选择的量是绝对不同的;在我们单纯人的需要的量与外界的需要满足的物的量之间所论述的关系前提条件下,比例要求于肉与馒头的,不是现在价格条件下的比例,而是真正的符合人的需要的比例。但是正如外界的物无限丰富一样,人的内在的需要所要求的比例也是极不相同的,并且是变化不居的,因此对不同的人来说,有爱吃肉的,有爱吃素的,有爱喝汤的……对同一个人来说,少年到老年的不同阶段,饮食也会发生变化,不仅如此,营养学家所要求的是营养均衡,而营养均衡无非是各种食物的搭配要附和人体内新陈代谢的平衡。但是这些对个人变动不居的需要量,作为整体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平均化为相对稳定的比例(这一点也是西方经济学家容易把社会尺度引进来的地方),因此要让物的效用满足人的生命的内在需要的量,而且是真正地符合人的生命需要的量,恰好要求的是那种人可以自由选择外界的物的量,即按需分配(而这样的条件要求在当前却是不可能的),而不是反过来用收入的多少来强制的迫使人在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物之间做出违心的选择,从而使得人的生命本身所需要满足的量与决定于人的收入条件下不得不压缩自己的需要而进行选择的量产生对立的矛盾。

因此,如果按照经济学家们的意见,说物的有用性决定了物的价值,从而使得物成为商品,那么,我们前面所述的内容恰好指出了相反的内容;因为按照人的生命存在来说,如果他能自由地选择满足需要的物,那么,这种需要对于丰富的可选择的物所赋予的有用性来说,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并且按照人对不同物所具有的需要的量来说,比例关系也与现在靠收入的多少来决定的消费数量的比例是不同的。也即是说,按需分配和当前的按阶级关系的对比来分配是完全对立着的。

不言而喻,以上所作的论述,是以一种已经存在着地生产出来的和自然存在的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论证。而且这种关系还是一处完全抽象意义上的论证{不掺杂所有权及任何交换,因为我们在这一部分一直讲的是物与人的关系,即人的本质的外在化(或者说外在的物的运动与人的生存的存在化也行,从辩证法来说,两者是一个意思的两种不同的说法。)的本质规定,把现阶段建立在阶级对立基础上的分配拉进去,就会导致研究的问题变得混乱}。但是我们所处的现实本身的需要与需要的满足之间的关系,完全不是建立在这种抽象基础上的按需分配,而是经历过了中介,而满足人的需要的物之所以成为商品,正是因为经历了中介的过程。

(c)商品的本质规定性的确立。

商品作为单纯的物本身的质的多样性的排除,从而物对人的有用性在人类特有的历史运动中从直接性变为间接性。

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的人的劳动异化,从而建立在劳动异化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归不同人所有,阻挡了人与物的直接的交换,从而把人与物的需要的关系变成了有中介的关系。人逐渐与自己的生产条件分离,从而与生产条件分离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不是直接而是间接的经过了中介过程。异化的人类所需要的物不在自己手里,而在互相对立着的别人手里,要获得满足需要的物,直接伸手要是不可能的,而是首先要参与社会分工,被迫劳动,而且是更多的劳动,然后获得工资收入,再通过购买过程才能换得维持自己生存的物。因此,在劳动条件异化的条件下,虽然交换的是物,但是这种交换过程表明的却不是人与物之间的需要及需要满足那种自然关系,而是人与需要割裂的社会关系。正是经历了交换的过程,物却在别人手里,而这正是社会分工导致的人的异化,社会生产资料归不同的人所有,由此分离才产生交换。现在的人由于思维的直接性,常常把人的需要与需要的获得(物的效用与效用的满足)混为一谈,也就永远不能理解人为什么为了换得维持自身生命存在的商品而拼命去劳动,并且去把自己的劳动交给别人使用,任人剥削。

