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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研究(十七)从成功案例看掩隐罪案件如何改变定性

 行者无疆8c3m05 2024-05-15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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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邓向斌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前言

近年来,出借、出租两卡的犯罪越来越多,有的行为人会被定性为掩隐,有的行为人会被定性为帮信。本文中,笔者将对一起成功改变定性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分享其中辨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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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某天,A某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发“提供银行卡能挣钱”的消息。由于A某手头拮据,便对这条消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通过微信添加了对方为好友,与对方取得联系。

对方与A某在微信中约好了时间和地点,A某按约定先后四次将其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出借给陌生人,A某和对方三名男子共同在车内进行操作并帮助他人将入账的款项全部取现,完成后A某将银行卡销户,A某共获利6700元。

02

公诉机关指控

      A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出售个人银行卡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收取赃款,并帮助他们全部取现,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律师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检察院对A某行为的定性错误。A某应构成帮信罪,而非掩隐罪。理由如下:

A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A某的账户是被害人资金转出后的接收账户,该行为的完成才是上游犯罪的既遂节点。A某出借银行卡接受转账,实际是对电信网络犯罪的一种帮助支付结算行为。

      A某在向上游犯罪分子供卡时,短时间内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要求连续实施了供卡和配合转账行为。综合A某的犯罪动机以及对账户内转入资金的认知程度,该行为应一体评价为“支付结算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宜因A某供卡时出现了配合转账行为,即一概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本案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更符合A某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4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采纳律师辩护观点,认为A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借自己个人银行卡用于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最终判决,A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关键词:掩隐  帮信  出借银行卡  缓刑  支付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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