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的赠课《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与风控》被小伙伴们一抢而空,后台留言满满!为回馈大家的热情,本周福利升级: 新增50份《工时与加班管理》课程,文末扫码领取,速来抢鲜! 近日,有网友媒体爆料称,自己买了小米汽车、和雷军握手,被所在的企业强制辞退,理由是违反竞业协议。 企业方回应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身为公司用户发展-社交媒体运营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个人身份为竞品进行全社交媒体运营、长期宣发、且只宣发X米车辆相关内容。此外,他还存在多次无故旷工行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职期间 员工违反忠诚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案,该案件源于《全国律协——2022-2023十大影响力劳动争议案例》 赵某自2011年4月起入职A公司,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副总之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以其母亲和自己名义与公司另两名销售经理的近亲属,在北京及A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地共同设立了与A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B公司,并将A公司正在磋商的业务,利用职务之便以B公司名义与客户签署购销合同赚取利益。 2019年5月,A公司以赵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随后,赵某以A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对此,A公司在诉讼中答辩称,此举系因赵某违反职业道德、保密及忠诚义务和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忠诚、勤勉、妥善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而用人单位则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这即是劳动合同所蕴含的信赖利益。 对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职期间设立公司或参与其他公司经营与用人单位同业竞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获取个人利益都属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行使合同解除权。 而且劳动者系用人单位分公司的负责人,作为该地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对其忠诚度的要求亦远高于普通职工。如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之一,诚实守信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的行为呈现多样化、隐蔽化,例如本案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公司同类的业务。 针对此类无法直接对劳动者适用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约束的情况,用人单位立足于现代法律体系“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探索性地以劳动者应当遵守忠诚和保密义务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 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已将“忠诚义务”作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天然义务,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竞争权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保障了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以及稳定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 本案以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为切入口,深入挖掘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深刻含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精神与社会诚信体系,为“非典型竞业行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拓展。 2 空姐微博评飞机餐难吃辞退事件 该事件源于2012年2月7日,维珍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宣布:该公司计划用3年斥资1亿英镑提升豪华商务舱产品......当天空姐转发并评论称:“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 随后,公司方面以其所发表的微博内容影响恶劣、对公司造成损害、两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 空姐的代理律师认为,两名空姐在私人时间用微博发表评论,不应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且微博为匿名微博,并未表露维珍航空员工身份。且原告也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维珍航空,从消费者角度可以就供餐服务发表意见。所以,她们在微博上所作之评论,既对维珍航空无影响,也不应受维珍航空规章制度的约束。且两名空姐所作评论并非不实言论,在被停飞后她们也进行了删除。 航司方面称,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纪律政策规定,员工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送、转发攻击性的或不体面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严重违纪将被立即解雇。 员工违反规定在微博上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评论,事后本人亦在公司调查中予以确认,同时通过微博的链接可查询到两空姐在微博帐户资料中表明其所在公司为维珍航空,她们的行为给维珍航空造成负面影响,应属严重违纪,以此解除聘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对雇佣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忠诚义务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公司的雇员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雇员身为雇佣单位内部一员,对其熟悉程度远大于外界,雇员对雇佣单位的评价,较之于普通消费者外界对其认可度更高。 空姐为维珍航空服务,应忠诚于维珍航空,忠诚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发表对雇佣单位不利的言论。虽然于非工作时间在微博上发表了对维珍航空不利的言论,但该言论对维珍航空的影响是持续的。作为劳动者,其在非工作时间对涉及公司对外经营形象的言行亦应尽谨慎态度,以维护公司利益。 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公共传媒平台上对雇佣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时,雇佣单位可以依照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对雇员进行惩戒。空姐在明知雇佣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微博上发表对雇佣单位不利的负面言论,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们的行为对维珍航空造成损失,但基于微博开放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她们的言论已经对维珍航空的声誉以及品牌建设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其行为违反了维珍航空的内部规定,且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两被告据此与两空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员工在社交媒体发表涉竞争对手的内容,有悖于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从网络上流传的图片来看,其中,3月38日(周四)、4月3日(周三)均在社交媒体发布涉竞争对手的内容,无论其是在上班亦或是休假期间,结合其所任职的岗位,显然已经明显超过了日常私人言论自由的边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公司辞退员工符合法律要求。 试想, 如果A和B是男女朋友, A/B经常说,C比你漂亮/帅,C比你Sexy/Man,经常朋友圈发C的照片。 你是A,会留着B过年吗? 你是B,会留着A过年吗? 大概率,都会说一句, 滚蛋,去做你的癞皮狗吧! 劳动关系亦是如此,法律亦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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