现在愿意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常常迷惑于这样的概念转变,即是说,商品的使用价值怎样辩证地变成了价值规定。问题提出本身除了我们上面指出的不能从对立物的统一来观察问题外,还在于对于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有用性)的规定如何就被扬弃,从而变成了价值规定产生迷惑。现在,联系到本篇文章开始到现在的所有论述,已经可以给出完整地回答了;那就是: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有用性)这种物与人的生命存在本身的对立统一运动,由于人的劳动条件的异化,在这种直接的运动过程中插入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过程表现的是另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从逻辑的角度来看,理解起来具有难度,但是从历史的过程来看,从使用价值到价值的转变,只不过是人的需要的满足的直接性被社会分工导致的人的异化割裂了而已。

中介过程,交换的对立统一运动,所规定的物与物在对立中所获得的质与量的统一,表面上是别人的物与自己的物的交换,但是交换的量的尺度的规定却把这种统一规定为人类的抽象社会劳动本身。因此对于交换者本身来说,他是为别人生产的,他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获得更多的别人的物,在后来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要说使用价值怎样变为价值,要理解的只不过是人的直接需要与这种需要满足的物的关系从直接性变成了有中介性而已。这也是人类社会的自然分工怎样发展到社会分工的问题。因此使用价值规定到价值规定的辩证法的转变,也是由使用价值本身与人的需要的关系和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进行交换的目的不同造成的。前一个目的是直接的满足自己的需要,后一个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换价值的需要;前一个需要的获得是通过人直接的为自己劳动,而后一个需要却是间接的通过为别人劳动获得收入然后再购买自己需要的物。

这个中介过程的本质是不同所有者劳动的交换,体现在物上。这样,由社会分工决定的交换过程就在自己的运动过程中产生了阶级,并把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固定下来,作为外界独立的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强制的经济力量,按照阶级对立进行分配,物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的劳动相互交换的过程。

在此交换过程中,物与物之间的对立,已经不是我们在第一点和第二点所讲的那样是物的自然属性本身的对立和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直接对立,而是无论交换过程中的物具有什么样的物理和化学属性,也不管此物对需要它的人多么有用,交换关系表现的是你想获得此物,必须要拿自己已经不需要的物来或者劳动来交换,也即是说,有用性不在自己手里,而在别人手里。这样一来,中介过程实际上作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一种强制的关系,来分配按照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类可以得到的满足需要的物的种类的量。这种量不是表现为对于个人的生命存在的需要的内在的量的比例,而是按照一种完全外在的强迫的社会关系来进行分配,人在这种关系中只能牺牲自己的几乎所有能够发挥天性的需要,从而把自己的需要只局限在被迫的生产劳动上,并通过劳动来换取微薄的收入来交换维持生命所需要的食物和其他必需物品的量(可以看到,在这样的分配条件下,人能够获得物的比例量是和人的自身需要所需要的比例量完全不同的,因此在一切人压迫人的时代,人的天然需要的满足的比例量是从来没有达到的,因此在阶级存在的历史时期,人的生命的健康实际上是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而且可以看到——目前在世界上其他贫穷的国家也依然存在——人的内在需要完全是以外界的被迫地分配结果决定的,从而是以萎缩的形式,以人的寿命缩短和人的疾病的多发而表现在现实中的)。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却不这么去看,他们把决定于人的收入水平的生活需要的不同的物的结构,撇开中介,直接抽象为人的需要的层次,这样的抽象既不理解需要的历史发展,也不理解需要的实现已经不是直接的,而是要通过中介的过程,即要先被迫劳动,取得收入,才能够消费。所以,与经济学家们抽象的考察需求层次,并把需要作为决定物品的价值量的考察不同,人的需要及其所谓的需求层次,完全是收入水平所决定的,也即是说,有什么样的收入水平才会有什么样的需求结构,而不是相反。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恰好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故意通过抽象忽略掉的中介的必然性。

