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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岸居居 2024-05-1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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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两个关键性文件中找答案:一是《财税【2015】41号_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落实财税【2015】41号文件而制定的《税总公告2015年20号_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财税【2015】41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总公告2015第20号则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人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同时,该文的第八条明确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个税: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我们再来看看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所取得的是否是股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也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见,个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承担无限责任,其取得的都不是股份,即使是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取得的依据不是股份,而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所以,在税务部门未进一步明确前,小羊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是不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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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财税【2015】41号_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税总公告2015年20号_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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