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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代持股权型受贿的既遂或未遂?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5-19 发布于湖南

有人问我:如何认定代持股权型受贿的既遂或未遂?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5月至2014年,王某任某煤业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肖某先后承揽了某煤业公司乌某矿、汝某矿露天复采等工程。肖某一直想感谢王某。

2011年王某介绍肖某向某投资公司投资100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投入。后肖某把钱打到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并以肖某家人的名义代王某持有该1000万元的股份。

该1000万元投资款到账后,关于股份的事情一直是王某和某投资公司的陈某联系,陈某没有转款人肖某的联系方式,投资款收据也是王某亲自拿走的。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构成受贿罪既遂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股权代持,一般可以划分为非行贿方代持与行贿方代持两种情况。

非行贿方代持股权,是指受贿方将收受的股权交由其指定的行贿方之外的第三人代持,并登记到该第三人名下。这种情况都宜认定为受贿既遂。

行贿方代持股权,是指行贿人或其指定的人代受贿方持有前者送给后者的股权的情形。这种情形又分三种情况

一是只有口头约定,没有明确送予的干股数额,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干股有控制力的情况下,则不宜认定为受贿

二是有口头约定,已明确干股数额,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方对股权没有控制行为,其最终能否实现股权价值尚处于不确定之中,则属于受贿未遂

三是受贿方如有分红、转让或兑现等控制行为,可认定为受贿既遂

本案中,王某实际控制了肖某家人代持的股权,故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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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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