于是现在所要面对的辩证的关系是这样的:凡是进入交换的物,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不是那种普遍的任何可以得到的物;关系本身已经把自己的外延限定在人的劳动产品的交换上,因为对于不劳动就能轻易得到的东西来说,所有权失去了它意义,交换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因此可以交换的必定是劳动的产品,而不是以前我们常看到的人与物之间的所谓效用的抽象关系,或者是物与物之间的那种更加远离物的商品规定的自然属性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这样,交换过程本身作为统一的过程,表现了所有处在交换过程中的物的质的统一性——价值。或者反过来说,交换过程所导致的物与物之间的量的比例关系完全不是以前我们看到的那种物与物之间物理与化学的性质(因为这样的关系是这样的,即有多少种自然物,就有多少种质的对比和量的规定,从而此物与他物的量的尺度,换一个物来比较,尺度就变化另一个,而不是像商品规定那样,无论物的自然属性与外在形态如何变换,尺度都是一个,即价值),也不是人与物之间抽象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量的比例关系{因为这种直接的关系所表现的如果不是极度的抽象,那就是要求按需分配,因为人的需要与满足的完全的和谐的关系是和现代的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比例量完全是不同的,一个是要求按人的自然与社会生存所需要物质要求的量(不仅是生命的维持的均衡的量,而且也是人的天性自由的自由发挥),一个是我们现在常常看到的,你要想发挥自己各方面的才能和爱好,这种需要实现的前提却是个人首先要牺牲这种个别的爱好与天性自由,把个人交付给被迫劳动获得收入,维持生存,然后再考虑个人天性。}

有什么样的质就有什么样的量,同样有什么样的量也就有什么样的质。辩证法的观点,其实就是质与量的统一,在交换过程中,劳动产品成了商品,并以价值规定作为商品质的规定,从而不同商品在相同的质的规定下进行量化交易。

这样我们实际上就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散布在其他著作中的理论前提集中地在这里说明了。当我们走到这一步的时候,我们已经可以把逻辑的规则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完全衔接起来了。那么以后关于商品的形式从潜在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的分析论述已经十分完整了。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商品交换使得外在的交换价值表现为不同的比例关系,最终化为最一般的价值规定——即人类抽象劳动本身。货币只不过是价值表现外在形式(黑格尔术语——定在),也即是人类抽象劳动本身的规定。

Ⅲ、商品的价值规定的扬弃

目的。

对于日常人来说,当他有意识的时候商品以及其价值就已经是存在于他周围的生产关系了。,一开始,在常人看来,对象称为商品,似乎是本能、习惯,或者是日常人们对于外界的物所进行的自然的分类,因为谁也不会去考虑概念是怎样在人的意识中形成的问题。因此对于商品的价值规定,就作为直接的概念被人的意识所接受应用,但是熟知的并非就是真知,我们从日常生活中拾得的概念,并不会自动说出概念的本质,因此我们从日常生活中直接得到的概念其实还是一个极为抽象东西,我们日常进行商品的购买与出售,但是价格的本质是什么却从来也没有人去问,这个工作当然是留给经济学家了。

这样在意识里形成的商品概念还是一个极为抽象的东西,而且一般这个时候思维方式是形而上学的天下,同一律在这里是主要的规律,一般西方经济学最高智慧也就只能达到这里了。他们在思维的时候,不能超过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第一篇“存在论”里就已经论述清楚的东西,因而他们只好在不同质规定里胡乱联系,或者把一些同义反复的东西当成真理,并且一般这种同义反复还是倒果为因(比如需求决定价值、边际理论等等),并在量的规定方面利用高等数学来进行推演。但是,如果思维还只是停留在开始的直接性上,那么,对象的直接性的规定就会由于还有其他的质的规定而混进来(比如商品不仅价值的规定,作为物,商品还有自然的如质量、颜色等无数质的规定等等)。要达到对于对象的比如商品的规定的本质的理解,及至最后达到具体的概念(否定之否定),然后在商品发展的最后结局(目的)上使得商品的价值规定达到自为的认识,需要的是辩证法的后续的逻辑的进展及其展开(本质论与概念论的思维,或者对立统一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应用)。这一点,是西方经济学思想永远也达不到的。

但是由于人的意识形成概念的时候,起始总是形而上学的对待,也即是说虽然人的认识与实践的交互形成了对于事物本质的反映,但是这些反映开始只是作为物的各种属性互相混成一团,并没有从所有的差别与对立中抽象出本质的关系来,更别说目的了。因此一开始的概念就既是具有各种自然属性的和社会属性的,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价值的混沌的统一体,而这却是一个抽象,一个直接性。因此在这样的直接性面前,对象可以说是具有无限的可能来接受人们随意给它的规定的。

实际上,只要能够被我们称为概念的东西,无论看起来是多么的直接或者浅显易懂(包括那些公理、定理等等),它的形成也是一个间接的有中介的过程(因为很简单一个道理,那就是动物并不形成任何公理和定理,而且公理和定理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在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是不满足于仅仅知道对物的直接性地理解的,包括商品也是这样。人们在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将从直接性产生进一步的反思,而这些反思的来源当然是商品本身的各种质的规定相互之间运动的独立形态(这就是上面我们分三个部分所讲的对立及其运动);不同规定的质所对应的对立统一的运动独立起来,就是物的不同的本质规定性。因此要达到把物规定为商品的地步,而不是简单的自然物,或者为什么是价值规定而不是使用价值的规定,一切的方面,显然是决定于其质和量的规定——即由物与物的交换这种对立统一的运动所形成的客观的价值及其量的规定。这一点可以从商品本身的特殊运动来理解:因为商品一开始作为产品只有在同一的价值规定上才能够有商品的量的规定,而不是商品作为自然物的规定(因为这样商品作为自然物的规定是无穷的,但是由于量的特殊性,商品的质只能被规定为价值),这只能表明商品之所以称为商品是由于商品的特殊的交换运动及其特殊的量的规定的统一,不同的商品的质的统一;如果不是从偶然、差别等等混乱不分的状态中去认识商品的本质,那么统一所包括的就是对立——商品与商品的对立,从而可以说是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及其统一,表明使用价值的对立在他的运动中是同一个实体的异化(我们已经知道这个实体就是同一的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表现在商品“物”上。

从直接的规定性到本质性的对立统一,正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过程所得到的结果——同一的价值规定性——则是商品的内在的实体性的规定,即无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本身。

这样我们可以把整个交换过程以及商品的生产过程都看作人类劳动本身从直接的统一发展到异化,然后再从异化开始回归到统一的进程,而对于这个进程的全面的辩证发展,则正是人类劳动的全面解放的过程。这既是过程中内在对立的必然性,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劳动本身的目的性。

二、商品生产的扬弃。

下面是简略的概述。

对于商品的价值实体——即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理解,包含着以下的内容(前面已经部分讲过):人类初始的自然分工条件所决定的人与自然的直接对立,人的劳动在那里还是完全受制于自然,生产力水平也是十分低下的,因此人的全部的生存要义在于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界的自然威胁,以保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随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而社会的生产资料也在一些人的手里积累起来(虽然历史进程是缓慢的,比如从原始共产主义到奴隶社会,其中可能隔了几万年,但是逻辑的进程可以一日千年),所以,由此产生了人类生产劳动的异化,而异化的表现就是私有制的产生,由此使参与交换的物品成为商品,待到这种形式发展起来后,为别人生产就全面代替了直接的为自己需要的生产;这种社会分工造成的人类生产的个别化、独立化,是人类进步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前进的进程,通过商品交换的范围和程度的加深,逐渐把分散的个人生产联系起来,产生了社会分工的融合,同时也是人类的劳动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发展。

从思辨的意义上来说,人类的本质是自由,但是真正的自由却是脱离了生存斗争束缚的自由;而这个辩证的过程要求人类不得不先把自己束缚起来,变个人独立的生产为社会的生产,从而把个人的具体劳动通过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中介变为整体的人类的共同劳动。商品生产的普遍化表现的是人类劳动的共同的联系,而这些共同的联系却是通过个别的生产及其竞争中介着。

但是过程不能总是异化的状态。商品生产的市场竞争,在自己的高级阶段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竞争,过程的最终结局是社会分工从分裂的互相对立的个体发展到社会分工的消亡,到这个时候,人类社会劳动在最适合人类发展的意义上达到了自己的最高程度(不能静止的去看这个“最高”,这个最高是指那种社会分工的消亡和使人类摆脱了被迫的生产劳动的角度来说的,并不是说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科技与创新都停滞不前了),这个时候商品生产自然也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消亡而消亡,从而达到我们前面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话,“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而这个时候,已经不是目前我们所不得不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共产主义运动,而是我们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的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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